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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粤传媒”现在出售属于限售股份吗?
箭出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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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01-16   

粤传媒”现在出售属于限售股份吗?

从股份转让系统买入的原来“建北集团”后转板上市的“粤传媒”现在出售属于限售股份吗?有谁向税务局、证券会反映没有?结果如何?可否告知?谢谢!因为这关系老三板以后转板同样存在的问题,有关当局应该有说法。
箭出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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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01-1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财税[2009]167号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请注意该后半句“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难道国家允许开办的股份转让系统不是转让市场吗?

再说该税法第三条“ 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为什么代扣的证券公司不直接按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代扣,要增加股民退税的麻烦?难道还是“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
wdbz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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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01-16   
箭出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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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01-16   
我前天卖了粤传媒1089股,股价11.41元,被扣个人所得税4257.99元。
收入=(卖出1089股*11.41/股-印花税和手续费31.07) =12,394.42元
扣税=(卖出(1089股*以前新股上市价23元/股*20%)*(1-15%)=4257.99  )
以西节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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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0-01-16   
当初我反对1年限售,反对剥夺1年流通权,可以孤掌难鸣,现在看出恶果了。要继续*****

如果按照你被收税的公式
1:上市时候的价格23是1股,之后10送3,23的价格也应该除1。3,才能和股票数量对应。所以缴税的金额不对
2:按此公式,上市时候的价格锁定缴税,现在是低于23(未除权价)所以卖出要缴更高的税,那么如果今后002181上涨很高,
是否也按现在公式缴税,是否可以理解成税额已经锁定?和今后股价无关。
箭出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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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0-01-16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证券机构按照股改限售股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股限售股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计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已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  
箭出鞘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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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0-01-16   
可以退部分税款,但退税很麻烦。关键是“粤传媒”原来是已经在国家允许开办的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不应该再作为限售股份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当局应该给个说法。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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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0-01-26   
引用
引用第4楼以西节于2010-01-16 20:26发表的  :
当初我反对1年限售,反对剥夺1年流通权,可以孤掌难鸣,现在看出恶果了。要继续维\\权

如果按照你被收税的公式
1:上市时候的价格23是1股,之后10送3,23的价格也应该除1。3,才能和股票数量对应。所以缴税的金额不对
2:按此公式,上市时候的价格锁定缴税,现在是低于23(未除权价)所以卖出要缴更高的税,那么如果今后002181上涨很高,
.......




那时我亦反对1年限售,那是根本没有任何道理的权力偏执。

同样孤掌难鸣,许多人得了“近视眼”。

问题出在证监会里那几个专业部门的书生,权力加上清高,十分顽固无知。

实际上是对原两网公司被安排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其流通的证券是所谓的“流通法人股”还是“普通公众流通股”认识问题。

为什么去年5月上京至去年10月,五次座谈时要逐次加重份量提出我们观点,就是为了防止再现ipo“升板”。与我们接触的办公厅官员基本明白了,但与专业部门的小“书生”还没直接触,反正时间还有。

粤传媒的所得税一事正是我们主张观点的契机,千万不要以为仅仅是粤传媒的事,与老三板所有投资者利益有关,大家的事共同来反映。不过,短线炒客太多,麻木的多。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山高路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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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0-01-27   
回 7楼(华山) 的帖子
  不接受证监会的条件就不让上市,山东上市的企业条件限制更多,许多时候只能被动接受,济南圣泉由于发行时网点不联网,造成多发了几十万股,证监会要求必须从每个股东手里签合同按超发的比例买回来,搞了3-4年也没搞完,所以山东的企业对上市壳资源倍加珍惜,其实更多的是辛酸和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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