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部分人员认为,虽然在审批制虚假上市的前提下,但退市前已经ST*ST警示制度了,那么退市或破产的风险就应该投资者自己承担.
这种想法是荒谬的
理由1,审批制虚假上市是退市或破产的直接原因,从法律的责任看,虚假上市的责任人要承担所有投资者的赔偿责任.举个例子,假如某发行人A一只股票10元股价虚假上市,被ST时股价5元,被*ST时2元,最后破产,B投资者10元买入,ST时5元卖出.C投资者5元买入,*ST时2元卖出.D投资者2元买入企业破产.那么,发行人A将要对B,C,D三位投资者都进行赔偿,而不能因为有了ST和*ST警示制度而不再承担C,D的赔偿责任.
2,审批制虚假上市的股票里,交易的人数越多,那么被侵权的人数也越多.采用上例,假如B投资者持有到破产,中间没有卖出,那么被侵权的只有B一个人.假如C投资者没有卖出,那么被侵权的只有B,C二个人.而在上例中,被侵权的就是B,C,D三个人了.
3,根据上面的分析,三板的股票问题越晚解决,那么交易的人数越多,那么被侵权的人就越多.最后只能导致一个结果,维全的人也越多.无论是ST还是*ST警示制度,都改变不了三板企业是因为审批制虚假上市导致企业退市的直接原因,也改变不了在审批制上市的情况下,政府信用为这些企业的上市起了担保的作用的历史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