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非流通股东股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0 年4 月6 日,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李天虹(从原公司股东上海平杰投资有限
公司承继)向公司提交了如下文件:一,李天虹与谢云超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一
份(系传真件);二,李天虹与金福弟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一份(系传真件)。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2010 年3 月25 日,李天虹与谢云超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
李天虹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非流通股中的200 万股份转让给谢云超,转让价格为0.17
元/股,转让总价款计为人民币340000 元;同日,李天虹还与金福弟签订了一份《股
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李天虹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非流通股中的13230763 股转让给
金福弟,转让价格为0.17 元/股,转让总价款计为人民币2249229.71 元。
若上述股权变更手续履行完毕后,则金福弟应持有本公司非流通股13230763 股,
谢云超应持有本公司非流通股2000000 股,李天虹持有本公司非流通股300000 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珠海鑫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 一0 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