汇集重 大 事 项 公 告
本公司于2010 年1 月14 日收到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10)海指执字第15 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司控股股东广东
汇集实业有限公司通过购买债权形式,购买了本公司原欠中国银
行广州市海珠支行在(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25 号《民事判
决书》的债务。根据上述执行裁定书裁定:本公司控股股东广东
汇集实业有限公司,继受(2003)穗中法民二初字第325 号《民
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原为
中国银行广州市海珠支行)在该案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
关于该执行裁定书的相关债务明细如下(利息暂计至2009 年12
月31 日):
单位:万元
借款银行 原申请执行人 新申请执行人本 金利 息 本息合计
中国银行
广州市海
珠支行
中国信达资
产管理公司
广州办事处
广东汇集实业
有限公司
2,950
2,278.16 5,228.16
广州汇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