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要加强证券交易管理。依照修订后的证券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除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外,还可以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2005]62号国务院办公厅2005-12-23)
▲“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防范非法证券活动的风险提示公告(2006年09月15日))
“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指→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老三板公司退出上交所或深交所主板市场,并没有退出中国现阶段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因此,其证券乃属在三板市场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仅为区别主板上市,而被称为“非上市”,此“非上市”不是“未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