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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深市退市公司股份确权登记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
各主办券商:
2009年7月6日,我公司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股份转让账户与深市主板账户合并及报价系统结算模式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09]34号),将代办股份转让账户与深市主板证券账户进行了合并,主板证券账户在此之后可直接用于办理深市退市公司股份的确权登记,为进一步提高确权效率,我司决定从2010年1月15日起,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深市退市公司股份确权登记业务进行简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少深市退市公司股份确权核对项目。当确权股份的托管证券账户与原主板退市登记日的证券账户为同一有效的深市证券账户(不含D字头账户)时,本公司结算系统只核对确权股份性质及股数,不再核对股东身份证件号码。
二、调整确权登记数据接口部分委托含义。《TS-0207-201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数据接口规范(Ver2.30)》中STBBP.DBF“股份登记”(BPYWLB=’01’)的两类委托‘W1’、‘W2’,其含义调整为:
‘W1’-原股东股份已过户的委托(只对沪深退市证券且证券账户(BPGDDM)和对方账户(BPDFDM)不为同一账户有效);
‘W2’—与主板资料不符,未过户的委托(只对沪深退市证券且证券账户(BPGDDM)和对方账户(BPDFDM)不为同一账户有效)。
沪市退市公司、非深沪退市公司股份确权方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