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引用第66楼小李于2010-12-07 16:09发表的 :
诉讼必须是受到证监会不履行职责的损害,要提供股票持有证明,我认为应叙述具体的损害行为。准备证券协会无执法权的证据(自律组织等)
诉状仍需完善

由于新的《证券法》施行后,证券业协会继续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进行监管已无法可依,证监会又没有及时依法收回已赋予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的监管权,致使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挂牌转让的原两网公司和主板退市公司在新的《证券法》施行后,一直处于没有明确法定主体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状态。然而,公司质量的提升是离不开有效的监管的,退市公司因长期缺少有效的监管,大部分公司的基本面退市以后没有得到改善,投资者利益所受到的损害进一步加深。
在《关于进一步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第一条中可以看出,从主板退市的40多家公司本来就是中国证券市场缺少监管的重灾区,需要申明的是:这些公司的所谓退市,只是不符合继续在主板上市的条件而退出主板市场,但并没有退出中国的合法证券市场,因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对退市公司的监管职责是始终存在的,并不因为这些公司退出主板市场而改变。按照《证券法》第七条的规定,证监会对退市公司负有的法定监管职责是不容推辞的。《证券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投资者权益”,推动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工作有效展开,是切实保护退市公司投资者权益的有效措施,但由于证监会在新的《证券法》施行后,长期对“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没有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工作由于缺少证监会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工作至今仍然不能展开。
退市公司在中国证券市场中,事实上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质,是中国证券市场在初期建设阶段法治不完善的产物,涉及一百七十多万投资者利益。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工作是建设诚信、三公中国资本市场的艰巨工作,这些公司的基本面改善和投资者利益保护工作,都离不开完善的监督和管理,既需要公司所在地地方政府的关心和监督,更加离不开对证券市场负有主要监管职责的证监会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由于退市公司事实上存在的问题较为复杂,要推动这些公司重新上市的工作顺利展开,在《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已出台的一些规则的基础上,更多可操作性强的规章、规则需要根据新的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及时依法制定和施行,而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这些规章、规则只能由证监会依法制定。由此不难看出:长期以来,证监会对退市公司缺少监管,是导至有效保护退市公司投资者利益的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工作不能展开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