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主题 : 财政部: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
1107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1510
精华: 26
发帖: 1493
在线时间: 2399(时)
注册时间: 2009-08-23
最后登录: 2019-09-10
楼主  发表于: 2010-11-30   

财政部: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

管理提醒: 本帖被 山高路险 设置为精华(2010-1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一)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七)其他限售股。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二)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三)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四)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五)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六)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七)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八)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个人转让第一条规定的限售股,限售股所对应的公司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二)个人发生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由证券机构扣缴税款的,扣缴税款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执行。纳税人申报清算时,实际转让收入按照下列原则计算:

  第二条第(一)项的转让收入以转让当日该股份实际转让价格计算,证券公司在扣缴税款时,佣金支出统一按照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最高佣金费率计算;第二条第(二)项的转让收入,通过认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股份过户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通过申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申购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第二条第(三)项的转让收入以要约收购的价格计算;第二条第(四)项的转让收入以实际行权价格计算。

  (三)个人发生第二条第(五)、(六)、(七)、(八)项情形、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转让收入按照下列原则计算:

  第二条第(五)项的转让收入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或其它合理方式核定其转让收入;第二条第(六)项的转让收入以司法执行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计算;第二条第(七)、(八)项的转让收入以转让方取得该股时支付的成本计算。

  (四)个人转让因协议受让、司法扣划等情形取得未解禁限售股的,成本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协议受让价格、司法扣划价格核定,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个人转让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的,按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成本按照该限售股前一持有人取得该股时实际成本及税费计算。

  (五)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限售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而对于其他权益分派的情形(如现金分红、配股等),不对限售股的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六)因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本通知所称的证券机构,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其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个人应纳税额,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依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负责对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预扣预缴。纳税人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持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构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

  (二)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五)、(六)、(七)、(八)项情形的,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后,应在次月七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应持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限售股过户手续。纳税人未提供完税凭证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过户。

  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一次办结相关涉税事宜,不再执行财税[2009]167号文件中有关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规定。对第二条第(六)项情形,如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强制执行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予以协助执行,并报告相关主管税务机关。

  五、个人持有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拟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逾期未提供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六、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需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款的,应在客户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供证券机构扣缴税款,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机构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对纳税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投资者补足资金,并扣缴税款。个人投资者未补足资金的,证券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税务机关,并依法提供纳税人相关资料。

1107 离线
级别: 管理员
UID: 21510
精华: 26
发帖: 1493
在线时间: 2399(时)
注册时间: 2009-08-23
最后登录: 2019-09-10
沙发  发表于: 2010-11-30   
(四)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

400003的转板方案中,是将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流通股份作为限售股,因此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后的转板只要是把股份作为限售股都会征收个人所得税,反之,不会征收个人所得税。

退市流通股不会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机会。
清空我的评分动态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共1条评分记录
山高路险 好评度 +10 2010-11-30 精彩内容
隐藏评分记录
张工 离线
级别: 特级荣誉会员
UID: 20349
精华: 36
发帖: 829
在线时间: 647(时)
注册时间: 2009-07-31
最后登录: 2018-01-30
板凳  发表于: 2010-11-30   
原两网公司进入三板证券市场流通的公众股份定为“限售股”无法律依据。
(本帖不作为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任何人据此信息买卖风险自负)
qwe987123 离线
级别: 银牌会员
UID: 21700
精华: 35
发帖: 1879
在线时间: 1282(时)
注册时间: 2009-08-27
最后登录: 2016-11-14
地板  发表于: 2010-11-30   
退市流通股不会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机会。
白正腐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UID: 5306
精华: 0
发帖: 2485
在线时间: 5316(时)
注册时间: 2007-06-04
最后登录: 2020-09-26
4楼  发表于: 2010-11-30   
将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流通股份作为限售股原两网公司进入三板证券市场流通的公众股份定为“限售股”无法律依据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白正腐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UID: 5306
精华: 0
发帖: 2485
在线时间: 5316(时)
注册时间: 2007-06-04
最后登录: 2020-09-26
5楼  发表于: 2010-11-30   
“两网”或称“两网交易系统”,即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开办的“中国证券交易系统(即NET)”和由国务院国家体改委开办的“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即STAQ)”,两网均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合法机构。

  上海证券交易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在上海市工商局注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在深圳市工商局注册的。与之合理比较,两网也是合法的证券交易所。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白正腐 离线
级别: 总版主
UID: 5306
精华: 0
发帖: 2485
在线时间: 5316(时)
注册时间: 2007-06-04
最后登录: 2020-09-26
6楼  发表于: 2010-11-30   
两网人太冤啦
欠债还钱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糊涂虫 离线
级别: 特级荣誉会员

UID: 7806
精华: 25
发帖: 1915
在线时间: 4767(时)
注册时间: 2007-09-10
最后登录: 2020-09-17
7楼  发表于: 2010-11-30   


这个事情在证监会曾经提出过,当时贾处长听到后,转脸向身边的曾主任说:你看,又增加麻烦了吧?


0909 离线
级别: 特级荣誉会员

UID: 39
精华: 37
发帖: 13290
在线时间: 6325(时)
注册时间: 2006-12-05
最后登录: 2020-02-04
8楼  发表于: 2010-11-30   
回 2楼(张工) 的帖子
是否应该理解为:今后两网以转板方式的现有流通股部分不征税;以IPO上市或增发配售部分上市,原来流通被锁定1年后上市才征税。
[ 此帖被0909在2010-12-02 15:00重新编辑 ]
xiaocaobeihei
患难与共 离线
级别: 特级荣誉会员
UID: 33237
精华: 15
发帖: 763
在线时间: 638(时)
注册时间: 2010-02-24
最后登录: 2015-02-09
9楼  发表于: 2010-11-30   
如果真能上主板 就是限售股 就已经够幸运了!
信息战 离线
级别: 银牌会员
UID: 6499
精华: 3
发帖: 5065
在线时间: 1164(时)
注册时间: 2007-06-28
最后登录: 2020-01-08
10楼  发表于: 2010-11-30   
回 9楼(患难与共) 的帖子
支持!!!
安全王子
cc678 离线
级别: 普通会员
UID: 66561
精华: 0
发帖: 22
在线时间: 16(时)
注册时间: 2010-12-02
最后登录: 2010-12-24
11楼  发表于: 2010-12-04   
上面是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并不是原文件,还有,两网股票在转板前是流通股票,是通过批准了的,转板后仍然是流通股票,只不过是为了上市公司更好的发行股票,才做出限售一年,为了公平、公正,也给以这部分流通股东配售适当数量的新股作为补偿。试想,如果对流通股东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量非常大,因为买入时的股价是不相同的。

jay-hzf 离线
级别: 铜牌会员
UID: 64216
精华: 5
发帖: 1222
在线时间: 828(时)
注册时间: 2010-11-11
最后登录: 2013-06-15
12楼  发表于: 2010-12-04   
最近嗅到新三板的政策不断,老三板何时解决啊!
描述
快速回复

如果您在写长篇帖子又不马上发表,建议存为草稿
按"Ctrl+Enter"直接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