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股票上市规则》中“破产”“股权激励”是新增的内容,请问增加相关规定目的何在?
答: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企业破产法》的实施,上市公司破产案件不再限于暂停上市公司中,也会出现在处于交易状态的退市风险警示公司中,另外,破产环节中新出现的重整、和解程序,使得破产公司在不同环节的信息披露、停复牌的安排、披露责任人等成为突出问题。为此,本次修订针对现行破产规定单一薄弱的现象,按照《证券法》关于破产退市的释义和《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对公司进入法院破产程序后,采取两种不同退市程序:(1)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交易所将对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并给予二十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充分释放风险后对公司予以停牌,直至法院裁定相关程序结束后复牌。(2)法院宣告公司破产,交易所将直接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而不是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后才终止上市。
另外,对破产公司的信息披露时点和披露内容也进行了具体规定,并根据上市公司是采取管理人管理运作模式还是管理人监督运作模式,对信息披露责任人作出明确要求。
至于股权激励,由于在实施中存在具体实施程序等细节问题,故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股权激励计划在董事会审议、中国证监会备案异议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复、股东大会决议,以及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授予、登记等不同阶段,信息披露时点、内容和相应程序。
另外,要求公司在刊登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时,应同时在交易所网站详细披露激励对象姓名、职务(岗位)、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数量等信息。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中介机构要尽职核实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情况。从公司内部和外部加强对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