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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赞助两网活动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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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2-12   

赞助两网活动1000元

管理提醒: 本帖被 1107 执行提前操作(2010-12-12)
退市股在广大退市股/民坚强不屈的维/权下,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上海消息说明退市股问题解决指日可待。

但是两网形势比较不确定。

本人愿意赞助两网活动1000元,专款用于两网的走访和法律诉讼(不包括监管的诉讼)等维/权活动。

希望有两网人出头,也希望两网人投资者共同努力。
mmmm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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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2-1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
(1998年3月25日 *****[199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证监会《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近年来,一些地区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产权交易所(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机构,从事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股权类证券(以下简称“股票”)的场外非法交易活动。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隐藏着很大的金融风险,极易诱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端。为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持社会安定,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彻底清理和纠正各类证券交易中心和报价系统非法进行的股票、基金等上市交易活动,严禁各地产权交易机构变相进行股票上市交易。为做好清理整顿和善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涉及面广,事关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保持社会安定的大局。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方案要求,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审慎处理,内紧外松,分步实施,保持稳定,认真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证监会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清理整顿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指定专门机构,彻底清理整顿本地区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并做好有关善后工作。有关地区清理整顿工作要在证监会的统一组织、指导、协调、督促下,积极稳妥地进行。



  三、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证监会要组织力量,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整顿结果报告国务院。



  四、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按期完成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任务。对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和暴露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彻底清查,依法从严惩处,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

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中发〔1997〕1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决定,为了彻底清理和纠正各类产权交易所(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非法进行的股票(股权证)等交易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证券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就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清理整顿的对象与范围

  本方案所称非法股票交易,是指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的产权交易所(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机构,所从事的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股权类证券(以下简称“股票”)的交易活动。在上述交易场所非法从事的投资基金交易活动的清理整顿方案,另行制定。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原则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负责彻底清理整顿非法股票交易活动,并做好善后工作。清理整顿非法股票交易工作是一项复杂而敏感的工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政策、措施、方法、步骤,按照既要彻底解决问题,又要确保社会稳定的方针,彻底清理纠正本地区的非法股票交易活动。在清理整顿过程中,要措施有力,分类指导,妥善处理;要区别不同地区、不同交易场所和不同挂牌企业,采取不同的办法,逐一清理整顿,做到成熟一个,解决一个。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政策措施

  国务院三令五申严禁擅自设立证券交易场所和从事非法股票交易活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再次重申了这一规定。因此,对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后擅自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要立即关闭,新挂牌的股票要立即停止交易,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前擅自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及其挂牌企业,依照以下政策措施进行清理。

  1.有条件的挂牌企业,可按照市场价格赎回其流通股。

  2.在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其他企业收购有发展前景的挂牌企业的流通股,作为长期战略投资。这部分股份不得再进入市场流通。

  3.允许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吸收合并资产质量较好、有发展前景的挂牌企业。此类挂牌企业的流通股,可在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份期满3年后上市流通。

  4.少数效益较好、偿债能力强、具备发行企业债券条件的挂牌企业,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依法严格审批后,可将其流通股转换为企业债券。

  5.对少数业绩较好、规模较大、符合上市条件的挂牌企业,可依法推荐单独上市;对一些业绩较好、行业相同或相近但规模不大的挂牌企业,可经过资产重组后推荐上市。推荐挂牌企业上市,要列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股发行上市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6.对不具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条件的挂牌企业,要动员现有股东(特别是内部职工)继续持有股份,享受股东权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督促其做好分红派息工作。

  7.非法股票交易场所全部业务清理完毕之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少数非法股票交易场所经整顿符合条件的,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组建证券营业部。



  四、清理整顿的实施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要按照先停止扩容、再清理业务、最后关闭场所的顺序进行。具体实施步骤是:

  第一步,立即停止市场扩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坚决制止非法股票交易市场扩容,停止挂牌新的企业,停止接纳新的会员单位,停止开设新的账户,停止挂牌企业配、送股活动。

  第二步,妥善处理挂牌股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挂牌企业逐个认真研究,按照本方案的要求,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妥善处理挂牌企业的流通股份。

  第三步,取缔非法股票交易,关闭非法股票交易场所。各非法股票交易场所的证券经营机构等会员单位,要在本方案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根据清理整顿的进度,停止非法股票交易业务。个别挂牌企业较多、情况比较复杂、清理任务较重的非法股票交易场所,确需适当延长清理期限的,要报请国务院批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在挂牌企业股票处理完毕后,立即取缔该交易场所的交易活动,关闭非法股票交易场所。



  五、清理整顿的要求

  1.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由主要领导同志负责,指定专门机构,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2.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30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在制定实施办法和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加强上下沟通。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中国证监会通报。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督促辖区内非法股票交易场所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交易大户借机操纵市场,干扰清理整顿工作。要密切注视市场动向和投资者的反应,做好化解矛盾和安全保卫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以大局为重,坚决执行《通知》的决定,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按期完成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各项任务。对不执行本方案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中国证监会将暂停受理其所属企业的新股发行上市申请。对逾期不停止非法股票交易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中国证监会将责令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取消其交易席位,直至吊销其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5.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中国证监会要组织力量,分赴各地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书面报告国务院。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8年0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8年03月25日 (中央法规)


ygayga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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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12-12   
mmmm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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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12-12   
国 务 院 办 公 厅转发证 监 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1998年3月25日 *****[1998]10号)  将两网股定性为非法的的交易所后,通过上访或上诉解决的可能性都很小。
1107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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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0-12-12   
小草首次5人走访代表123456789证实,协会在2007年3月的股改报告中包括两网。

正见会从体改委和人民银行把两网的“监管权”夺到后,消灭了两网的“融资权”,违背了公司法。这个诉讼最好交给两网公司及它主管部门。
mmmm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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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0-12-12   
只能向体 改 委和人 民 银 行索赔。因体 改 委和人 民 银 行非法批准建立NET和STAQ交易所(国   办   发[1998]10号定性NET和STAQ交易所非法,先有非法建立,后才有非法交易)。
或有证据证明QWY授权体 改 委和人 民 银 行批准建立NET和STAQ交易所(说明NET和STAQ交易所是经QWY批准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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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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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0-12-12   
 
(本帖不作为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任何人据此信息买卖风险自负)
gjzxzzm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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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0-12-12   
退市股的问题解决还早着呢,君不见上周五还有一批退市股打在跌停板上吗,如真有实质性利好,三板目前不会走成这个样子,一批退市股已创出年内新低。总体来说,两网好于退市,至少没有太大的历史包袱,解决起来也更容易。今后如果有政策,两网肯定先解决
mmmm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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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0-12-12   
回 5楼(gjzxzzm) 的帖子
绕不过国   办   发[1998]10号通知。
bdzwq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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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0-12-12   

两网股一是起诉,二是得有专人去“逼”他们。


bdzwq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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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0-12-12   
回 楼主(1107) 的帖子

去图书馆查1994—1996年的《证券市场周刊》、《中国证券报》等相关报刊,上面有“中国证监会委托中国证券业协会评选上市公司50(30)强”的相关资料和报道,评选出的“上市公司50(30)强”里面有两网的“清远建北”等上市公司。

第一,1993年的“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可作为法律依据;
第二,“上市公司50(30)强”可作为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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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威望 +10 2010-12-12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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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0-12-12   
两网股一是起诉,二是得有专人去“逼”他们。
400002》、《中国证券报》等相关报刊,上面有沈阳10强上市公司。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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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0-12-12   
引用
引用第5楼mmmm于2010-12-12 11:49发表的  :
只能向体 改 委和人 民 银 行索赔。因体 改 委和人 民 银 行非法批准建立NET和STAQ交易所(国   办   发[1998]10号定性NET和STAQ交易所非法,先有非法建立,后才有非法交易)。
或有证据证明QWY授权体 改 委和人 民 银 行批准建立NET和STAQ交易所(说明NET和STAQ交易所是经QWY批准建立的)

错!*****[1998]10号惟独认定两网是合法的!其他场外市场才上才是非法的。每个人都可以读懂,别上当!
xiaocaobeihei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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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0-12-12   
回 5楼(mmmm) 的帖子
1111111
错!*****[1998]10号惟独认定两网是合法的!每个人都很容易读懂滴,千万别上当!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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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0-12-12   
两网是国务院1993年112号文件认定的合法股票市场!
不容颠倒黑白!
xiaocaobeihei
mmmm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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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0-12-12   
回 12楼(0909) 的帖子
拿出两网股是合法的证据。如果两网股是合法的,为什么被关闭。在两网股民的强烈wq后,证 监 会不得不开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mmmm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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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0-12-12   
回 12楼(0909) 的帖子
 一、清理整顿的对象与范围

  本方案所称非法股票交易,是指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的产权交易所(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机构,所从事的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股权类证券(以下简称“股票”)的交易活动。在上述交易场所非法从事的投资基金交易活动的清理整顿方案,另行制定。

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交易所就是非法的。这里说的很清楚。
我认为是合法的,是它们说是非法的。


如果一个月后河南产权技术交易所重新开业,你可以问证 监 会2010年工信部批准的是合法的,那么证 监 会成立之前由体改委和人民银行批准的两网股是合法还是非法。
[ 此帖被mmmm在2010-12-12 20:01重新编辑 ]
mmmm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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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0-12-12   
回 12楼(0909) 的帖子
请教0909:此次上海股友上访后,有退市股的好消息,为什么没有两网股的?
1107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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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0-12-12   
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与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来源:  作者:  日期:10-01-09


  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

  时间:2002-06-01 当事人: 田源、张知方 法官: 文号:(2000)二中民初字第381号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二中民初字第381号

  原告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24台。

  法定代表人张知方,执行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冉志江,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翊,男,37岁,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执行委员会委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苑6102室。

  被告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田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小媛,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瑞华,女,49岁,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集团管理部副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索家坟小区5号楼314室。

  原告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冉志江、李翊,被告之委托代理人黄小媛、王瑞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1994年10月在我结算中心开立结算帐户,成为我系统的正式会员,按我系统的章程和规则进行回购交易。根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指示精神,我系统于1995年8月停止交易,依据交易记录对场内会员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至1998年12月31日发现被告占用了其他会员的资金。

  我系统结算中心经查帐审核初步认定,被告于1994年10月28日进行了一笔本金500万元,约定于1995年4月28日还本付息总价款为563.6万元的回购交易,563.6万元于1995年4月28日划入被告的帐户,券款两清。至1995年5月30日,被告设在系统的帐户又收到一笔563.6万元的交易款,并于同年6月15日将其中500万元汇出场外据为己用。被告一笔500万元的交易,收到两笔563.6万元的本息,占用了场内其他会员的资金,直到1998年12月31日系统结算中心查明上述情况,扣回重复入帐的563.6万元及自1995年5月30日至1996年9月20日的利息,将被告的资金余额如实调整为透支。

  我系统发现上述情况后,多次派人与被告联系,并发函说明情况,被告至今不肯作出正式答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占有的500万元及自1996年9月21日至本息全部还清为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是非经合法成立的组织,其从成立至今,从未得到任何金融、证券、工商、社团管理部门的审批,无金融许可证、资质证明及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没有作为原告的资格。我公司于1995年6月15日向场外汇款500万元的行为是处理自有资金的合法行为,不是不当占有场内其他会员资金的行为。起诉书中指控我公司以一笔500万元的交易收到两笔记563.6万元的本息,但原告未能举证说明因一笔交易向我公司的资金帐户上付出了两笔交易款。原告要证明其主张,就应当向法庭举出在两笔付款当时制作的进出款凭证,和显示出我公司资金账号上发生了这两笔进账盖有银行章的应付结算成员存款单据,以及发生了充分出款情况的的上述单据。被告没有举出上述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除此之外,根据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办公室于1999年12月21日下发的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台帐对帐单显示,根本不存在我公司与原告之间的500万元债权债务。我公司认为,由于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台帐对帐单是原告自己查帐的结果,如果存在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则原告完全可以记载在台帐上,但台帐中并没有这样的记载,并且原告在《关于视同确认全国清欠台帐的通知》中也对前述台帐的有效性给予确认,因此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台帐对帐单和《关于视同确认全国清欠台帐的通知》已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我公司不当占有500万元是根本不存在的。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多家金融机构共同发起成立的非经营*****机构,为会员提供有价证券的买卖价格信息和交易、结算等方面的服务。原告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刻制了公章,但无金融许可证、资质证明及营业执照,不具备法人资格。被告于1994年10月在原告结算中心开立结算帐户,成为原告的正式会员,按原告的章程和规则进行回购交易。根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指示精神,原告于1995年8月停止交易,包括原告在内的三场所依据交易记录对场内会员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1999年5月18日原告结算中心向被告发出关于核实帐务透支的函,函告被告截止1998年12月31日,被告结算帐户透支536万余元,要求被告予以核实,补足帐面透支。同年12月2日原告致函被告,函告被告,经查帐审核发现,其于1995年5月30日将563.6万元资金重复入到被告帐上,被告于1995年6月15日汇出场外500万元。原告于1998年12月31日调整了该笔帐务,被告帐户形成透支,建议被告予以书面确认、拟定还款计划。被告均未予作出正式答复。

  1999年12月27日三场所驻北京联合办事处向被告下发了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台帐对帐单,对帐单上注明在被告台帐记录中债权4笔,债务有7笔,共计11笔。该台帐对帐单无重复入帐563.6万元的记录。2000年3月24日三场所驻北京联合办事处向被告发出了《关于视同确认全国清欠台帐的通知》,通知被告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台帐对帐单提出异议,视同被告对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台帐全部台帐记录已予以确认,其中债权4笔,债务6笔,共计10笔,并将相关资料发送给了被告。

  诉讼中,本院委托天一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是否不当占有原告交易场所内的资金进行了专项审计,因交易会员单位保管交易资料的原件,被告不能提供相关的资料原件,故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原告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复印件进行了审计,鉴定结论为,被告在原告的帐户中的资金余额为-5465912.95元。

  另查明,原告的债务清偿工作至今尚未结束。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书证、鉴定报告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虽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但其事实上以自己名义对外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条件。原告根据国家指示,对其会员之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有权就此提起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被告的帐户是否重复收到两笔563.6万元的款项,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了交易系统台帐及交易双方相关资料,因台帐为原告单方记录,交易双方相关资料为复印件,被告对此持有异议,本院无法确认。被告提交的全国证券回购债务清欠台帐对帐单及《关于视同确认全国清欠台帐的通知》等书证,亦不能排除原告重复入帐的可能。虽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场内资金进行了审计,其结论为负数,但仍不能以此为依据得出确实存在被告重复收到两笔563.6万元事实的唯一判断,鉴定结论需以清算结果加以印证。在原告未全部完成清算工作的情况下,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的诉讼请求。

  鉴定费120000元,由原告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负担60000元,由被告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

  案件受理费39970元,由原告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宝钟

  代理审判员 田海雁

  代理审判员 王晓玲

  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朝锋

1107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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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0-12-12   
全國證券交易自動報價系統的發展
  1990年12月5日在人民大會堂舉行隆重的STAQ網交易市場開通典禮;

  1992年7月1日法人股流通轉讓試點在STAQ系統開始試運行,開創了法人股流通市場。

  1993年4月22日發佈國務院令第112號(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1999年9月9日,為整合中國證券市場多頭管理,以及防範亞洲金融危機,因“國慶彩排和設備檢修”,經上級電話通知,關閉了STAQ網

  2000年9月1日中國證監會辦公廳下發《關於答覆STAQ、NET系統股民詢問口徑的通知》(證監會辦發[2000]29號文件),主要內容“已經或正在採取符合上市條件的推薦上市、暫不符合上市條件但有重組基礎的在進行重組後推薦上市、不具備重組基礎的將其原流通法人股與已上市或擬上市公司的股份進行置換、組織有實力的企業收購等措施處理兩系統原掛牌股票。...今後,中國證監會將一如既往,對兩系統原掛牌企業的上市申請,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優先考慮,抓緊審核。”

  2001年5月25日證券業協會公佈以“非上市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方式解決兩網股流通問題。證券業協會掌管了兩網股。兩網股股票和股民,不得不按每周一天(或3天5天),每天1次的強制條款進行股份轉讓操作,漲跌幅度限制5%內。
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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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0-12-12   
引用
引用楼主1107于2010-12-12 10:54发表的 赞助两网活动1000元 :
退市股在广大退市股/民坚强不屈的维/权下,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上海消息说明退市股问题解决指日可待。

但是两网形势比较不确定。

本人愿意赞助两网活动1000元,专款用于两网的走访和法律诉讼(不包括监管的诉讼)等维/权活动。
.......


我近几天上网整理自己帖,见此帖忍不住跟上一下。有机会再系统谈点。

上海局针对退市股谈,是钱处长见去的人主要持退市股。其实老三板都会动动的。另一重要原因是2001年已让两网股恢复交易,证见会认为巳基本解决。但三板交易是权宜.之计,它还i得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01,O2只会平移上市。我想不平移,宋小春他宁可留在三扳。09真正是个典型,按制度得中止交易,但它也特别好解决。港岳问题成堆,其它包括05也只能慢慢来,因此万和跑了自己申请。

liu199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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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0-12-12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0)二中民初字第381号

  原告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24台。

  法定代表人张知方,执行委员会主任。
...............................................................................................................


1.原来一直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原告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24台。法定代表人张知方,执行委员会主任。

勾起回忆,我去过工人体育场24台,张知方应为章知方。原都误认为章含之的儿子。

3.玉柴一二审判决书深度比这强多了。涉及了自动报价系统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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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0-12-13   
Re:回 12楼(0909)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17楼mmmm于2010-12-12 19:42发表的 回 12楼(0909) 的帖子 :
请教0909:此次上海股友上访后,有退市股的好消息,为什么没有两网股的?

于无声处听惊雷,就怕到时来不及追!
白正腐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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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10-12-13   
支持华山带领两网难民走访和法律诉讼
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太阳无香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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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10-12-13   
回 15楼(mmmm) 的帖子
说明我国政府大大不作为像你“论坛版主”称号怎会有简单文字理解不明白二种迹象:有意误导、实际水准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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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10-12-13   
李朋政府批准的,由后一届朱总理正付一刀割肉的
(本帖不作为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任何人据此信息买卖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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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2010-12-13   
支持
mmmm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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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 2010-12-13   
1107、华老:
  1    { 国 务    院关于国 务   院机构设置的通知(1993)(国发<1993>25号)}可间接证明体 改 委、中 国 人 民 银 行批准的ZET、STAQ是国 务   院批准成立的,这样就说明ZET、STAQ不属于{{{{国  务  院办 公 厅转发证 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1998年3月25日 国  办  发[1998]10号)}的清理整顿的对象与范围。
2  ZET、STAQ两系统成立的时间早于 {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时间,不管按“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还是第一点都可以说明两网股都是上市公司。
   请1107、华老指正。

[ 此帖被mmmm在2010-12-13 12:51重新编辑 ]
1107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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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 2010-12-13   
引用
引用第27楼mmmm于2010-12-13 12:37发表的  :
1107、华老:
  1    { 国 务    院关于国 务   院机构设置的通知(1993)(国发<1993>25号)}可间接证明体 改 委、中 国 人 民 银 行批准的ZET、STAQ是国 务   院批准成立的,这样就说明ZET、STAQ不属于{{{{国  务  院办 公 厅转发证 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1998年3月25日 国  办  发[1998]10号)}的清理整顿的对象与范围。
2  ZET、STAQ两系统成立的时间早于 {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时间,不管按“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还是第一点都可以说明两网股都是上市公司。
   请1107、华老指正。

.......


谢谢提供!

1107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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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表于: 2010-12-13   
欢迎大家商讨!

两网关闭和后续处理都是非法的。

大家讨论非法关闭的的论证比较多,后续处理非法的具体表现上(把代办转让条例结合起来)请朋友们多论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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