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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水股民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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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0-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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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3
四、证  据
 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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