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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严重识破炒家阴谋,全力扶助三板革命!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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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05-21   

严重识破炒家阴谋,全力扶助三板革命!

管理提醒: 本帖被 山高路险 设置为精华(2011-05-21)
最近,围绕生态重组竞拍和变价过程,舆论被掀起波澜,大有天昏地暗之势。细细观察,不惊洞察人性之自私龌龊。

其实醉翁之意不在酒,有人故意歪曲事实真相,以搞“臭”地方政府指导下的生态破产重整,以险劣用心抹黑标本,摧毁信心,从而在黎明前大肆收罗除生态外的其他三板公司低价筹码! 

记住龙绦案例的教训!

证监会2004年2月5日发布的6号文件: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进行资产重组的问题,(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可以采取购买、出售资产,剥离债务或股份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公司无论是通过重组实现发展,还是简单维持低水平存续,均应当在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支持、指导、监督下依法进行

坚决支持当地政府不惧困难“救死扶伤”,支持生态实施破产重整换新颜。

炒家不顾公德,严重影响老三板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一切正直的老三板投资者应该识破炒家的阴谋鬼计 。

据报载,广东温氏集团系全国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实力雄厚,年销售额超200亿元,位列广东省民营企业百强第四位。 

 查资料楠溪江农业集团是什么东东?!差远哩,如果真的想要借壳,老三板壳多得很哩,帮你挑够你拣的,例如地处省会杭州的信联股份,是个壳,如果楠溪江能借壳信联,一下子进入省府驻地,身价倍增,何乐而不为呢?

不然,依靠此种手法来提高“知名度”或者炒一把赚一票开溜,是要身败名裂滴。


生态股票交易已经停牌,生态破产重整过程中每一步进程不会对生态股票市价发生影响,一切关心老三板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推动老三板证券市场功能恢复的投资者,应当以扶植、宽容的正确态度,帮助管理人完善方案,以极大热情促进其完成老三板市场带历史意义的使命。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数星星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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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05-21   
华老 苦民的眼睛是雪亮的  什么该为 什么坚决反对大家心里有杆称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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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05-21   
-刘姝威,著名经济学家陈岱孙、厉以宁的学生,中央财经大学研究所研究人员,专长于信贷研究。

瞿兆玉,中国蓝田总公司总裁,1948年出生于洪湖市瞿家湾,1968年入伍,曾担任沈阳电信局宣传部长、沈阳行政学院副院长,1992年创立蓝田公司,1999年因在蓝田股票发行材料中作假被中国证监会罚款10万元人民币。

刘姝威:最后的判断就是说,它(蓝田)已经失去了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了,它是一个空壳。

  如果银行继续给它贷款的话,那么蓝田股份的债务负担会越来越重,它会无力偿还这些巨额债务的;那么对于银行来讲,那就更危险了。如果银行继续再给像蓝田这样的依靠银行贷款生存的这种空壳企业继续发放贷款的话,总有一天,银行就没有钱来支付已经到期的储蓄存款了,那么发生的局面是很可怕的。

瞿兆玉吼道:你把蓝田搞死了
  刘姝威:一个是中国蓝田集团总公司总裁瞿兆玉,另一个是副总裁陈行亮。我说你们找我有什么事吗?他就把《金融内参》第16期的复印件拿出来了。我一看就特别地惊讶。然后他(瞿兆玉)就开始发脾气,他说,(由于)你的这篇文章,现在全国所有的银行都已经(对蓝田)停发贷款了。我们都快死了。我说你的财务报表上,至少你们2000年光是水产品的现金收入就有12.7亿元,你们怎么能会缺钱呢?然后他就喊起来,他说我们的业务都停了。

蓝田股份原总经理瞿兆玉因单位行贿罪被判刑  
2008年10月20日 16:56:00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0日电(记者李京华)今年60岁曾任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瞿兆玉,因涉嫌犯单位行贿罪被提起公诉。记者20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瞿兆玉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

    据悉,瞿兆玉在担任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为使公司能够通过农业部申请上市,向农业部财务司司长孙鹤龄提出请托,最终使不符合标准的公司获准上市。为表示感谢,在该公司股票上市后,瞿兆玉于1996年8月6日为孙鹤龄(北京二中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其8年有期徒刑)购买了共计10万股的内部职工股,致使孙鹤龄获得股票差价款共计75.44万元。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瞿兆玉身为沈阳蓝田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使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公司能够获得上市批准,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出售内部职工股的方式,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刘姝威
003年初,刘姝威被评为中央电视台"2002年经济年度人物"和"感动中国――2002年度人物"。CCTV的颁奖辞称,"她是那个在童话里说'皇帝没穿衣服'的孩子,一句真话险些给她惹来杀身之祸。她对社会的关爱与坚持真理的风骨,体现了知识分子的本分、独立、良知,与韧性。"


如果资金链不断会是什么结局?

农业机械股退市扑克上市国际板上市将会是什么结局?


2002年,江湖生态因财务造假受到司法调查,资金链断裂,公司财务报表经追溯调整后,连续三年亏损,被上交所暂停上市交易,次年退市进入三板(代码400027)。2005年11月,蓝田股份原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被法院以“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9年来,由于公司经营停止,管理机构瘫痪,导致资产流失损毁严重,同时引发多宗股民索赔诉讼,都因种种原因无法执行。

  江湖生态退市时,总股本为4.46亿股,其中流通股近2亿股。该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经审计,截止去年6月30日,公司负债总额为35亿多元,资产总额8千多万元,前两大债权人分别为工行和农行,其中工行债权12亿多元。

三年土地没有增值多少,十年增值多少?

当初制定三年亏损退市

是基于土地是不增值的基础制定吗?

土地房产股权被拍卖的增值部分都应由政府给予补偿
[ 此帖被大林在2011-05-24 15:00重新编辑 ]
冤假错案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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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05-21   
我知道天很黑 我确信天会亮
空前绝后,蒙冤受难的仅存八只两网冤股板块,是股市里最袖珍的板块!受难十三年以来,收益最多最大的准是那些经常做短线做波段的,但最后等出台平反转板补偿政策时,踏空的也准都是那些技术派的高人!因为他们尝过甜头儿!这就是人性的弱点,凡人都不可避免!你是凡人吗?其实回首若干年以来,两网退市,忽左忽右,高抛低吸,买进卖出做波段的都是高手高人,但在小草论坛,你要总是被大家察觉和发现,你可能就做的不够高尚了!小草论坛就像社会上一样,有饱汉也有饿鬼。其实很好分辨,饱汉底气足,饿鬼饿狠狠!看到谁都想咬一口,像疯狗一样!你是饱汉还是饿鬼?(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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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051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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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1-05-21   
华老的眼睛是血亮的,是老三板的带路人。是值得信赖的尊者。
山高路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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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1-05-21   
楠溪江农业集团核心资产注册资金5000万元,总资产近3亿元,却想重组负债39亿元的公司

我想问一下,他如花1.5亿买下生态破产资产,他能干什么?他能使破产资产转起来吗?他还有钱吗?

没有当地政府支持,他真的要吗?他敢要吗?除了来搅浑水他能干别的吗?
山高路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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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1-05-21   
要不是洪湖市政府一心要把这破产资产重新注入上市公司,要不是政府需要这块资产把地方经济做大做强,这块资产和重整何干?

楠溪江农业集团只不过没赚着便宜,搞的和受害人似的

在股东看来,尽快重组更重要

我想,在大多数债权人看来,尽快拿到钱最重要。

再叫他们这些家伙折腾几年这人民币就更不值钱了
山高路险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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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1-05-21   
有人为蓝田 2天注册24个ID,如此想广造舆论,不知是何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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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威望 +10 2011-05-22 严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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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1-05-21   
不要在黎明前倒下。
海哥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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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1-05-21   
华老火眼金睛!
ls2125311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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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1-05-21   
请管理员们要严把好关,这些唯恐天下不乱的炒家实在可恶,坚决拒之。
复活三板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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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1-05-21   
引用
引用第4楼051051于2011-05-21 22:26发表的 :
华老的眼睛是血亮的,是老三板的带路人。是值得信赖的尊者。

复活三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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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1-05-22   
我信华老师,他才是为苦民的真好人
搞垮上市公司的坏分子不抓、不处理,却把投资人打入地狱三板,你说惨不惨?
兰花香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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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1-05-22   
引用
引用第2楼大林于2011-05-21 22:07发表的 :
-刘姝威,著名经济学家陈岱孙、厉以宁的学生,中央财经大学研究所研究人员,专长于信贷研究。

瞿兆玉,中国蓝田总公司总裁,1948年出生于洪湖市瞿家湾,1968年入伍,曾担任沈阳电信局宣传部长、沈阳行政学院副院长,1992年创立蓝田公司,1999年因在蓝田股票发行材料中作假被中国证监会罚款10万元人民币。

刘姝威:最后的判断就是说,它(蓝田)已经失去了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了,它是一个空壳。
.......




刘姝威是厉以宁的得意门生,习某也自称厉的学生。




.

兰花香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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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1-05-22   


厉以宁的儿子利用老子在证券市场的内幕大捞特捞?
伍零憝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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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1-05-22   
证监会2004年2月5日发布的6号文件:

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进行资产重组的问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可以采取购买、出售资产,剥离债务或股份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公司无论是通过重组实现发展,还是简单维持低水平存续,均应当在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支持、指导、监督下依法进行,切实做到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和维护社会安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进行资产重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尊重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意愿,不应有侵犯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资产重组方案涉及到股东权益调整的,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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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1-05-22   
蛮复杂的。
hzxx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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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1-05-22   
支持生态重组,反对楠溪江搅局。
jiangping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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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1-05-22   
回 12楼(久三板想不通) 的帖子
支持!
wbl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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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1-05-22   
三板的春天
秉利
zqc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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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1-05-22   
没有退市到三板的亏损股都能活过来,这说明什么?篮田活活地被刘珠威整死很不正常,刘珠威是一个外部人员怎么可以随便断定一家上市公司的死活呢?她也不顾当地政府的能力,也不通过证监委就指责蓝田就断了公司的资金链,其实刘珠威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大家都怎么做,还要各级政府机构干啥?当年篮田是优质股,还在中央台大做广告,中央台是全国人民信得过的台,都被抺了黑,我们股民都感到被中央台欺骗了,中央台为何还发给刘姝威奖呢?真是无法理解,刘株威的做法一点也感动不了中国,她害死了一大批散户,回过头来看瞿兆玉值得同情,他造假还上交这么多国税,洪湖地区的风景点都是篮田搞的,他对当地政府和当地人民都有相当大的贡献,他其实是一个正直的人。我们不要忘了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仼何违法行为都会引起大家的共愤。
zqc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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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1-05-22   
没有退市到三板的亏损股都能活过来,这说明什么?篮田活活地被刘珠威整死很不正常,刘珠威是一个外部人员怎么可以随便断定一家上市公司的死活呢?她也不顾当地政府的能力,也不通过证监委就指责蓝田就断了公司的资金链,其实刘珠威的行为是违法的,如果大家都怎么做,还要各级政府机构干啥?当年篮田是优质股,还在中央台大做广告,中央台是全国人民信得过的台,都被抺了黑,我们股民都感到被中央台欺骗了,中央台为何还发给刘姝威奖呢?真是无法理解,刘株威的做法一点也感动不了中国,她害死了一大批散户,回过头来看瞿兆玉值得同情,他造假还上交这么多国税,洪湖地区的风景点都是篮田搞的,他对当地政府和当地人民都有相当大的贡献,他其实是一个正直的人。我们不要忘了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仼何违法行为都会引起大家的共愤。
数星星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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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1-05-22   
如果生态搅黄了三板何来春天
zqc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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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11-05-22   
这些婴儿宝宝刚露头,就被扼杀在摇篮里,我们要识破炒家阴谋,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大肆收罗低价筹码,华老的看法是非常正确的,我们散户自己内部都不稳定,就容易上阴谋家的当,倒在利黎明前,*****的前途是光明的!
boleliu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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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11-05-22   
支持楼主,谢谢
wentaoyan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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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11-05-22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dmf4990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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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2011-05-22   
支持生态重组,反对楠溪江搅局。
tcrybwss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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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 2011-05-22   
楠溪江农业集团对江湖生态破产重整管理人、蓝田水产破产清算管理人联名发表的《说明》的回应
2011年5月14日,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湖生态”)破产重整管理人和湖北洪湖蓝田水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田水产品”)破产清算管理人联名发表《江湖生态破产重整及蓝田水产品破产清算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就江湖生态重整的有关问题做出了解释。《说明》涉及了楠溪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楠溪江集团”)。作为当事方,我楠溪江集团感谢并赞赏前述两方管理人公开回应有关问题的积极姿态,并对有关方面重整江湖生态的决心与愿望表示理解。为澄清有关问题,现谨就两方管理人联名发表《说明》的十一项内容,逐一做出以下回应。
一、楠溪江集团支持洪湖市有关方面重整江湖生态的行动。
楠溪江集团清楚地知道,“作为农业产业化的一面旗帜,江湖生态有着辉煌的过去”,也充分理解“洪湖市委、市决心盘活江湖生态的资产,力争早日恢复其经营能力,造福于社会”的愿望与努力。正是因为对上述重整目的的理解与赞同,在州湖北商会的引介下,楠溪江集团积极响应了蓝田水产品破产财产的拍卖,并郑重承诺以所拍得的财产投入江湖生态,参与江湖生态的重整;楠溪江集团还在征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重整江湖生态之后的产业发展方案。应该说,在“再造蓝田辉煌”这一愿景面前,楠溪江集团与当地及有关方面的目的和决心是一致的。
二、楠溪江集团尊重洪湖市在江湖生态重整中的地位和作用。
管理人在《说明》中指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进行资产重组,均应当在公司所在地人民的支持、指导、监督下依法进行,切实做到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和维护社会安定。因此,洪湖市主导江湖生态重整既是发展地方经济的需要,也是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
应该说,尊重洪湖市发展地方经济、化解各类风险、维护社会安定的积极作为,是楠溪江集团的一贯立场。具体到江湖生态的重整及蓝田水产品的破产清算问题上,对于洪湖市依法支持、指导、监督江湖生态终止上市后的重整,楠溪江集团毫无异议。但是,我们认为,的支持、指导与监督,不能等同于“主导”。首先,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以及破产清算,均是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能由相关民事组织按照民事法律规范,在平等自愿、意思自治的基础上有序进行。其次,人民法院已分别裁定江湖生态、蓝田水产品进入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程序。无论是破产重整、还是破产清算,都是人民法院主导下的非诉讼民事法律程序。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等参与主体,以及它们之间有关债权核定、破产财产变价、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财产争议、破产企业重整等项事务,无不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之下,主导这一程序的只能是人民法院。再次,破产清算及破产重整已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可供依循,只要依法办事,尊重法定规则,遵守法定程序,就能够妥善处理、平衡各种利益,化解各种纠纷。
三、江湖生态破产重整与蓝田水产品破产清算是两个独立的法律程序,其有机结合只能是依法办事。
楠溪江集团清楚地知道,“蓝田水产品系江湖生态的子公司。蓝田水产品因洪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同时,也注意到了破产管理人关于“蓝田水产品破产清算是江湖生态重整的必要环节之一,不是为了清算而清算,而其最终目的是为江湖生态的重整服务”的指导思想。
楠溪江集团认为,尽管江湖生态与蓝田水产品是母子关系,但它们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江湖生态破产重整和蓝田水产品破产清算是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所适用的破产程序不同,所追求的目标自然有所区别。对蓝田水产品的债权人而言,清算就是清算,只能“为了清算而清算”,因为只有高价卖出破产财产,才能实现利益最大化。所以,在正常情况下,是没有理由要求蓝田水产品的债权人为了江湖生态的重整而牺牲自己的利益的。如果蓝田水产品管理人不是出于债权人的利益、而是出于江湖生态重整的利益诉求,显然是有违忠实义务的。事实上,就在蓝田水产品破产财产变价过程中,管理人提议改拍卖为变卖、在变卖时又不回应楠溪江集团高价竞买破产财产的请求,就足以说明问题之所在。
楠溪江集团还认为,江湖生态破产重整与蓝田水产品破产清算这两种程序,是可以衔接并得以协调的,实现母子两家公司相关方利益的最大化,并非没有可能。而实现这种可能的最佳途径,便是通过公开竞争,确定破产财产的竞买人及破产重整企业的重整人。应该说,这种整合两种法律程序、实现江湖生态重整的方案,在拍卖公告中已经得以明示。如果拍卖方案能够顺利执行,则江湖生态作为蓝田水产品的最大债权人(占总债权的80%以上),就可以通过竞价机制获得更多的受偿,破产重组就会获得更多的本钱。但令人遗憾的是,管理人却放弃了拍卖,并对楠溪江集团的较高应价熟视无睹,人为地摧毁了这种可以实现利益一致化的法律机制。
四、破产管理人的责任是勤勉尽责、忠于职守。
对于江湖生态破产重整管理人以及蓝田水产品破产清算管理人“在相关档案资料不全等一系列不利条件下,仍恪尽职守、日以继夜,以维护债权人和全国十多万股民利益为原则,竭力做好江湖生态重整的各项工作,争取给债权人和广大股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的敬业精神,楠溪江集团于此表示由衷敬佩。
然而必须指出,由于江湖生态破产重整与蓝田水产品破产清算是两种不同的独立程序,两家企业的破产管理人就不能不保持应有的独立,并分别履行各自的忠实义务。现在,江湖生态重整管理人与蓝田水产品清算管理人在人员组成上出现了不应有的重叠,而且主要由洪湖市机关工作人员组成,这样就难免使两个本应保持独立、本应为各自企业的债权人服务的管理人,竟而为着同一个“终极目的”而共同奋斗。
管理人忠于职守的最大品行就是遵守规则。具体到蓝田水产品的管理人,就应该以蓝田水产品及其债权人的利益为目的,而不是处处考虑另一家破产重整企业的诉求,否则,就有违《企业破产法》赋予管理人的使命,且违反该法规定的管理人应遵循的规则。
五、蓝田水产品资产拍卖所附条件应该是公开的、透明的。
《说明》指出:“为使拍卖有序进行,早日实现资产变价,管理人对竞买人参与竞买蓝田水产品资产附加了若干条件。这些附加条件都是依法设置且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不存在法律所禁止的事项。”
楠溪江集团认为,首先,蓝田水产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从未附加任何条件,所规定的内容仅仅是如何变价破产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变价处理破产财产,应当不折不扣地执行债权人会议所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其次,即便管理人所附加的条件是正当的,也没有贯彻“三公”原则。如果是公开的,竞买文件中要求竞买人与达成的“合作意向书”文本以及分别与保田和瞿兆玉两人达成的“资产整合方案”文本,就应当提前公示,以供不特定的竞买人知悉竞买条件。而实际上,这样的文本从未公示。
拍卖、竞买破产财产本是一项民事行为,但管理人却在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之外设定行政前置(与达成“合作意向书”);在行政前置中又设定了民事前置(与保田、瞿兆玉分别达成“资产整合方案”)。两种前置,将拍卖、竞买这一民商交易,最终演变为与江湖生态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协商谈判。这不是拍卖,更不是“公开”。
六、蓝田水产品破产财产的“流拍”是不正常的。
蓝田水产品破产财产拍卖原定于4月11日举行,有三家企业在4月8日之前分别缴纳了1.5亿元的保证金,但在4月10日报名截止时间之前,报名参拍的企业只有楠溪江集团一家。拍卖公司因此而宣布“流拍”。管理人引述“流拍”的理由是“由于只有一家竞买人参与拍卖,无法形成竞价条件而被宣布流拍。……只有一个竞买人参与的拍卖不能形成竞价机制,不能满足《拍卖法》规定的‘公开竞争形式’,因而不能进行拍卖而宣布流拍。”
楠溪江集团认为,依据《企业破产法》、《拍卖法》以及拍卖公司为本次拍卖而公示的拍卖规则,均无竞拍人只有一人即告流拍的明文规定。反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拍卖活动的司法解释以及商务部根据《拍卖法》制定的《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只有无人参与拍卖的情形才构成流拍。何况国内司法实践中已屡有一人竞拍为有效拍卖的先例和判决。
退一步讲,即使出现了不应该发生的“流拍”,但在法律上,这并不意味着破产财产拍卖程序的停止或者终结,而应继续举行第二次及第三次拍卖。这是蓝田水产品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既有内容,也是债权人会议的意思表示。然而,破产管理人不是继续执行既定方案,而是迫不及待地提议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提议修改既定变价方案,着实令人费解。
七、蓝田水产品管理人催生的破产财产变卖方案,是对《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的曲解。
2011年5月6日,蓝田水产品破产管理人提议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在会议上提议修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确定的变价方案,建议将破产财产以不低于9800万元的价格进行变卖。管理人就此所给出的理由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已经规定“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于是,破产管理人就提请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作出了所渭的“另有决议”。
楠溪江集团认为,蓝田水产品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早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就已确定,变价方式就是拍卖,内容是明确的、具体的,债权人会议并未在法定拍卖方式之外“另有决议”。而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在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下进行的,这种决议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不能随意逆转。
楠溪江集团还认为,蓝田水产品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所确定的拍卖程序已经启动,在此情况下,蓝田水产品管理人提议召开第二次会议,在已有变价方案之外故意制造所谓的“另有决议”,是一种逆转法定程序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如果债权人会议可以随意逆转破产程序,则人民法院主导下的破产活动就会缺乏应有的严肃性。
八、楠溪江集团对蓝田水产品的破产财产理应享有优先买受权,管理人应基于公序良俗合理对待买受申请。
楠溪江集团在获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即将讨论变价方案的公告之后,即于2011年4月28日,明确表示愿意以不低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及拍卖活动所预设的价格买受蓝田水产品破产财产。在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作出以不低于9800万元的价格变卖破产财产的决议之后,楠溪江集团又向管理人书面承诺,愿以不低于一亿元的价格申请买受。楠溪江集团向管理人书面表示:
第一,楠溪江集团愿意以尊重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买受蓝田水产品的破产财产。楠溪江集团作为唯一竞买人,虽不能理解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所作出的变卖决议,但仍愿意以不低于第一次拍卖所确定的底价以及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所确定的评估值,买受蓝田水产品的破产财产。
第二,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仅仅是决定将破产财产由拍卖改为变卖,并不改变此前所规定的购买资格与条件。作为唯一的竞买人,楠溪江集团无疑应该是此次协议变卖破产财产的谈判人和缔约人,也应仅限于楠溪江集团一家。因为,楠溪江集团获知,在第一次拍卖前,除楠溪江集团之外,只有两家企业与洪湖市签约并缴纳了保证金,但这两家企业最终退出了竞拍,说明这两家企业事实上已经放弃了在评估价以上成交的买受意愿。
第三,无论是采取拍卖方式,还是采取变卖方式,都应该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愿意买受破产财产,即应开展竞争性谈判,或者应重回拍卖路径。在这种情况下,楠溪江集团仍愿意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参加竞拍。
然而,楠溪江集团的上述要求没有得到任何形式的回应。
九、选择变卖和重整对象应该是公开、公平、公正的。
《说明》指出,“管理人在选择蓝田水产品破产财产的变卖对象时,不仅要关注购买方买受资产投入资金的多少,更要关注购买方购买资产后的运营计划和经营理念;不但要着眼于是否有利于江湖生态重整成功,更要着眼于是否有利于重整后江湖生态的持续经营、发展,是否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全国十多万股民的利益;不但要看购买方当前的发展现状,更要看其今后的发展前景。因此,选定变卖对象,是综合实力的比拼,而不仅仅是某个单项指标的比较。”
楠溪江集团不得不再次指出:江湖生态和蓝田水产品是两家独立的企业,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是两种不同的法律程序,蓝田水产品与江湖生态的债权人,在不同程序之下,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这两种不同程序下的不同利益诉求,完全可以在公开竞争的程序中,获得有机统一。
楠溪江集团还认为,如果说综合实力的比拼以及各种指标的比较,是确定买受人资格的必要条件的话,那么,这些指标及条件不仅应该是能够量化的,而且也应该是予以公示的,而不应由管理人私下掌握、随意伸缩。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对于楠溪江集团的买受申请,以及楠溪江集团根据拍卖公告所编制的重整方案,至今无人问津。由此,我们也就无法想象管理人是如何比较、判断“变卖”对象的“运营计划和经营理念”是良好的,怎样做才是“有利于重整后江湖生态的持续经营、发展的”。
十、楠溪江集团尊重瞿兆玉先生和保田先生在江湖生态重整中的法律地位。
在参与蓝田水产品破产财产拍卖的过程中,楠溪江集团充分了解了江湖生态及蓝田水产品的有关情况,并对作为江湖生态股东之一的洪湖蓝田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瞿兆玉先生、以及作为湖北金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保田先生的法律地位,给予了应有的尊重。按照拍卖文件及洪湖市“合作意向书”的要求,为获得竞买人资格,楠溪江集团也不得不与保田先生和瞿兆玉先生进行沟通,希望与其达成“资产整合方案”。
至于两方管理人《说明》所称“瞿兆玉、保田与江湖生态、蓝田水产品已没有任何实质性关系,不可能影响管理人的决策。他们的一言一行,仅代表其个人”的解释,楠溪江集团不予置评。
十一、蓝田水产品资产评估值不等于资产变现价格。
《说明》指出:“蓝田水产品在进入司法程序后,管理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蓝田水产品的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值为1.34亿元,其中包括抵押及无法变价的资产等。扣除这些抵押和无法变价的资产,实际变价资产评估值为9803.11万元。根据蓝田水产品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将对蓝田水产品破产财产进行变卖,变卖价格不低于资产评估值。”
评估值是资产拍卖或变卖的参考价,楠溪江集团对此资产评估值从未提出异议。在楠溪江集团愿意已经交出1.5亿元竞买保证金的情况下,管理人却提议以不低于9800万元的价格将之“变卖”,令人匪夷所思。
    上述,就是楠溪江集团对江湖生态破产重整管理人、蓝田水产品破产清算管理人联合发表的《说明》的回应。
楠溪江集团在此表示:本集团有参与竞买与重组成功的决心,也有在公平竞争中丧失机会的准备。无论进退,只要相关程序是公平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楠溪江集团对最后的结果都没有怨言。但难以接受的是,楠溪江集团良好的投资愿望和努力,却沦陷于破坏规则的游戏之中。楠溪江集团之所以推崇规则,不但因为这是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还因为曾经“辉煌”的江湖生态因违反规则而被退市。江湖生态如要再造辉煌,相关各方就应当、也必须从尊重规则、遵守规则做起。
专此。
楠溪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1年5月22日
(来源:楠溪江农业集团博客 about:bl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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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 2011-05-23   
江湖生态破产重整管理人、蓝田水产破产清算管理人联名发表的《说明》指出,管理人在选择蓝田水产品破产资产的变卖对象时,不仅要关注购买方出价多少,更要关注购买方购买资产后的运营计划和经营理念。因此,选定变卖对象,是综合实力的比拼,而不仅仅是某个单项指标的比较。


事态发展至今,徐林透露,楠溪江的背后还有几十家温商,温州企业向来是抱团行动,将来的投资总额可能达到50亿元左右。

广东温氏背后也可能有几十家粤商滴!

也好,温氏与楠溪江双方如果真的想善意竞争,可以公开摆擂台,第1回合,双方公开真实实力(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2回合,双方公布重组方案;第3回合,双方对自己的实力与重组方案的实施宣誓保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最后由蓝田全体股东对双方可行性作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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霰瓣孤悯 好评度 +20 2011-05-29 英明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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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表于: 2011-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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