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渡流通股权,是对社会法制的公然挑战!是对公民权益的野蛮剥夺!
退市公司之所以退市,其根本原因在于控股股东违法经营、违规担保和恶意掏空上市公司所造成的,控股股东难逃其责,而流通股东是断然无辜的。
如果退市公司破产重整和资产重组涉及股东权益调整,当然也必须且只能由控股股东承担责任,以充分彰显有错必究、无错必免的社会公正性。理当,“让渡”、“缩股”等应仅局限在控股股东(大股东)范围内,而根本不应包括流通股东在内。
否则,流通股东无异于代人受罪、替人受过,有失泱泱世道的公平公正,是对社会法制的公然挑战!是对社会诚信的公然亵渎!是对是非曲直的公然混淆!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公然剥夺!全体流通股东坚决不答应,必然在股东大会等场合行使合法的票决权。
多灾多难的退市公司流通股东如再次遭受重大折损,天地难容!青山难违!苍海难平!
恳请高层明鉴,切实关注并着重保护退市公司流通股东合法权益,主持公道、匡扶正义,并尽快出台重在保护流通股东合法权益、适合退市公司现状的资产重组政策和制度安排。
十年苦狱、十年煎熬、十年徬徨、十年期盼……
[ 此帖被xczfy在2011-02-13 12:05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