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财税[2009]167号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请注意该后半句“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难道国家允许开办的股份转让系统不是转让市场吗?
再说该税法第三条“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为什么代扣的证券公司不直接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代扣,要增加股民退税的麻烦?难道还是“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