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3年07月31日】 【来源:稽查一局】 【字号:大 中 小】
关于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赵裕昌、池
金明、吴健俩、周小华、于志海、吴素丹、蔡
绿水、孙谦、江化开、杨幼义、熊越、周晶、
董彬等13人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罚字[2001]21号
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赵裕昌、池金明、吴健俩、周小华、于志海、吴素丹、蔡绿水、孙谦、江化开、杨幼义、熊越、周晶、董彬:
最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股份”)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九州股份1993年定向募集股金没有足额到位。
九州股份采取垫资等手段编造募集资金全部到位的假象。经查,九州股份于1993年3月4日为内部职工购买股票垫资432万元,该笔资金至今仍未收回。
(二)九州股份1996年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
1、九州股份在1996年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中称:1993年定向募集“按每股1.8元的价格募集法人股700万股和内部职工股7736万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均为现金认购”。经查,1993年1月11日,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100万元购买九州股份每股发行价格为1.8元的法人股100万股,每股低于发行价0.8元,九州股份对此未如实披露。
2、九州股份股票公开发行申报材料中称其1993年定向募集设立时的股本结构为国家股8432万股、法人股700万股、内部职工股7736万股。经查,1993年定向募集时的股本结构为:国家股8432万股、法人股2000万股、社团法人股5858万股、内部职工股578万股。九州股份在公开发行股票申报过程中将其法人股减少了1300万股,社团法人股减少了5858万股,内部职工股增加了7158万股。对此,九州股份未向社会公告。
3、九州股份在发行申报材料中通过虚假冲减财务费用、虚假销售房地产等手段虚增公司前3年业绩。其中虚增1993年利润1929万元,虚增1994年利润1520万元,虚增1995年利润1704万元。三年虚增利润分别占申报利润总额的50.3%,42.3%和35.8%
(三)九州股份上市后信息披露违规。
1、1996、1997年报和1998年配股申报材料利润虚假。
九州股份通过虚增房地产销售收入、虚减销售成本和虚构中介费收入等方式虚增1996年度利润1798万元;通过虚构承包费收入和虚构房地产收入方式虚增1997年度利润3384万元。九州股份编制了1996、1997年度虚假的财务报表,并在1998年的配股申报材料中对前三年的利润做了虚假陈述。
2、披露虚假信息。
(1)九州股份1998年年报披露投入项目的配股资金为5100万元。经查,实际只投入1714万元。
(2)截止1999年6月,在未履行完整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九州股份通过关联交易,将本公司银行贷款共计3.8亿元借给福建九州商社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但九州股份在历年的财务报告中均未披露。
九州股份的行为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所述虚假陈述行为和第七十四条第八款所述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九州股份处以警告;对九州股份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赵裕昌、池金明处以警告并各罚款10万元;对连续违规的吴健俩、周小华、于志海、吴素丹、蔡绿水处以警告,并各罚款5万元;对孙谦、江化开、杨幼义、熊越、周晶、董彬处以警告,并各罚款3万元。
责成九州股份董事会追缴1993年定向募集中未到位的股金,并公开披露。
赵裕昌、池金明、吴健俩、周小华、于志海、吴素丹、蔡绿水、孙谦、江化开、杨幼义、熊越、周晶、董彬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的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执行监督处备查。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九州股份及上述人员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