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三板“南洋3”九年坎坷追讨路 
来源:大众网-经济导报
2011年05月27日05:53
因大股东疯狂掏空资产而退市的“南洋3”(400023),如今仍走在追讨流失资产的坎坷路上。其与自称是原大股东海南成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公司”)债权人的陈霖争夺100亩土地使用权一案,长达8年。期间,经历了一次民事调解、两次审判,双方各胜一次但又不服上次判决。
“上述100亩土地,价格已涨至一两亿元。”“南洋3”原董事长、现任董事程勇25日告诉经济导报记者,最近一次判决书由武汉市洪山区法院于今年1月25日下达,判定100亩土地归陈霖,董事局近日已决定再次上诉。
200万借款惹官司
一是关乎陈霖下半生的依靠,一是“南洋3”能否再次崛起的关键,双方的争执数度达到白热化程度。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2002年7月1日,“南洋3” 前总裁、法定代表人范运海在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随后,刚加入“南洋3”的刘文涛伪造范云海签署的聘任书和授权委托书,骗取公司董事会的信任,接管并把持公司至2003年9月。期间,刘文涛既非公司股东又非董事,却非法控制着公司的财务账本、股东名册和公司印章等重要资料。
就在2003年8月12日,时任武汉宝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的陈霖向武汉市武昌区法院起诉称,成功公司于2002年5月15日分3次向其借款共计200万元,当年12月30日前偿还,“南洋3”用其位于海南省东方市八所开发区内的100亩土地使用权进行担保。据陈霖称,2003年4月22日,他与“南洋3”签订了还款担保协议,约定上述100亩土地过户给他,抵偿成功公司借款及利息共计211万元。
当时把持“南洋3”的刘文涛代表公司应诉并放弃答辩,与陈霖签订“调解协议书”,将上述100亩土地拱手让给陈霖,武昌区法院水果湖法庭也向当事双方送达了第265号民事调解书。
2003年9月9日,武昌区法院向海南省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送达了民事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此后,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根据上述土地评估价,按200万元价款将上述60.9亩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了陈霖。
刘文涛获刑牵出串通案
事情发展到这里远没有结束,一些细节因刘文涛的被捕浮出水面。
2004年1月12日,刘文涛因涉嫌职务侵占被逮捕,后于2007年4月11日被以职务侵占罪和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
刘文涛一案被判后,“南洋3”就第265号民事调解书向武昌区法院提出申诉。2006年8月23日,武昌区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中止了第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2007年11月15日,该院作出第27号民事判决,认定刘文涛在“南洋3”原法定代表人范运海身亡后,伪造范运海的聘任书,以“南洋3”总裁身份与陈霖串通,虚构成功公司向陈霖借款200万元及南洋公司用100亩土地作担保的协议,均非“南洋3”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协议。遂判决撤销了第265号民事调解书和之前向海南省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管辖权之争
陈霖对上述判决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院。2008年6月,武汉市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并口头要求武昌区法院将该案移送海口市中院管辖,海口市中院指定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因陈霖到处告状,该案再辗转至武昌区法院。但按当时湖北省高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武昌区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数额为100万元、商事案件为150万元,水果湖法庭为50万元。
因对该案管辖权存在争议,湖北省高院和海南省高院未能协商一致。海南省高院在给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意见中表示,因被告南洋公司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海口市龙华区,故该案由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管辖。2009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成功公司败诉
在洪山区法院的审判中,陈霖称,再审程序提起严重违反法律两年除斥期限的规定,而“南洋3”的证据是单方提出的刑事鉴定,不能成为本案的依据。成功公司与他本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而刘文涛具有“南洋3”代表人的资格。他请求驳回“南洋3”的再审申请,维持第265号民事调解书。
对此,成功公司称,本公司未向陈霖借款,借据上经手人“范运海”签名系他人摹仿形成,刘文涛南洋公司副总裁身份系伪造,无权代表“南洋3”签订协议、进行诉讼,并出具了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刑事技术检验鉴定书、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书和海南省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书及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第4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最终,洪山区法院认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由于借据以及担保协议上公章经鉴定与成功公司财务专用章、“南洋3”公章一致,因此,成功公司向陈霖借款200万元及南洋公司以土地提供担保的事实成立。2011年1月25日,该院判决维持上述265号民事调解书。
半真半假的证据
今年3月17日,“南洋3” 向湖北省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上述武汉市洪山区法院的判决及265号民事调解书,维持武汉市武昌区法院第27号民事判决书。“我们公司和借款合同履约地都在海南,却要在湖北参加庭审。”程勇非常疑惑,在“范云海”签名造假的情况下,却仍然判对方胜诉。
对于以上判决,不仅“南洋3”不服,连公司股东们也心存疑问。今年5月20日,上海28名“南洋3”投资者和湖北省2名投资者走访武汉市中院和湖北省高院,向两级法院负责接待的相关人士表述了意见。“200万元借款上的公章是真的,但法定代表人范运海签名是假的,该证据半真半假,怎么能因公章印与公司公章一致就可否定"范运海"签名造假事实?那么借款中的签名岂不是不起作用?”一直关注该案件的股东张资源对导报记者表示,借款事实需要陈霖拿出进一步的证据来佐证。
“这个案件也折射出退市公司的监管真空。”张资源表示,“南洋3”自2002年5月29日退市,2004年5月28日被“强制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老三板”),期间长达两年的时间无人监管,使得非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投资者的利益也没有得到必要的维护。
“听说江苏有个鉴定机构可以鉴定出公章是在哪一年盖的。”程勇说,下一步上诉中,如果能鉴定出公章是在范云海死后盖的,对公司将非常有利。
作者:安丽芬来源经济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