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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被上诉人拿证券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和证券协会的《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对抗国家行政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是无效的。
以上事实均说明代办股份系统是完完全全的深交所系统,所以在代办股份系统上市的“港岳1”就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当然也是《公司法》第121条规定的“上市公司” 港岳公司(前身为恒通集团)於1991年4月经主管的国务院国家体改委批准合法挂牌上市, 而中国证监会在其上市一年六个月以后,即1992年10月成立, 之后并没有文件要求已上市公司必须再回过头来重新向证监会提出上市申请。
2002年9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登陆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证券在这个市场上市交易己有八年之多,现在质疑其上市合法性,被上诉人不是权力傲慢、故意刁难又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