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的解决早就有法规依据,就是zjh拒绝执行
1.关于二网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法规依据:
国务院第112号条例早已明确两网系统挂牌的公司是“上市公司。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第112号令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81条第13项:“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第16项“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
2.关于证监会承偌让两网公司转板上市的法规依据:
证监会早在2000年29号和2004年30号这两个文件中,都承偌要让两网公司早日转板上市:
2000年29号文承偌:“符合上市条件的推荐上市,暂不符合上市条件但有重组基础的进行重组后推荐上市,不具备重组基础的将流通法人股与已上市或拟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置换,组织有实力的企业收购等措施处理两系统原挂牌股票”。
2004年30号文承偌:“对两系统原挂牌企业的上市申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考虑,抓紧审核;对这类企业,中国证.监会将督促其加紧工作,争取早日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