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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转南沽起诉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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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01-27   

转南沽起诉状学习

民事起诉状(草稿)

原文在彭捷律师博客

共同诉讼原告:见附件

共同诉讼代表人:略

共同诉讼被告:(列表如下)

长江证券;上海证券;海通证券;中信证券;国泰君安;建银证券;东海证券;国信证券;国都证券;申银万国   ;红塔证券;宏源证券;招商证券;兴业证券;国元证券;南方证券;华泰证券;山西证券光大证券;西部证券;平安证券;国联证券;广发证券;齐鲁证券;

东方证券;第一创业。



案由:南航认沽权证“登记、托管、结算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无权赎回10%的创设押金(46亿元)。

2、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无风险的获利为不当得利。



事实和理由:

南航公司在2007年6月21日依法发行了14亿份南航认沽权证,性质为股本权证。而被告从6月27日起至2008年1月23日陆续创设发行了123.48亿份南航认沽权证,性质为备兑权证。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认沽权证混在了一起,用的是同一个名字,同一个交易代码“南航JTP1-代码580989”。这是除中国大陆证券市场以外、世界上任何国家、任何地区的证券市场都从未有过的荒缪做法,由此带来了严重违反公平的后果。

起诉书不谈创设是否违法,以及别的问题。仅就两个诉讼请求阐述理由如下:

一、被告无权用股本权证去注销赎回备兑权证的押金。因为两者的不同使它们有着完全不同的权利义务。

1、两者的发行人不同。南航公司发行的是股本权证,而被告创设的是备兑权证。股本权证是由上市公司发行的、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权证;而备兑权证则是由标的证券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权证。

2、两者流通量不同。股本权证的流通量一般是固定的,增发有严格的要求。备兑权证发行人可以增发备兑权证,因而其流通量通常并不固定。这使得其价格有很大的不同。

3、两者的发行目的不同,股本权证被上市公司用来作为融资或者股权激励的工具。南航发行的股本权证就是公司给予股东的一种对价补偿。而备兑权证是由券商等金融机构发行,目的是为投资者提供杠杆投资和风险管理的工具。

4、两者申请上市的资格条件不同。

5、两者的赎回权条款不同。

6、两者的价格不同。权证价格由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两部分组成。南航发行的股本权证是经过特定的数学模型计算过、并公开发布出来的,为0.44元。而被告发行的备兑权证其内在价值与时间价值均与南航发行的股本权证有巨大的不同,请问被告:你们发行的备兑权证时间存续时间有一年吗?发行时南航的正股价位是多少?你们的数学模型价格计算在哪里?公告过吗?

7、两者的收购权益不同。如果有投资者对发行股本权证的南航公司提出了收购要约,那么收购方还要对南航公司已经发行在外并且仍然在有效期内的股本权证一同提出收购要约。请问被告:这个收购方会收购你们发行的备兑权证吗?绝对不会收购,因为被告创设的备兑权证与南航公司无关。

8、两者的所对应权利义务不同。备兑权证发行人的义务是:提供履约担保金,即“创设押金”。权利是:获得创设的权证,并可以卖出,以及注销权证或者到期拿回保证金。而股本权证的权利义务并不是这样。履约担保金的情况只适用于备兑权证。

9、股本权证和备兑权证的结算人不同,持有者的权利行使方向不同。

股本权证也称为公司权证,是上市公司发行的以本公司的股票为标的的权证,备兑权证也称为衍生权证,是指由标的资产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权证。

对于南航公司发行的股本认沽权证,持有人是向南航公司去行使权利,对于被告创设的是备兑权证,持有人是向被告去行使权利。



通过以上的不同,我们可以看出:本案有两个契约,一个是南航公司与原告等散户缔结的契约,是关于股本权证的契约;另一个是被告与原告等散户缔结的契约,是关于备兑权证的契约。在前一个契约中,其中一方的当事人是南航公司,在后一个契约中,其中一方的当事人是被告。由于当事人的不同,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

前面说过,南航发行了14亿份股本认沽权证,而被告创设了123.48亿份南航备兑认沽权证。它们共同组成了137亿的流通盘,其中南航公司发行的占比例大约为10%,而被告创设的占比例大约为90%。

被告与原告都在这个大的流通盘中买入,不管买了多少份,都只能是按照这个比例买入的,所以,在被告买入的123.48亿份中,有10%是南航发行的股本权证;被告不能用这种股本权证,去取得备兑权证的创设押金。股本权证不据有取得创设押金的权利,因为它们的权利义务不同,权利行使方向不同。

被告并没有购买优先权,请被告举出证据:凭什么说被告所买的就是被告创设的备兑权证,而原告等散户所买的就是南航公司发行的股本权证?

基于上述理由,被告无权赎回10%的创设押金(46亿元)。

“创设押金”的法律性质是“履约担保金”。 “履约担保金”不仅有履约结算的功能,更重要的是还有履约过错责任赔偿的功能。被告与原告等散户缔结了有关备兑权证的契约,原告等散户在国家开办的证券市场依法买卖,没有任何过错。

被告在缔约中明确宣告创设的权证与南航发行的相同,请问相同吗?造成两种权证混淆,是与被告有关的“发行过错责任”。

被告因不履行注意义务,南航发行的股本权证交易时间达到了一年,而被告创设的备兑权证交易时间却没有达到一年。这是被告本因注意到,却没有注意到的交易时间期限,这个过错就是被告的“缔约过失责任”。

被告用股本权证去赎回备兑权证的履约担保金,这是被告的“履约过错责任”。

二、被告强行践踏民法的基本原则,他们的获利是“不当得利”。

“创设”是否合法,这个问题是“皇帝的新装”。抛开“创设”是否合法,我们可以先来分析“创设”是否公平。

1、被告“有权创设,有权注销”,原告却无权创设,无权注销。

做市商制度是报价驱动交易制度,证券交易的买卖价格均由券商(即做市商)给出,投资者按照做市商报出的买卖价格和数量作出自己的买卖决定。在这种制度下,做市商须进行双向报价,市场上的买方与卖方并不直接配对成交,而是与做市商进行交易,做市商则通过不断的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投资者的交易需求。被告并不是“做市商”,凭什么“有权创设,有权注销”?这直接破坏了民法第三条所体现的“平等原则”。

2、被告半夜创设,天明上市,在这个备兑权证的契约中根本没有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即原告的同意。这践踏了民法第4条和第58条所体现的“当事人自愿原则”。

3、南航公司 2007年6月20日发行认沽权证,当时的南航正股股价是8.66元,设定一年后的认沽结算价为7.43元。而被告在南航正股的股价为20元的时候,也设定认沽结算价为7.43元,显失公平。这是蔑视民法第4条所体现的“公平原则”。

4、被告创设的备兑权证和南航发行的股本权证有着本质的不同,它们不是同一个民事法律关系,被告却公告说是完全相同的,这是背弃了民法第4条所体现的“诚实信用原则”。

5、被告创设认沽权证,直接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这违反了宪法第51条和民法第6条所体现的“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6、“不创设就要暴 涨”的理由站不住脚。

从最差的角度看,即使中国股市崩盘,南航的正股股价跌到零,南航认沽权证的最高理论价格也只有3.715元。

完全可以一开始就以这个最高理论价格发布一个“限涨令”,规定上涨不得超过此价格,数学计算摆在那里,几千万中国股民心服口服,谁敢乱来?凭什么说“不创设就要暴 涨,还有可能要涨到十几块,甚至于几十块”?规定它最高只能涨到3.715的极限价,它凭什么涨?

究竟是被告需要创设、还是市场需要创设?

7、事实证明,“创设”并不能抑制暴 涨。

在此之前“钾肥认沽权证”和“招行认沽权证”都是可以“创设”的,它们都曾涨到7、8块。而深交所的“华菱认沽”和“五粮认沽”是不可以“创设”的,它们却没有涨到这么高。

招行认沽权证在最后几天,“庄家”发动10倍的上涨行情,这充分说明有“创设”的权证并不能制止暴 涨。是“创设”抑制了暴 涨吗?事实摆在这里,事实比谎言更有力。

8、“允许券商创设是为了打击投机”,这个理由是指鹿为马。

只有庄家才有能力兴风作浪。股本权证的发行量只有14亿,而被告“创设”发行的备兑权证却有123亿,被告握有90%的筹码,谁是庄家?

把要保护的散户说成投机分子,被告却成了正义力量,这是指鹿为马。

9、“创设制度是为了保护广大散户的利益”,这个理由是颠倒黑白。

假如南航认沽权证不创设,一共只有14亿份,即便按最高理论价3.715算,也只有52亿,沽民即使全部损失,也只有这52亿。

而推出创设制度后,多出了124亿份,按2块的均价则多出了248亿,这多出的248亿最终是广大沽民多损失的金额。在这个市场,资金是守衡的,有人赚钱就有人赔钱。券商毫无风险地在2块的均价上拿走了248亿,广大沽民就扎扎实实的赔了248亿。

事实摆在这里,还能说“创设制度是为了保护广大散户的利益”吗?这是颠倒黑白。

10、“权证创设是合理的,符合国际惯例”,这个理由是瞒天过海。

我们可以把被告的创设与国际惯例对比区别如下:

区别之一:按照国际惯例,创设权证应该重新编码。不重新编码就侵犯了南航认沽权证的专有权,也就会使得两个有区别的权证混在一起。

区别之二:按照国际惯例,券商应该根据当时标的证券的价格重新定价。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券商创设出来认沽权证代码不同,价格不同,要有吸引力,沽民才会考虑是否买进。

区别之三:这是更重要的一点,券商一旦创设,就不能注销,如果券商判断失误,是真正要赔钱的。这才是公平的博奕。

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会把创设的权证与原始权证用同一个代码混在一起。把全世界都没有的“国际惯例”引入中国,到底是为了什么?这是典型的瞒天过海。

11、被告在法律上所持有的全部王牌就是一个“暂行办法”,但被告为了多挣钱,还不惜违反它。“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被告却多次买卖。这不是“不当得利”吗?

12、南航认沽权证的价格拉起来了,被告可以创设同种权证高价卖出,量不够卖了再创设就是;价位低了就可以低价买进,买多了怎么办,低价注销就是,还正好可以解冻资金,等到价高了再次创设。这样的交易公平吗?

13、创设押金是被告的“障眼法”,是魔术师的道具。

从法律上来说,创设押金是创设人(即被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本案中这个“履约保证金”的赎回大有玄机,它既不是“期货平仓”的规则,也不是“融资融券”的规则,更不是真正的国际惯例的创设规则。

“暂行办法”对被告的履约保证金根本就没有赎回规则约束。这意味着在这个创设制度中,从法律的角度上已经事先自动豁免创设人大部分的履约责任。每一种规则都有一种对履约保证金的法律约束,本案中却没有。

被告可以想注销就注销,想到期拿回就拿回,视他们的利益最大化而决定。而这对原告等散户而言,极不公平,因为这个钱大家看得到,却很难拿到。

14、被告混淆两种不同权证的区别,用魔术手法无风险获利。

被告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不管到期日权证是价内还是价外,被告都可以无风险地获取暴利。

请看这个“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具体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

假若到期日南航的正股高于7.43元,认沽权证就是价外证券,价格为0,其结果就是被告以均价2元卖给原告的123亿认沽权证全部被归0。

假若到期日南航正股的股价为5.43元,价差为2元。则认沽权证为价内权证,价值为(7.43—5.43)再除以2等于1元。原告等散户按2:1的比例全部行权,14亿份可以拿回7亿元,多少补回了一点损失,但被告会赔钱吗?

一般人认为被告肯定会赔钱,可是请你注意这个第二十九条:“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被告根本不会赔钱,他们只要再创设200亿份权证,就可以从南航公司按结算规则拿走100亿元。而他们交纳的创设押金到期自动全部拿回,这个结果非常荒缪,但被告就是用这个方法“合法”地夺走了广大散户的钱。

现在我们可以看出,不管到期日认沽权证是价内还是价外,被告都可以赚钱,被告拿着这个第二十九条,就可以张开大口,往左,一口就可以吃掉南航公司;往右,一口就吃掉了100万散户。请问被告:你们的所谓风险在哪里?

如果被告拿走南航公司100亿元,南航公司一定会马上报案:“有人抢劫”。被告可以拿出这个“暂行办法”,理由十足地说:“看到没有,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南航公司会愤怒地反驳:我发行的是股本权证,你创设的是备兑权证;你们故意混淆两种权证的区别,你们凭什么毫无风险地拿走我100亿?

当然,如果南航公司一夜易手,国家就会马上出手干预。所以,本案中的结果就是被告选择了原告等广大散户,那么原告等共同诉讼人只能被逼发出悲愤的吼声:你们故意混淆两种权证的区别,你们凭什么毫无风险地拿走我们200亿?

15、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结果,奥妙在哪里?

其实搞清楚了就很简单。原因就是被告可以不经南航公司的同意,强行挤进一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被告也可以不经原告等散户的同意,强行挤进一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

南沽事件的本质,就是“暂行办法”赋予了被告一种居高临下的权力。这种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可以让被告一口吃掉南航,也可以一口吃掉百万散户的毕生积蓄。事实上,这种特权已经使被告无成本的创设变成了真钱,而散户却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真金白银,就这样一点点地化成了水。这是真正的“乾坤大挪移”。多么漂亮的魔术,多么残酷的魔术。

一个“暂行办法”,可以凌驾于“宪法”、“民法”之上,中国的法制何在?



证据与法律依据

交易的凭据在登记结算公司的电子记录里。原告已举证说明南航认沽的流通盘里有90%的备兑权证,和10%的股本权证。它们的不同有法律依据:股本权证受“证券法”与“公司法”的调整,创设的备况权证受“暂行办法”的调整。

与诉讼请求有关的法律依据如下:“宪法”第十三条、 “民法”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合法有据,请法院依法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南沽事件民怨沸腾,网上有50多万篇股民留言。有100万沽民可能成为原告,有1000万炒过权证的股民在等待此事的处理结果。“国无信不立”,南沽事件已涉及到国家公信力。权力的滥用使被告能践踏公平,这不仅是中国证券市场的难点,也是中国法制的弱点。

如果中国股市是一场接一场的豪门盛宴,那广大的散户就会一贫如洗,没有明天。

如果众多沽民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受理,那宪法赋予的诉讼权利就得不到体现。

中国的股市大厦正在坍塌,它需要的不是人为的托市,只有依法治市,才能拯救股市;只有法制的基石,才能使它长久的矗立。

请给百万沽民一个公正的说法,请给一亿股民一个法制的信心。

为了中国股市,更为了中国的法制,请法院受理此案。

特此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或者指定下级法院受理。



此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具状人:    彭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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