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股东大会(年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股东大会(年会)于2010
年5 月20 日上午10:30 在长沙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法人股
东2 户,代表股份3304.8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8.99%,流通股
股东3 户,代表股份90.26 万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94%。会议的
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会秘书全会燕先生主
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379.88 万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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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0 万股。
2、审议通过了《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3379.88 万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万股,
弃权0 万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3379.88 万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万股,
弃权0 万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 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公司2009 年度共实现净
利润-30,384,065.33 元,因为本公司2009 年度净利润为负数,因此
本次不进行利润分配。
同意3379.88 万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万股,
弃权0 万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 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3379.88 万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万股,
弃权0 万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由湖南华豪律师事务所郭朝勇律师到会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09 年
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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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1、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华豪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