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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两网”系统是合法证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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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2-18   

“两网”系统是合法证券市场

管理提醒: 本帖被 1107 执行加亮操作(2010-12-19)
       “两网”系统是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并承认的合法证券市场,有许多证据能证明:
]其一:1993年国务院112号令明确规定了“两网”是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在其挂牌的公司都是上市公司

其二:1993年时任国家主席的江泽民同志亲自视察了NET系统并会见了该系统负责人,并详细了解该系统的运行情况。试问国家主席难道会视察一个非法市场吗?这充分说明两网系统只能是合法市场。

其三:批准“两网”的国家体改委和人民银行隶属于国务院,从实际意义上讲,代表国务院行使权利。“两网”从一成立就面向全国,电脑联网交易,而“两所”一开始只是自由交易的柜台小店。从某种意义上讲“两网”比“两所”起步更高,更合法。

其四:1993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合法证券交易市场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其中也包括“两网”。

其五:从证监会一成立,”两网“系统就在其监管下,从93年的暂停新股上市到99年的暂停交易都足以说明。

其六:初次上访时证监会的工作人员在口口声声说“两网”是非法市场,到后几次去上访,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再也不敢提“非法”二字了。

   综上所述,根据大量证据和事实,充分说明“两网”系统是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并明文规定的合法市场,是国家主席都认可的全国人民都知道的。可是不知什么原因,却被证监会以“国庆彩排,交通管制”以及“设备维修”名义,变相关闭,至今已有十一年之久。制造了震惊全国,甚至世界的大冤案。是合法的上市公司变成了非法上市的冤公司,它们因此不能增发,配股和再融资,生产经营遭到了极大的困难,有的已经快要破产。使股民合法流通的股票变成了定期转让的股票,股价大幅缩水,使投资者在物质和精神上遭受了极大损失和伤害。有多少投资者因此家破人亡,妻离子散,有的甚至含冤而死。这样的做法与国家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宗旨是格格不入的,甚至是背道而驰的。尽管冤屈,广大股民还是保持了极大的容忍,并没有做出任何出格的事情,而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多次上访,要求平反冤案。而证监会的官员们却把投资者的善良和容忍当作软弱可欺,推诿扯皮,还拿“29号30号文件”忽悠和欺骗投资者。请问这么多年了,你们对两个文件都落实了什么?难道你们非要逼这些冤公司和冤股民们都行动起来,做出什么出格的事情来,才能有所触动吗?

   股票要上市,要流通,股民要生活,要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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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楼  发表于: 2011-06-17   
 
qyan16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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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楼  发表于: 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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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楼  发表于: 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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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楼  发表于: 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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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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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楼  发表于: 2010-12-23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表示其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可转让的书面凭证。
      “簿记券式股票”是指发行人按照证监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的、记载股东权益的书面名册。
          “实物券式股票”是指发行人在证监会指定的印制机构统一印制的书面股票。
(二)“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是指公司库存以外的普通股。
(三)“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就发行人的股票作出的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行为。
(四)“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所发行股票的行为。
(五)“承销机构”是指以包销或者代旬方式为发行人销售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
        (六)“包销”是指承销机构在发行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买下的承销方式。
(七)“代销”是指承销机构代理发售股票,在发行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或者包销人的承销方式。
(八)“公布”是指将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文件刊载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的行为。
(九)“公开”是指将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文件备置于发行人及其证券承销机构的营业地和证监会,供投资人查阅的行为。
(十)“要约”是指向特定人或者非特定人发出购买或者销售某种股票的口头的或者书面的意思表示。
(十一)“要约邀请”是指建议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十二)“预受”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期满前不构成承诺。
(十三)“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十四)“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股票,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十五)“内幕信息”是指有关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有收购意图的法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管理组织以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股票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
(十六)“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十七)“证券业管理人员”是指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业自律性管理组织的工作人员。
(十八)“证券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证券发行、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的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八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由证券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ie9616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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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发表于: 2010-12-23   
如果“两网”是合法的,“两网”的股票就是上市公司,这个道理地球人都知道。
太阳无香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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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发表于: 2010-12-22   
引用
引用第1楼laoli861于2010-12-19 09:22发表的  :
证监会的官员们却把投资者的善良和容忍当作软弱可欺,推诿扯皮,还拿“29号30号文件”忽悠和欺骗投资者。请问这么多年了,你们对两个文件都落实了什么?难道你们非要逼这些冤公司和冤股民们都行动起来,做出什么出格的事情来,才能有所触动吗?



上刀山下火海在所不惜、支持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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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发表于: 2010-12-22   
Re:回 31楼(hycfdc)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37楼糊涂虫于2010-12-22 09:10发表的 回 31楼(hycfdc) 的帖子 :
“两网”现在是一个统称,其实,历史上的“两网”之间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NET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登记,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合法的证券交易所,是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批准机关和注册登记机关都是一样的(区别在于一个在总局,沪深证交所是在地方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STAQ系统是国家体改委根据国务院有关法人股进行试点的文件精神而设立,当时还没有证券委,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先行先试项目,后来国务院成里中国证券委员会时,国家体改委负责证券业务的职能部门就全部转入了新城里的中国证券委员会,所以,“两网”不存在由证监会批准的问题。


如果现在证监会有人提出来“两网”不能解决的原因是因为没有经过证监会批准的问题,那人就纯粹是找事。
.......

99年2网系统因“国庆彩排”“设备检修”,“暂停交易”。不知彩排完了没?造谣的坏蛋抓起来没?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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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发表于: 2010-12-22   
回 32楼(hycfdc) 的帖子
那是国家元首三军统帅呀!他视察的市场都可以被非法关闭11年、剥夺融资权连续交易流通权十几年;那么每一个国内市场随时都可以合法关闭的!特别是风险极端的创业板多层次新三板。
xiaocaobeihei
糊涂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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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发表于: 2010-12-22   
回 31楼(hycfdc) 的帖子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就是批准“两网”的是国家体改委和人民银行,而非中国证监会。所以中国证监会认为其非法也可以理解,从中国证监会主席刘鸿儒给NET系统题词内容“加强合作”,就可以看出中国证监会对“两网”的态度了,我想“两网”如果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也许十年前问题就解决了,大家不妨仔细琢磨琢磨,“两网”是不是部门之间和*****的牺牲品?????
======================================

“两网”现在是一个统称,其实,历史上的“两网”之间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NET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登记,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合法的证券交易所,是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批准机关和注册登记机关都是一样的(区别在于一个在总局,沪深证交所是在地方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STAQ系统是国家体改委根据国务院有关法人股进行试点的文件精神而设立,当时还没有证券委,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先行先试项目,后来国务院成里中国证券委员会时,国家体改委负责证券业务的职能部门就全部转入了新城里的中国证券委员会,所以,“两网”不存在由证监会批准的问题。


如果现在证监会有人提出来“两网”不能解决的原因是因为没有经过证监会批准的问题,那人就纯粹是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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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河卒5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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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发表于: 2010-12-22   
回 20楼(山高路险) 的帖子
还有什么文件能比这幅画与画下的这段文字更有说服力的吗?

那可是党和国家以及军队的领导人喔!他说了不算谁说了算?
过河卒5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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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发表于: 2010-12-22   
回 20楼(山高路险) 的帖子
还有什么文件能比这幅画与画下的这段文字更有说服力的吗?

那可是党和国家以及军队的领导人喔!他说了不算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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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威望 +10 2010-12-22 支持。那是国家元首三军统帅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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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e9616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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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发表于: 2010-12-21   
*****就行。
mmmm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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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发表于: 2010-12-21   
回 31楼(hycfdc)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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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发表于: 2010-12-21   
要 维 权  就去找批准“两网”的国家体改委和人民银行,而要去找证监会的应该是国家体改委和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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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威望 +10 2010-12-22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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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cfdc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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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发表于: 2010-12-21   
---1993年6月1日江泽民总书记视察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时,同时视察了NET系统的监控中心,并与王伯岩经理亲切握手,江总书记饶有兴趣地了解了NET系统的运作情况,陪同视察的中国证监会主席刘鸿儒还给NET系统题词,题词内容是“加强合作”。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就是批准“两网”的是国家体改委和人民银行,而非中国证监会。所以中国证监会认为其非法也可以理解,从中国证监会主席刘鸿儒给NET系统题词内容“加强合作”,就可以看出中国证监会对“两网”的态度了,我想“两网”如果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也许十年前问题就解决了,大家不妨仔细琢磨琢磨,“两网”是不是部门之间和*****的牺牲品?????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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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发表于: 2010-12-21   
ZJH只认定当时关闭就是因为非法才关闭;才强制剥夺融资权连续交易流通权!

最近媒体蓄意搬出西南证券颠倒黑白给两网抹黑。以斯达其推卸罪责目的。
xiaocaobeihei
糊涂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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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表于: 2010-12-21   


关于“两网”系统是不是合法的证券市场的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已经不重要了,理由在于证监会从来也没有公开说过“两网”不是合法的证券市场啊?现在谁能拿出来,来证据证明证监会在那儿说过“两网”不是合法的证券市场了这样的话?没有证据证明人家说过,我们自己就不要自己先神经兮兮,自己给自己过不去了。再说了,“两网”是不是合法的证券市场,有法律证据在,有事实证据在,这不是个问题。

问题在哪里?问题在于,人家并没有说“两网”不是合法的证券市场,只是有人(这个同样也没有人站出来证明,只是据说而已)在质疑两网公司是不是上市公司,看清楚了,“两网”和“两网公司”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说两网是合法的,意思是说“两网”是合法的柜台交易市场,不是正儿八经的主板市场,也就是说,“两网”市场合法,并不等于两网公司是合法的上市公司,问题出在这儿。

我们现在要做的,不仅要证明“两网”是合法的,而更重要的是要证明“两网公司”是合法的“上市公司”。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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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 2010-12-21   
借口千年虫问题非法关闭两网、记忆犹新!
xiaocaobeihei
糊涂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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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 2010-12-21   


解决两网问题包涵两层含义:
一层是恢复两网公司上市公司合法身份的问题,另一层则是补偿的问题。

补偿的问题又有两个层面:
一个是直接补偿,另一个是间接补偿。目前看,直接补偿不可能,因为这牵扯到需要动用国家财政的问题,证监会一家办不到,证监会自己能够做到的,就是间接补偿,所谓的间接补偿,就是在解决两网历史遗留问题问题过程中,证监会在制订政策和实际操作时,时时处处能够体现出对投资者的关爱和理解。


thghr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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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2010-12-21   
有理有据!坚决支持!
thghr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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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10-12-21   
有理有据!坚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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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10-12-20   
灌水龙头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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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10-12-20   
引用
引用第22楼xie9616于2010-12-20 20:37发表的 :
带上照片,去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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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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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kseng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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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0-12-20   
老江当初要是亲切地买几股的话,估计两网现在的处境就不会这么痛苦了...
山高路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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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0-12-20   
江总-书记视察NET系统监控中心,和中证交总经理王伯岩亲切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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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e9616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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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0-12-20   
人为制造的灾难。还有人当成功绩。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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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0-12-20   
回 5楼(0909) 的帖子
可以再把江主席视察两网的照片重新贴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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