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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老三板“南洋3”九年坎坷追讨路
gml---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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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三板“南洋3”九年坎坷追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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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三板“南洋3”九年坎坷追讨路


来源:大众网-经济导报
2011年05月27日05:53

  因大股东疯狂掏空资产而退市的“南洋3”(400023),如今仍走在追讨流失资产的坎坷路上。其与自称是原大股东海南成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公司”)债权人的陈霖争夺100亩土地使用权一案,长达8年。期间,经历了一次民事调解、两次审判,双方各胜一次但又不服上次判决。

  “上述100亩土地,价格已涨至一两亿元。”“南洋3”原董事长、现任董事程勇25日告诉经济导报记者,最近一次判决书由武汉市洪山区法院于今年1月25日下达,判定100亩土地归陈霖,董事局近日已决定再次上诉。

  200万借款惹官司

  一是关乎陈霖下半生的依靠,一是“南洋3”能否再次崛起的关键,双方的争执数度达到白热化程度。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2002年7月1日,“南洋3” 前总裁、法定代表人范运海在交通事故中意外身亡。随后,刚加入“南洋3”的刘文涛伪造范云海签署的聘任书和授权委托书,骗取公司董事会的信任,接管并把持公司至2003年9月。期间,刘文涛既非公司股东又非董事,却非法控制着公司的财务账本、股东名册和公司印章等重要资料。

  就在2003年8月12日,时任武汉宝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理的陈霖向武汉市武昌区法院起诉称,成功公司于2002年5月15日分3次向其借款共计200万元,当年12月30日前偿还,“南洋3”用其位于海南省东方市八所开发区内的100亩土地使用权进行担保。据陈霖称,2003年4月22日,他与“南洋3”签订了还款担保协议,约定上述100亩土地过户给他,抵偿成功公司借款及利息共计211万元。

  当时把持“南洋3”的刘文涛代表公司应诉并放弃答辩,与陈霖签订“调解协议书”,将上述100亩土地拱手让给陈霖,武昌区法院水果湖法庭也向当事双方送达了第265号民事调解书。

  2003年9月9日,武昌区法院向海南省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送达了民事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此后,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根据上述土地评估价,按200万元价款将上述60.9亩土地使用权过户给了陈霖。

  刘文涛获刑牵出串通案

  事情发展到这里远没有结束,一些细节因刘文涛的被捕浮出水面。

  2004年1月12日,刘文涛因涉嫌职务侵占被逮捕,后于2007年4月11日被以职务侵占罪和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

  刘文涛一案被判后,“南洋3”就第265号民事调解书向武昌区法院提出申诉。2006年8月23日,武昌区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中止了第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2007年11月15日,该院作出第27号民事判决,认定刘文涛在“南洋3”原法定代表人范运海身亡后,伪造范运海的聘任书,以“南洋3”总裁身份与陈霖串通,虚构成功公司向陈霖借款200万元及南洋公司用100亩土地作担保的协议,均非“南洋3”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协议。遂判决撤销了第265号民事调解书和之前向海南省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管辖权之争

  陈霖对上述判决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院。2008年6月,武汉市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并口头要求武昌区法院将该案移送海口市中院管辖,海口市中院指定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因陈霖到处告状,该案再辗转至武昌区法院。但按当时湖北省高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武昌区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数额为100万元、商事案件为150万元,水果湖法庭为50万元。

  因对该案管辖权存在争议,湖北省高院和海南省高院未能协商一致。海南省高院在给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意见中表示,因被告南洋公司的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海口市龙华区,故该案由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管辖。2009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成功公司败诉

  在洪山区法院的审判中,陈霖称,再审程序提起严重违反法律两年除斥期限的规定,而“南洋3”的证据是单方提出的刑事鉴定,不能成为本案的依据。成功公司与他本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而刘文涛具有“南洋3”代表人的资格。他请求驳回“南洋3”的再审申请,维持第265号民事调解书。

  对此,成功公司称,本公司未向陈霖借款,借据上经手人“范运海”签名系他人摹仿形成,刘文涛南洋公司副总裁身份系伪造,无权代表“南洋3”签订协议、进行诉讼,并出具了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的刑事技术检验鉴定书、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书和海南省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书及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第43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最终,洪山区法院认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由于借据以及担保协议上公章经鉴定与成功公司财务专用章、“南洋3”公章一致,因此,成功公司向陈霖借款200万元及南洋公司以土地提供担保的事实成立。2011年1月25日,该院判决维持上述265号民事调解书。

  半真半假的证据

  今年3月17日,“南洋3” 向湖北省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上述武汉市洪山区法院的判决及265号民事调解书,维持武汉市武昌区法院第27号民事判决书。“我们公司和借款合同履约地都在海南,却要在湖北参加庭审。”程勇非常疑惑,在“范云海”签名造假的情况下,却仍然判对方胜诉。

  对于以上判决,不仅“南洋3”不服,连公司股东们也心存疑问。今年5月20日,上海28名“南洋3”投资者和湖北省2名投资者走访武汉市中院和湖北省高院,向两级法院负责接待的相关人士表述了意见。“200万元借款上的公章是真的,但法定代表人范运海签名是假的,该证据半真半假,怎么能因公章印与公司公章一致就可否定"范运海"签名造假事实?那么借款中的签名岂不是不起作用?”一直关注该案件的股东张资源对导报记者表示,借款事实需要陈霖拿出进一步的证据来佐证。

  “这个案件也折射出退市公司的监管真空。”张资源表示,“南洋3”自2002年5月29日退市,2004年5月28日被“强制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老三板”),期间长达两年的时间无人监管,使得非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投资者的利益也没有得到必要的维护。

  “听说江苏有个鉴定机构可以鉴定出公章是在哪一年盖的。”程勇说,下一步上诉中,如果能鉴定出公章是在范云海死后盖的,对公司将非常有利。

  作者:安丽芬来源经济导报)
boleliu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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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05-27   
南洋的朋友们,加油!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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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05-27   
依据非流通低价发行的大股东掏空公司亏损程度的大小约束溢价发行的流通股东的交易方式以打压股价降低股改对价形成的大股东愿意还钱就还钱不愿意还钱就不还钱的也就不归证监会监管了的哪怕骗子执政的绝版

月落乌啼总是千年的风霜

掏空也就不归证监会监管
[ 此帖被大林在2011-05-27 10:11重新编辑 ]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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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05-27   
证监会不履行法定职责,逃避监管责任,置公众利益于不顾,现已成千夫所指,想必滋味也不好受。
99年2网系统因“国庆彩排”“设备检修”,“暂停交易”。不知彩排完了没?造谣的坏蛋抓起来没?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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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1-05-27   
谁说三板公司不想股改?谁说三板公司不想恢复主板上市?谁说公司不努力?南洋给了最有力的回答!

我们想股改!我们想上市(主板)!



99年2网系统因“国庆彩排”“设备检修”,“暂停交易”。不知彩排完了没?造谣的坏蛋抓起来没?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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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1-05-27   
2002年5月15日借款陈霖200万元------公章印与公章一致,范运海签名是假的

2002年5月29日退市

2002年7月1日范运海意外身亡

至2003年9月刘文涛骗子执政?

2003年4月22日,陈霖与刘文涛“南洋3”签订了还款担保协议

上述100亩土地,价格已涨至一两亿元


半真半假等于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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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qc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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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1-05-27   
南洋公司正在换毛
gml---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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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1-05-27   
 
引用
引用第4楼小李于2011-05-27 08:47发表的 :
谁说三板公司不想股改?谁说三板公司不想恢复主板上市?谁说公司不努力?南洋给了最有力的回答!

我们想股改!我们想上市(主板)!


.......

njzlshw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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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1-05-27   
全国最无用政府部门排名:(欢迎大家拼命转发)

1、国家地震局:建成数十年来,没有预测过一个地震,没有发明过一项预震防震抗震技术,没有推行过一套预震防震抗震教育。以无为而治,荣登榜首。

2、国家统计部门:近二十年,尤其是近十年来,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没有一项得到社会认可,没有一项有人相信,尤其以日前cpi指数微超3%和年前房价成本效益统计,为社会所嗤之以鼻,不屑一顾,其以有为而无所作为,做无用功最多,而喜获第二名。

3、国家质量监测部门:随着毒牛奶案件的惊天大曝光,质量监测局的免检产品纷纷落马,一时间风头无两,以迅雷不及掩耳盗铃之势,顺利击败大部分对手,获得第三名。

4、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环保部门以数十年为一日的稳定无能,日日励精图治,年年环境恶化。尤其以将黄河治理断流这一伟大功绩,获得了最无用部门的第四名,同时,环保部门以其唯一的业务——罚款。获得了第一罚款单位的荣誉称号。

5、证监会:出道数年时间的非凡表现,仅靠在06年到10年四年的出色表现,就以各种黑幕交易和监督无力,迅速抢滩登陆,被中国股民们顶上了最无能部门第五名。

6、发改委:成立至今就只干过两件事,1是涨价,2是为涨价找理由
梁爽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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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1-05-27   
九年坎坷
6666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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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1-05-27   
回 10楼(股娃) 的帖子
28+2 是不是 30
叮咚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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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1-05-27   
  上海28人   武汉  的沙龙3人参加了  1人参加没有签名   2人在上面签名     文件的签名是头2天提交的  在一切准备究居  28人来武汉        
叮咚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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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1-05-27   
所以 武汉的数星星   没有参加签名  还有一位小草lgloa沙龙朋友因为要参加姐姐的孩子的婚礼准备   没有看到短信   活动完毕   还介词 了   理解了朋友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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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1-05-27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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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1-05-28   
30位投资者5月20日拜访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cxuyuan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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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1-05-28   
一个上海市,为南洋能召集28人,偌大的中国,这么多省份,这么多三板股,如果各自也能召集这么多、甚至更多人,那三板的局面可能就是另一种情形了,有感于华山的名言“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 此帖被cxuyuan在2011-05-28 14:41重新编辑 ]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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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1-05-28   


阳光照女士受大家委托安排行程,购买车票,联系餐宿,周到细微,受到大家赞扬
(本帖不作为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任何人据此信息买卖风险自负)
老q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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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1-05-28   
欺诈上市,卖者有责。 退市不公,股东不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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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1-05-28   
自费、自律、自尊
互帮、互扶、互爱
炎热之下,特别照料残疾的南洋股民仲阿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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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1-05-28   
30位投资者都是南洋3的出资人,为了公平与正义,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占,大家难得相识与相聚。为了纪念,520在湖北省高院前留了影,从此,将誓师卫权。
欺诈上市,卖者有责。 退市不公,股东不甘。
老q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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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1-05-29   
武汉市中院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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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1-05-29   
关于(2010)洪民商再重字第4号案的请愿(意见)书

尊敬的院长:
尊敬的法官:

我们是南洋公司公众投资者,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0)洪民商再重字第4号案极不公正判决,千里迢迢从上海赶来,向贵院递呈请愿书,请求贵院对该案引起高度关注和重视。

2002年7月1日南洋公司原法人范运海因交通事故身亡,公司职员刘文涛伪造《授权委托书》《聘任书》(涉嫌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已被判刑18年),欺骗员工,蒙蔽公司管理层,窃取公司管理权,为侵吞公司资产,与本案当事人陈霖(刘的老乡)恶意串通,搞虚假诉讼。

案情如下:

2003年4月22日,刘文涛和陈霖先后伪造了《借据》《授权委托书》《聘任书》(经司法鉴定均系伪造)作为证明文件,虚构了所谓海南成功投资有限公司向陈霖借款200万元的事实。同时用签订《还款担保协议》和《还款协议》的方式,暗箱操作,盗用南洋公司名义为成功投资的所谓债务担保。

   2003年8月由陈霖持伪造的《借据》《还款担保协议》《还款协议》向武昌区法院起诉,却不起诉借条上的借款人成功投资,唯独起诉南洋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只要求南洋还款。

罪犯刘文涛持伪造的《授权委托书》《聘任书》代表南洋公司去武汉即与陈霖达成协议。当即用南洋公司在海南省东方市的100亩土地(价值约2000万元)抵偿担保责任。武昌区人民法院出具了(2003)武区水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2003年9月陈霖向武昌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武昌区法院向海南东方市国土局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南洋公司100亩土地过户到陈霖名下,达到了刘、陈二人侵吞南洋公司资产的目的。

2005年8月刘文涛被判刑后,上述案情暴露,南洋公司向武昌区法院申请再审。2006年8月武昌区法院决定再审,2007年11月作出再审判决,认定陈霖伪造借据,驳回陈霖诉讼请求。

判决后陈霖不服,上诉至武汉中院。2008年6月武汉中院将案件发回重审。2008年8月武昌区法院将案件移送海口中院管辖。海口中院受移送后,指定海口龙华区法院受理。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于2009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陈霖拒不到庭。2009年3月武汉中院又下裁定,裁定案件返回由武昌区人民法院管辖。

几经周折,该案移交给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2011年1月25日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洪民商再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竟不顾事实与法律,裁决原本违法无效的担保竟予“成立”。

现在,南洋公司已於2011年3月17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洪山区人民法院(2010)洪民商再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及武昌区人民法院(2003)武区水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维持武昌区人民法院(2006)武区民再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书。

我们都是“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由于刘文涛等犯罪分子涉及金融欺诈、贪污挪用,违法担保。篡*****力,以大股东名义非法侵占、掏空上市公司,已造成南洋公司资产大量流失,公司濒临破产,严重损害了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南洋公司有近三万名投资者,不少投资者几乎血本无归、几乎倾家荡产、几乎精神崩溃。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在国务院具体指导下,在证券市场开展清理大股东侵占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等工作。南洋公司现届管理层遵循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积极行动,清档查帐,坚持原则,依法追查被掳掠、被形式表象掩饰下的似乎合法实为非法行为被掏走的资产。我们的血汗不容被非法篡夺,我们必定众志诚成城一如既往切密切关注本案发展。

我们期盼司法三公,输要让我们输得心服,赢也一定要赢得合情、合理与合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体现对证券市场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真正保护。

为了法律的尊严、保护国有资产的免遭非法流失、为了维护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希望法院能够按照法律程序,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给予三万名南洋股民一个合法的交代,同时也还法律一个公平正义的灵魂!

此致

高级(中级)人民法院


南洋公司部分投资者: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l、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联系人:
1、
2、
3、
201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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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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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洋公司与陈霖案的案情介绍

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洋公司),是海南最早的上市公司之一,属国有控股企业。由于公司被个别职员的胡作非为,导致公司陷入困境,目前公司在积极的重组。2002年7月1日南洋公司原法人范运海因交通事故身亡,公司职员刘文涛伪造《授权委托书》《聘任书》(已被判刑20年)窃取公司管理权,为侵吞公司资产,与陈霖(刘的老乡)恶意串通,搞虚假诉讼。案情如下:

2003年4月22日,刘文涛和陈霖先后伪造了《借据》《授权委托书》《聘任书》(经司法鉴定均系伪造)作为证明文件,虚构了所谓海南成功投资有限公司向陈霖借款200万元的事实。同时用签订《还款担保协议》和《还款协议》的方式,把本来与南洋公司根本无关的所谓债务,强加给南洋公司。

2003年8月由陈霖持伪造的《借据》《还款担保协议》《还款协议》向武昌区法院起诉,要求南洋公司还款。由刘文涛持伪造的《授权委托书》《聘任书》代表南洋公司去武汉应诉,与陈霖达成协议。用南洋公司在海南东方的100亩土地(价值约2000万)抵偿债务。武昌区法院出具了(2003)武区水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2003年9月陈霖向武昌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武昌区法院向海南东方市国土局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南洋公司100亩土地过户到陈霖名下,达到了刘、陈二人侵吞南洋公司资产的目的。

2005年8月刘文涛被判刑后,上述案情暴露,南洋公司向武昌区法院申请再审。2006年8月武昌区法院决定再审,2007年11月作出再审判决,认定陈霖伪造借据,驳回陈霖诉讼请求。判决后陈霖不服,上诉至武汉中院。2008年6月武汉中院将案件发回重审。2008年8月武昌区法院将案件移送海口中院管辖。海口中院受移送后,指定海口龙华区法院受理。龙华区法院于2009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陈霖拒不到庭。2009年3月武汉中院又下裁定,裁定案件由武昌区法院管辖。其实,陈霖持上述伪造的资料向武昌区法院起诉明显违反法律的管辖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该案应由海南省的法院来审理。

几经周折,现该案正在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审理中,为了法律的尊严、保护国有资产的非法流失、为了维护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希望法院能够按照法律程序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给予广大股民一个合法的交代,同时也还法律一个公平正义的灵魂!


                     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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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2011-05-31   
有关甲方陈霖与乙方南洋民间借贷担保案

当事人:

范运海: 海南成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功”或“成功公司”)法人代表;兼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或“南洋公司”)法人代表,2002年7月1日意外死亡

陈霖:  居住地武昌,自称曾任成功和南洋经理,法院文书上为武汉宝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刘文涛:居住地武昌,南洋职员,范运海死后,刘文涛伪造范运海聘其为公司付总裁的《聘任书》和授权委托其经营管理南洋及南洋第一大股东海南成功的《授权委托书》,主持召开南洋公司董事会,骗取董事会成员信任,取得两公司管理权。2004年1月12日涉嫌职务侵占被逮捕。2007年4月因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

重要时间表:

2002年5月15日为成功向陈霖个人借款200元人民币的《借据》上注署日期,借据上盖有成功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南洋公司公章、仿冒范运海笔迹签名。借条内容为:成功公司分三次借到陈霖200万元,定于同年12月30日前偿还,南洋公司以其在海南东方的100亩土地作抵押。

2002年5月29日南洋公司终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04年5月28日移入三板证券市场。

2002年7月1日成功兼南洋法人代表范运海意外死亡,刘文涛伪造范运海聘其为公司付总裁的《聘任书》和授权委托其经营管理南洋及南洋第一大股东海南成功的《授权委托书》,欺骗董事会,纂得成功和南洋控制权。

2003年4月22日刘文涛以代表成功公司和南洋公司名义与陈霖签订《还款协议》、《还款担保协议》,约定抵押100亩土地使用权,若逾期办理,陈霖有权在居住地[武汉市]的任何一家法院起诉。

2003年8月10日陈霖持上述《借据》、《还款协议》、《还款担保协议》在其居住地武昌区人民法院水果湖法庭起诉南洋公司,请求将南洋100亩土地过户给陈霖,刘文涛持上《聘任书》和《授权委托书》代表南洋公司亲赴武汉应诉,并放弃答辩,与陈霖达成调解协议,以海南省东方市100亩土地抵偿成功债务。

2003年8月18日武昌区法院水果湖法庭向双方送达(2003)武区水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

同年9月9日武昌区法院水果法庭向海南省东方市国土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2003年9月15日100亩土地过户在陈霖名下。过户时,陈霖有目的、有予谋将100亩土地分割数块过户在自己名下。

同日(2003年9月15日)南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恢复法人治理,除刘文涛和陈霖俩人外,南洋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临时股东大会还不知道成功向陈霖借款、南洋为大股东成功担保、陈霖在武昌起诉、以及刘文涛迫不急待在武昌签署民事调解书,以及100亩土地己经分割数块被陈霖全部过户在自己名下等等严重事件。

2003年10月15日南洋颁布公告,寻找刘文涛,要求其交出公司印章、执照等文件和资料。刘文涛拒不露面。

2004年1月12日涉嫌职务侵占被公安机关逮捕。

2005年8月30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海中法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文涛犯有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20年。

2006年南洋才从刘文涛刑事案发中获知100亩土地被陈霖占有,遂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2006年8月23日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决定再审,同时中止(2003)武区水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2007年4月11日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琼刑终字第122号终审判决,因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即自2003年12月5日至2021年12月4日止。

2007年11月15日武昌区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武民再审字第27号民事判决,认定刘文涛在南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范运海身亡后,伪造范《聘任书》,以南洋公司总裁身份与陈霖恶意串通,虚构成功公司向陈借款200万元以及100亩土地担保事实签订还款及管辖协议,均非南洋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属无效担保协议。判决撤消第265号民事调解书(2003)武区水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补正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审原告陈霖的诉讼请求。南洋胜诉.

2008年5月陈霖对再审不服,上诉至武汉中院。

2008年6月武汉中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并口头要求武昌区法院将该案移送海口中院管辖

同年8月8日武昌区人民法院以(2008)武区民再字第5《案件移送函》,将该案卷宗移送海南省海口市中院。

同年8月11日海口市中院指定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受理该案。
由于陈霖到处告状,武昌区法院补发一份移送管辖的裁定书,并明确要求给陈霖上诉权。武昌区法院补发(2008)武区民再字第5-1号裁定后,陈霖上诉至武汉中院。

2009年3月18日武汉中院以当事人约定协议管辖,武昌区法院有管辖权为由,作出(2008)武民再终字第99号民事裁定,撤销武昌区法院(2008)武区民再字第5-1号裁定,指定武昌区法院管辖该案。

2009年12月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此案由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1年1月25日洪山区法院作出(2010)洪民商再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维持(2003)武区水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即陈霖胜诉,南洋败诉。

2011年3月17日南洋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0)洪民商再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03)武区水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维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06)武区民再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陈霖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1年5月20日,上海28位南洋公司投资者和湖北省2名投资者共30人来到武汉市,走访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两级法院接待的官员表述了意见,分别递呈“关于(2010)洪民商再重字第4号案请求书”。投资者认为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引用法律不当,作出了错误判决,严重损害了二万七千余名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请求二审法院尊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善意行使裁判权利、履行守法执法义务,排除不良干扰,秉公执法,从而依法作出公平与公正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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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 2011-05-31   
民事判决书(2011年1月25日)
(2010)洪民商再重字第4号

居然判南洋败诉,简直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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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 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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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表于: 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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