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gov.cn/test/2005-08/13/content_22423.htm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第八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03-21 21:11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