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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两网”系统是合法证券市场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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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发表于: 2010-12-21   
ZJH只认定当时关闭就是因为非法才关闭;才强制剥夺融资权连续交易流通权!

最近媒体蓄意搬出西南证券颠倒黑白给两网抹黑。以斯达其推卸罪责目的。
xiaocaobeihei
hycfdc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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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发表于: 2010-12-21   
---1993年6月1日江泽民总书记视察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时,同时视察了NET系统的监控中心,并与王伯岩经理亲切握手,江总书记饶有兴趣地了解了NET系统的运作情况,陪同视察的中国证监会主席刘鸿儒还给NET系统题词,题词内容是“加强合作”。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就是批准“两网”的是国家体改委和人民银行,而非中国证监会。所以中国证监会认为其非法也可以理解,从中国证监会主席刘鸿儒给NET系统题词内容“加强合作”,就可以看出中国证监会对“两网”的态度了,我想“两网”如果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也许十年前问题就解决了,大家不妨仔细琢磨琢磨,“两网”是不是部门之间和*****的牺牲品?????
hycfdc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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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发表于: 2010-12-21   
要 维 权  就去找批准“两网”的国家体改委和人民银行,而要去找证监会的应该是国家体改委和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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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威望 +10 2010-12-22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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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mmm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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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发表于: 2010-12-21   
回 31楼(hycfdc) 的帖子
支持。
xie9616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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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发表于: 2010-12-21   
*****就行。
过河卒5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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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发表于: 2010-12-22   
回 20楼(山高路险) 的帖子
还有什么文件能比这幅画与画下的这段文字更有说服力的吗?

那可是党和国家以及军队的领导人喔!他说了不算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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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威望 +10 2010-12-22 支持。那是国家元首三军统帅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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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河卒5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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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发表于: 2010-12-22   
回 20楼(山高路险) 的帖子
还有什么文件能比这幅画与画下的这段文字更有说服力的吗?

那可是党和国家以及军队的领导人喔!他说了不算谁说了算?
糊涂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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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发表于: 2010-12-22   
回 31楼(hycfdc) 的帖子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就是批准“两网”的是国家体改委和人民银行,而非中国证监会。所以中国证监会认为其非法也可以理解,从中国证监会主席刘鸿儒给NET系统题词内容“加强合作”,就可以看出中国证监会对“两网”的态度了,我想“两网”如果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也许十年前问题就解决了,大家不妨仔细琢磨琢磨,“两网”是不是部门之间和*****的牺牲品?????
======================================

“两网”现在是一个统称,其实,历史上的“两网”之间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NET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登记,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合法的证券交易所,是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批准机关和注册登记机关都是一样的(区别在于一个在总局,沪深证交所是在地方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STAQ系统是国家体改委根据国务院有关法人股进行试点的文件精神而设立,当时还没有证券委,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先行先试项目,后来国务院成里中国证券委员会时,国家体改委负责证券业务的职能部门就全部转入了新城里的中国证券委员会,所以,“两网”不存在由证监会批准的问题。


如果现在证监会有人提出来“两网”不能解决的原因是因为没有经过证监会批准的问题,那人就纯粹是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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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 贡献值 +10 2010-12-22 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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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发表于: 2010-12-22   
回 32楼(hycfdc) 的帖子
那是国家元首三军统帅呀!他视察的市场都可以被非法关闭11年、剥夺融资权连续交易流通权十几年;那么每一个国内市场随时都可以合法关闭的!特别是风险极端的创业板多层次新三板。
xiaocaobeihei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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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发表于: 2010-12-22   
Re:回 31楼(hycfdc) 的帖子
引用
引用第37楼糊涂虫于2010-12-22 09:10发表的 回 31楼(hycfdc) 的帖子 :
“两网”现在是一个统称,其实,历史上的“两网”之间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NET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登记,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合法的证券交易所,是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批准机关和注册登记机关都是一样的(区别在于一个在总局,沪深证交所是在地方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STAQ系统是国家体改委根据国务院有关法人股进行试点的文件精神而设立,当时还没有证券委,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先行先试项目,后来国务院成里中国证券委员会时,国家体改委负责证券业务的职能部门就全部转入了新城里的中国证券委员会,所以,“两网”不存在由证监会批准的问题。


如果现在证监会有人提出来“两网”不能解决的原因是因为没有经过证监会批准的问题,那人就纯粹是找事。
.......

99年2网系统因“国庆彩排”“设备检修”,“暂停交易”。不知彩排完了没?造谣的坏蛋抓起来没?
太阳无香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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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发表于: 2010-12-22   
引用
引用第1楼laoli861于2010-12-19 09:22发表的  :
证监会的官员们却把投资者的善良和容忍当作软弱可欺,推诿扯皮,还拿“29号30号文件”忽悠和欺骗投资者。请问这么多年了,你们对两个文件都落实了什么?难道你们非要逼这些冤公司和冤股民们都行动起来,做出什么出格的事情来,才能有所触动吗?



上刀山下火海在所不惜、支持
xie9616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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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发表于: 2010-12-23   
如果“两网”是合法的,“两网”的股票就是上市公司,这个道理地球人都知道。
糊涂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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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楼  发表于: 2010-12-23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表示其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益和承担义务的可转让的书面凭证。
      “簿记券式股票”是指发行人按照证监会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的、记载股东权益的书面名册。
          “实物券式股票”是指发行人在证监会指定的印制机构统一印制的书面股票。
(二)“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是指公司库存以外的普通股。
(三)“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发行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就发行人的股票作出的要约邀请、要约或者销售行为。
(四)“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依照协议包销或者代销发行人所发行股票的行为。
(五)“承销机构”是指以包销或者代旬方式为发行人销售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
        (六)“包销”是指承销机构在发行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买下的承销方式。
(七)“代销”是指承销机构代理发售股票,在发行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或者包销人的承销方式。
(八)“公布”是指将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文件刊载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的行为。
(九)“公开”是指将本条例规定应当予以披露的文件备置于发行人及其证券承销机构的营业地和证监会,供投资人查阅的行为。
(十)“要约”是指向特定人或者非特定人发出购买或者销售某种股票的口头的或者书面的意思表示。
(十一)“要约邀请”是指建议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十二)“预受”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期满前不构成承诺。
(十三)“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十四)“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股票,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十五)“内幕信息”是指有关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有收购意图的法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管理组织以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股票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
(十六)“证券交易场所”是指经批准设立的、进行证券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报价系统。(十七)“证券业管理人员”是指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业自律性管理组织的工作人员。
(十八)“证券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证券发行、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的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八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公司内部职工持股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由证券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qyan16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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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楼  发表于: 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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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楼  发表于: 201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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