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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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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06-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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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http://news3.xinhuanet.com/ziliao/2005-02/23/content_2609459.htm

第二章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八章执行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此帖被三水股民在2010-10-19 22:2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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