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ST创智看中国股市监管者的道德缺失 (2011-05-17 20:13:43)转载标签: 杂谈
丁亮掏空创智 大地抢劫小散 股民被逼自救
ST创智股票恢复交易战略研讨会决议书
面对原大股东恶意将公司进入破产重整,以金康令、上海远卫科技、李郁文等众多热心和具有丰富证券法律知识的宫本海先生谭正标先生股东做了大量*****工作。他们通过网络动员、媒体呼吁、投诉高层等多种形式,使我们的命运得到了管理层重视,并要求公司开通了网络投票,每一位股东得到了表达自己意见的平等机会,从而取得了*****行动的阶段性成果。为了南北呼应,合力推动公司恢复上市,2011年5月17日在北京筹办了公司恢复上市对策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来自全国9个省市各地的创智股东代表(2600万股),经过与会股东代表的热烈讨论,会议形成了多项共识。
丁亮及他的湖南创智公司为了掠夺证券市场资金,1998年通过借壳实现上市,之后,他组建了多家控股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对上市公司的资金进行扫荡性掠夺.根据证监会(2009)第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三年时间丁亮累计挪用上市公司资金近12亿元,违规担保8.86亿元,丁亮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即是这些违法资金的直接受益人,截止目前,至少有7.5亿元巨资被他窃为已有,数额特别巨大,令人十分震惊,更可恶的是,公司被掏空倒闭后,他的控股子公司创智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竟然以债权人身份申请公司破产重整,债务人变成债权人只有一种可能,就是丁亮起诉了上市公司,这样,他不但可以保住子公司的资产,还可以从股民让渡的股份中首先获得诉讼赔偿,他即获现利又坐享重组成果,真是吃光榨净贪得无厌;会议认为,根据刑法第224条第五款之规定,丁亮的行为构成扰乱市场秩序罪,数额特别巨大,当获最高刑期,并处没收财产。依据《证券法》第186条的规定,证监会对涉嫌犯罪问题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法律赋于行政机关的权力和义务,是必须依法履行的法律责任,而事实是,面对涉嫌重大经济犯罪,管理机关只施以30万元行政处罚结案,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这种以罚代刑的后果是,导致中国证券市场犯罪成本极低,一批犯罪分子因此铤而走险,大肆吞噬股民的钱财,上市公司就是唐僧肉,证券交易成为绞肉机,这些巨亏企业一旦进入三板市场,中小投资者就血本无归,这就是中国证券市场法律监管缺失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今天,巨贪消遥法外,还堂而皇之的坐上债权人的位置,接受创智股民的乞求和让渡,真是荒唐透顶,公理何在,法律何在?
会议认为,正在进行的ST创智破产重整是由丁亮和四川大地公司合伙策划实施的,根据《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丁亮子公司的财产权属应当归上市公司所有,因此本次破产重整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违法,另则,大地公司制定的重整计划没有透明度,让渡股权要根据重组人的综合情况,有的放矢的确定让渡问题,两次重整方案均迴避了重组人身份这个核心问题,其目的是先逼迫散户不明不白的大幅让渡,当散户知道了他们的真实意图时,筹码已经交出,只能乖乖就范,尤其是,本次让渡股权是在不等值的情况下进行的,公司的停牌价是4.68元,而大地在停牌之后取得的股价是2.26元,低价股票是在承诺注入优质资产,承担1.43亿债务取得的,事后上述承诺子虚乌有,根据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民事法律原则,行为人应当承担违约过错责任,拉平双方的股价后再让渡,如果这样,重组人身份问题将迎刃而解,而现在方案他人的资产会大幅缩水,唯有丁亮和大地是唯一的受益者,这是对散户又一轮赤裸裸的掠夺。
现行重整制度有设计缺陷,散户只能对大股东制定的不公平方案投票,法律只允许投票两次,散户可选择的只有就范,大地因此一再发出破产告威胁,一时间乌云压城城欲摧,对此法律人士提示,破产重整的宗旨是对无望企业创造获得再生的机会,不是把有相当剩余资产,稍加调整即可再生的企业随意整,重整是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保护,尤其是,根据《破产法》第6条,第36条规定,法院在没有追究丁亮的法律责任,管理人没有追讨被丁亮非法侵占的巨额资金前,尤其是没有移送丁亮涉嫌重大犯罪案件前,在公权力没有使用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会拿无辜的四万余弱者首先开刀,宣布创智破产,我们要相信中央制定的维稳国策,尽可放心的去表达自己的意愿,庄严的投下反对票。
大地集团长期以来奉行“拖”的策略。2010年8月23日法院裁定公司破产重整,直到2011年2月24日即法定六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的最后一天才向法院提交计划。破产法规定,未按期提交计划的,经申请可延期三个月。而二次方案表决的时间正是2月24日后三个月的5月24日。这仅仅是巧合吗——大地把法定期限利用到了极致。大地集团声称已经找到重组方,只为保密不便透露,那大地集团为何不能在计划中明确自己及关联方不作为重组方的态度呢?显而易见,是不想从法律上把自己堵在重组门外。所以重整计划一旦通过,谁能保证大地不会继续拖下去,直到自己的资产能够改头换面上市。因为何时找到重组方、推出重组方案让我们表决,属于重组范围,不属于重整计划监督执行的内容,法院不会干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大地手里。广大中小股东何时有机会象现在这样参与表决完全是被动的。我们苦等四年,大地何时给过我们这样的机会?有人说我们可以组织发起召开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提出议案,但诉求各异,众口难调,谈何容易?所以二次投票是我们一次难得的维护权益、不亏对自己良心的表决机会,坚决投出庄严的反对票。
公司债务虽有2亿多,但变卖公司股权资产(其中成飞电子17.8%的股权,2009年1月价值为1700万元。即将在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和我们让渡很少股权即可了结(清偿率一般在20%以下),最多不会超过1000万股。我们让渡的大部分股权是让渡给重组方,由重组方偿还前大股东1.43亿元欠款的。我国所有的重整公司,股东让渡股权均是用来偿还债务,ST创智公司却是股东拿出股权来赎回公司的债权。大地集团曾经承诺为原大股东的1.43亿元欠款提供担保,并在重组中一并解决。既然大地集团的担保由所有股东让渡股权承担了,大地就没有资格来作为重组方。所以大地集团必须承诺退出重组,否则就不应该让所有股东让渡股权来填补1.43亿元的窟窿,让渡的股权只能用于偿还对外债务。法院对此道理非常清楚,只是管理人、法院都在利用我们的无知来偏袒大地集团。所以只要否决,我们就把难题交给了法院。大家尽管否决。
大地集团以重组方身份成为公司大股东,同时为创智集团占款提供担保,并承诺在重组中解决。重整中,原大股东占款既由所有股东让渡股权承担,大地就丧失了重组方资格。所以大地集团必须承诺退出重组,否则就不得让所有股东大比例让渡股权来承担原大股东的占款,让渡股权只能用于偿还债务。因此二次表决坚决投反对票。
会议认为,今后*****的路还很长,筹集*****费用极待解决,参加本次研讨会费用都是自行打理,面对四万余人的股东群体,其中还有实力雄厚的机构股东坐山观虎斗,总不能让少数几个人即出力,又出钱,炒豆众人吃,锅一人事,在圈内就不讲公平和公正。最遗憾的就是会前没有募集到向湖南长沙中院提交07年大地拍卖时违约的诉讼经费,使此事暂搁。
经过与会代表们充分讨论沟通,达成如下共识:
1,要求中国证监会以法履行迟到的法律责任,对丁亮涉嫌重大经济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追讨被侵吞的巨额资金,恢复公司的赢利能力,我们寄希望并要求管理机关采取扶持措施,帮助创智尽快寻找到理想的重组方恢复上市,补偿股民的巨大损失,会议决定选派三名代表向证监会送达会议决议书,希望管理机关顺乎民意,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
2 向中央,国务院递交万民请愿书,请求中央关注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严重刑事犯罪问题,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议健全监事会制度,监事会应当彻底脱离大股东控制,由散户群体选举产生,从制度上防范高管违法犯罪。
3 征集万民请愿书签名可与第二次投票一并进行,如果本月24日投票,凡投反对票的即是请愿书的签名人。
4 推动大地书面承诺,做一个真正的大散,大地的利益才会和我们一致,才会尽快找到新的重组方,公司才能尽快恢复上市。会议决议不信任大地公司,不看好他的关联公司,因此反对由大地公司变相重组,呼吁股民坚决投反对票。
5 一旦我们否决,为维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最大化,法院在权衡利弊、协调各方的情况下强制批准,那一定是大地彻底放弃了重组幻想的时候。只有大地集团成为一个真正的大散,大地的利益才会和我们一致,才会和我们站在一起,共同来推进重组,尽快找到新的重组方,公司才能尽早恢复上市。
6 根据《公司法》第99条,101条三款之规定,提议征集10%以上的股权,立即召开股东大会,讨论新的重整方案,改选新的监事会组织,审查修改公司章程,此项工作暂由本研讨会会务组负责组织。
7 希望大地公司放弃贪婪,声明彻底放弃重组念头,与散户合解,协商制定第二套方案,这样我们可能会放弃对大地违约取得低价股票问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大地方面三日内发布声明。
8 现阶段,倡议成立有广泛基础的创智*****协会,倡导大胆东参加,待组织健全后成立下属的*****基金会,一旦公司恢复上市该组织将另行商定方向。
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证监会
ST创智研讨会全体代表
201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