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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原汁原味”谈两网(公司)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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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02-28   

“原汁原味”谈两网(公司)

管理提醒: 本帖被 霰瓣孤悯 设置为精华(2010-02-28)
27日上午确定参加下午两点的座谈会后,从电脑里翻出一些资料作了温习。对自己的定位是拾遗补漏。

曾主任历次喜欢使用“原汁原味”词汇,向我们保证如实向领导报告我们意见。这里,我也初试一次。

会上我主要是听,作些补充。关于两网公司的性质,转板机制等问题,自去年七月、九月、十月、今年二月三日,这是第五次在证监会官员面前重复这个话题。

我认为两网公司在被关闭前的两网系统挂牌,应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义为“上市公司”,1998年12月29日人大通过首部证券法,於1999年7月1日实施。该法虽然没有提及除交易所外的“证券交易报价系统”,但也没有否定该系统。根据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证券继续依法进行交易”。两网关闭后放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是错的,但历史已经形成,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应该好的立即转板,差的给予扶植达标后转板。转板无需IPO,应依证券法规定“增发上市”或向交易所“申请上市”实行转市。

曾主任的看法是,两网是否“上市公司”,目前内部存有不同意见,尚未统一。但是,不等于不好处理。有的事情现在来看是个坎,过一段时间这坎自然消失,问题迎刃而解。

我提出,关于是否“上市公司”性质,内部意见还没统一,那么“公众公司”性质应该没有疑问,应该没有不同意见了。我想问,这个性质内部有无疑问或不统一呢?依照证券法三板公众公司转市无须ipo,曾主任和贾处长互望无言。

[ 此帖被张.工在2010-03-01 08:5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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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02-28   
小草上需要的就是这样的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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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02-28   
欣赏原汁原味的,因为客观真实,所以明白。

加了味精的,也就是不原汁原味了,吃了喝了,也不明白。

一套好的音响系统要忠实还原原貌是不能添加“味精”的,否则就不能原汁原味地还原原貌,而是失真!
[ 此帖被时间在2010-02-28 23:4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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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02-28   
碎刀引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证监会办发(2000)29号 ]
`
“今后,中国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对两系统原挂牌企业的上市申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考虑,抓紧审核。”

问,这个原则是否有效?

曾主任、贾处长回答:“至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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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0-02-28   
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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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0-02-28   
碎刀引用“关于做好原STAQ、NET系统投资者工作的通知 [证监会办发(2004)30号 ]”,“  对原两网申请上市问题,证监会态度是明确的,积极的,承诺依法办事,在合符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从豁免受理,审核。到补充材料,到安排上发审会等方面证监会都给予支持,这次上市申请就是这样安排的,代办转让市场挂牌的原两系统其他公司,只要符合法定上市条件,上市的路是畅通的。”

问“这些原则”是否继续有效?

曾主任、贾处长回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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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0-03-01   
我补充意见如下:上面所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证监会办发(2000)29号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证监会办发(2000)30号 ]中的几条原则,两位领导明确表示有效,我认为是对的,但29号和30号文件也有不合适甚至与目前法律和法规及你们发布的规章、规定的精神有冲突,证监会应当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例如,29号文中“对妥善处理两系统原挂牌企业及其原流通法人股问题,30号文中“经过三年努力,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在解决原两系统挂牌公司法人股流通的过程中”,都把流通的证券定为“原流通法人股”或“原两系统挂牌公司法人股流通”是模糊的、不准确、不合适的。应当作出明确调整,即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证券已经供任何投资者买卖八年多了,就是公众流通证券,是名符其实公众股,不是法人股。公司是货真价实的“公众公司”。

对这观点曾主任、贾处长没有发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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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0-03-01   
对证监会办公厅29、30号文件中,对我们有利的“原汁原味”的白纸黑字,曾主任均予认可。

他们熟悉这两个文件精神与文字,但敏感地阻止解读和扩展意思,不容别人说多一个字,很“扣”。
[ 此帖被张.工在2010-03-01 14:2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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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0-03-01   
给证监会的部分官员,甚至是海归派上一课。这在全世界是找不着的。教科书里同样也是找不着的。要交学费。偷着看的就免交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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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0-03-01   
走啊走,走啊走,依依离别家乡柳。披星戴月饮风露,苦海无边甘承受,人生贵在有追求,哪怕脚下路悠悠。走啊走,走啊走----
股海拾贝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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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0-03-01   



ST,*ST能改变大股东掏空事实吗?

相反ST,*ST掩盖和保护了大股东非法掏空的事实?

是助纣为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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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啊走,走啊走,依依离别家乡柳。披星戴月饮风露,苦海无边甘承受,人生贵在有追求,哪怕脚下路悠悠。走啊走,走啊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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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0-03-01   
引用
引用第6楼张.工于2010-03-01 00:01发表的  :
我补充意见如下:上面所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证监会办发(2000)29号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证监会办发(2000)30号 ]中的几条原则,两位领导明确表示有效,我认为是对的,但29号和30号文件也有不合适甚至与目前法律和法规及你们发布的规章、规定的精神有冲突,证监会应当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例如,29号文中“对妥善处理两系统原挂牌企业及其原流通法人股问题,30号文中“经过三年努力,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在解决原两系统挂牌公司法人股流通的过程中”,都把流通的证券定为“原流通法人股”或“原两系统挂牌公司法人股流通”是模糊的、不准确、不合适的。应当作出明确调整,即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上市的证券已经供任何投资者买卖八年多了,就是公众流通证券,是名符其实公众股,不是法人股。公司是货真价实的“公众公司”。

对这观点曾主任、贾处长没有发声。
.......

说得好!已经供任何投资者买卖八年了,是名符其实、货真价实的公众公司,不再是法人之间流通的法人股了。
这点是关键,是无可辩驳与争议的事实!希望将其作为两网的重点。
bdzwq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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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0-03-01   
“两网”历史遗留问题说一千道一万归根到底就是一个“两网”被关闭以后的善后处理问题。

中国政府历来就是一个讲信誉,讲诚信的,人民的政府,中国政府做事历来重视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政府在很多方面做事都是尽量追求做到以老百姓满意为标准。国企改革,不安治好国企职工不允许实施破产;修山峡大坝,库区人民妥善安置;取消二级公路收费权,原收费站工作人员能转为公务员的转为公务员,不能转为公务员的安排到事业单位单位工作;就是被社会普遍诟病的开发商,他们拆一片房子都还要给予拆迁户们拆迁,补偿,安置等,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你凭什么敢于在关闭“两网”以后十多年都不处理“两网”的历史遗留问题呢?


“两网”投资者有足够的理由去质问中国证监会,你有什么理由和什么依据,一而再再而三的去忽悠善良的广大投资者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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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0-03-01   
引用
引用第11楼ssdzwz于2010-03-01 09:45发表的  :

说得好!已经供任何投资者买卖八年了,是名符其实、货真价实的公众公司,不再是法人之间流通的法人股了。
这点是关键,是无可辩驳与争议的事实!希望将其作为两网的重点。

同意!

在三板,证监会允许个人或公众投资者买卖就已成为“事实婚姻”了!是名符其实、货真价实的公众公司,不再是法人之间流通的法人股了。

因此,征税也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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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0-03-01   
引用
引用第13楼时间于2010-03-01 12:20发表的  :

同意!

在三板,证监会允许个人或公众投资者买卖就已成为“事实婚姻”了!是名符其实、货真价实的公众公司,不再是法人之间流通的法人股了。

.......



关于征税,粤传媒投资者应当联合起来起诉证监会,也是目前三板8家公司的大事。本人没有传媒,但一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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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0-03-01   
引用
引用第12楼bdzwq于2010-03-01 10:06发表的  :
“两网”历史遗留问题说一千道一万归根到底就是一个“两网”被关闭以后的善后处理问题。

中国政府历来就是一个讲信誉,讲诚信的,人民的政府,中国政府做事历来重视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政府在很多方面做事都是尽量追求做到以老百姓满意为标准。国企改革,不安治好国企职工不允许实施破产;修山峡大坝,库区人民妥善安置;取消二级公路收费权,原收费站工作人员能转为公务员的转为公务员,不能转为公务员的安排到事业单位单位工作;就是被社会普遍诟病的开发商,他们拆一片房子都还要给予拆迁户们拆迁,补偿,安置等,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你凭什么敢于在关闭“两网”以后十多年都不处理“两网”的历史遗留问题呢?


.......

修山峡大坝要安置;拆迁也要安置回迁!
唯独证监会拆市没有回迁安置,只是一直用代办转让地狱板过渡了十几年!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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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0-03-01   
回 12楼(bdzwq) 的帖子
修山峡大坝有安置,房屋拆迁有过渡后回迁!
唯独两网拆市只有过渡没有回迁安置,十几年一直囚禁在代办转让折腾磨灭!大有宁可错杀一百不可漏掉一个的法西斯*****!两网幸存者几十次进京维全,上至中央下至各省证监局省政府以及各个两网营业部,没有不知道的。但是贪腐买*****券就是蓄意要镇、压卫权!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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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0-03-01   
修山峡大坝有安置,房屋拆、迁有过渡后回迁!
唯独两网拆市只有过渡没有回迁安置,十几年一直囚禁在代办转让折腾磨灭!大有宁可错杀一百不可漏掉一个的法西斯*****!两网幸存者几十次进京维全,上至中央下至各省证监局省政府以及各个两网营业部,没有不知道的。但是贪腐买*****券就是蓄意要镇、压卫权!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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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0-03-01   
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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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0-03-01   
来而不两网费力也,有错必纠
空前绝后,蒙冤受难的仅存八只两网冤股板块,是股市里最袖珍的板块!受难十三年以来,收益最多最大的准是那些经常做短线做波段的,但最后等出台平反转板补偿政策时,踏空的也准都是那些技术派的高人!因为他们尝过甜头儿!这就是人性的弱点,凡人都不可避免!你是凡人吗?其实回首若干年以来,两网退市,忽左忽右,高抛低吸,买进卖出做波段的都是高手高人,但在小草论坛,你要总是被大家察觉和发现,你可能就做的不够高尚了!小草论坛就像社会上一样,有饱汉也有饿鬼。其实很好分辨,饱汉底气足,饿鬼饿狠狠!看到谁都想咬一口,像疯狗一样!你是饱汉还是饿鬼?(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本帖不作为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任何人据此信息买卖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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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0-03-01   
引用
引用第14楼张.工于2010-03-01 13:33发表的  :



关于征税,粤传媒投资者应当联合起来起诉证监会,也是目前三板8家公司的大事。本人没有传媒,但一定支持。


对!
不但是两网股的大事,将来有可能会间接影响到整个老三板的大事!
如不同意我的思想观点,你可以批评、商榷或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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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0-03-01   
好!有理有据!谢谢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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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0-03-01   
“现在可是制定场外市场政策的关键时期,等木已成舟,悔之晚矣。”
学到老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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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10-03-01   
对两网,原本应给赔偿的。一点也没搞错。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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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10-03-01   
        

两网的问题与退市公司问题,表象来看似乎相互没有关系,一些退市股民起初不理解,为什么要见缝插针,抓住机会,用“精确炸弹”轰击呢?因为,两网是老三板组成部分,牵一发动全身。另为有两网问题才有三板市场,退市股才有这个窝,从而避免被强制“退”出证券市场。第三,两网公司中有优秀公司,给一点点阳光就能发出灿烂光芒,照亮老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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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10-03-01   
喜欢“原汁原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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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2010-03-01   
引用
引用第24楼张.工于2010-03-01 16:45发表的  :
        

两网的问题与退市公司问题,表象来看似乎相互没有关系,一些退市股民起初不理解,为什么要见缝插针,抓住机会,用“精确炸弹”轰击呢?因为,两网是老三板组成部分,牵一发动全身。另为有两网问题才有三板市场,退市股才有这个窝,从而避免被强制“退”出证券市场。第三,两网公司中有优秀公司,给一点点阳光就能发出灿烂光芒,照亮老三板!


精辟之极。
不妄求,则心安。不妄做,则身安。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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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 2010-03-01   
曾主任强调,我们是座谈会,大家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是讨论。

曾主任说,证监会领导对老三板问题很重视,经过会领导批准来的,是第三次到上海与三板投资者座谈。

曾主任讲,他本人已经二次参加了会里研究老三板问题的专门会议。

曾主任说,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是大家说的三板,里面有中关村的公司,交易所退市公司和原两网公司。相当一个房间,涉及方方面面,需要理顺。

曾主任说,你们关心的解决老三板问题,涉及三项制度,一是监管制度,二是转板制度,还有退市制度,三项制度正在拟订之中。

曾主任说,老三板问题的解决,方法上一种等政策,另外让公司先做起来。
[ 此帖被张.工在2010-03-01 19:3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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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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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 2010-03-01   
引用
引用第20楼时间于2010-03-01 15:56发表的  :

对!
不但是两网股的大事,将来有可能会间接影响到整个老三板的大事!


20%税收是好事,交税是光荣的事,赚了钱当然要交税,而三板里大都是原来主板买下的,解套就阿弥陀佛了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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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表于: 2010-03-02   
两网公司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众公司”
两网公司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众公司”

中国证监办公厅【办发(2000)29号】文件,把“两系统原挂牌企业”的股票定名为“流通法人股”。也就是说,两网系统设立的1992年7月和1993年4月至1999年9月9日期间,市场流通的是“流通法人股”。

两网系统关闭两年后,2001年7月16日设立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简称“三板市场”),有九家原两网公司进场挂牌。从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办发(2004)30号】文件看出,为“解决原两系统挂牌公司法人股流通”问题。

法人股只能在法人之间转让,不能转让给自然人或其它非法人组织;2005年中国资本市场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经过股改的公司,法人股概念随之不复存在。

8家公司自2001年起将总股本15.22亿股中的6.79亿股,经过合法的程序和交易手续,由6.53万名普通中小投资者取得,股份性质随之发生了合法变更,转化为社会公众股份。平均每家公司股东人数8163人。属于合法的法律行为,中国证监会从来没有任何异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2月12日  *****[2006]99号)针对资本市场政策法律不明晰,适用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对证券的“公开发行”与“非法发行”作出界定。文件指出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文件又指出“股东超过200人,未经申报核准,属非法发行”。原两网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

由于中国证监会安排了法人流通股经三板市场公开流通,通过公开的交易行为完成了向公众股转变。

三板市场是继交易所后又一个合法证券市场”,因此8家原两网公司流通股票在法律上已经属于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不应当再有任何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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