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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老三板广大投资者强烈要求证监会兑现承偌。
219320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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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06-17   

老三板广大投资者强烈要求证监会兑现承偌。

管理提醒: 本帖被 股海拾贝 设置为精华(2011-06-17)
证监会领导多次表示要对老三板公司一揽子包底解决。
浙江信联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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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06-17   
wangqiaolian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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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06-17   
他们已经把脸贴在台子上了,丢人啊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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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06-17   
索罗斯在东南亚金融风暴后说了一句话,耐人寻味:只有这些国家金融系统出现问题而自己醺然不知时,我们才会对他们发动攻击,以警示他们不再犯错。
219320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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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1-06-17   
有权不露脸还是有权不要脸?
ls2125311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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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1-06-17   
明知错误为什么不改?是谁用鬼话迷惑了掌权人?让如此天大不公存在,摸黑了我堂堂中华资本市场?
冤假错案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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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1-06-17   
三五个人还想跟那流氓政客打交道流氓要么怕人多要么怕管他的警察
空前绝后,蒙冤受难的仅存八只两网冤股板块,是股市里最袖珍的板块!受难十三年以来,收益最多最大的准是那些经常做短线做波段的,但最后等出台平反转板补偿政策时,踏空的也准都是那些技术派的高人!因为他们尝过甜头儿!这就是人性的弱点,凡人都不可避免!你是凡人吗?其实回首若干年以来,两网退市,忽左忽右,高抛低吸,买进卖出做波段的都是高手高人,但在小草论坛,你要总是被大家察觉和发现,你可能就做的不够高尚了!小草论坛就像社会上一样,有饱汉也有饿鬼。其实很好分辨,饱汉底气足,饿鬼饿狠狠!看到谁都想咬一口,像疯狗一样!你是饱汉还是饿鬼?(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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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虫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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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1-06-17   

“一揽子方案”本身就是个骗局。
两网问题是特殊的历史遗留问题,他既与“退市制度”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也与“新三板”扩容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将两网历史遗留问题与这些问题捆绑起来“一揽子”解决,本身是很可笑的,也是经不住推敲的。两网有两网的特殊性,必须有特殊的政策支持才能妥善解决,如果没有特殊的政策支持,不问青红皂白都打进“一揽子”进行打包解决,是解决不了,也是解决不好的。即使能够解决了,结果也是“不妥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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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 威望 +10 2011-06-17 大家要都像糊涂虫一样明白,问题早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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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1-06-17   
2009年5月,上海的那位曾某某说:最慢一年一揽子解决老三板历史遗留问题。
2010年5月,毛都没看到一根。

目前是2011年6月了。

请问:高层如果都说话当放屁,请问:Z   F  公信力何在?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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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1-06-17   
媒体称中国央行是全球最大水平最臭的对冲基金2011年06月17日 13:02
来源:财经网 作者:徐斌
【财经网专稿】记者 徐斌 五月份外汇占款增速波澜不惊,一如既往,而中国外储运作在全球金融市场上买进卖出煞是热闹,而同时市场分析人士和经济学家,数落起中国经济痼疾,从地产泡沫到地方融资平台,再到价格管制等等,却很少有人注意到日益失衡的中国央行资产负债表。事实上,这才是中国经济最大的脓包。

中国人民银行16日公布的数据显示,5月中国金融机构新增外汇占款达3764.14亿元人民币,环比上升21%。分析人士指出,5月新增外汇占款环比上升逾两成,显示央行对冲流动性的压力未消,也是导致央行再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的原因之一。事实上,央行每月固定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已经被市场人士讥讽“央行月事”。央行之所以如此,不过是每月外汇占款持续膨胀,以前央票对冲成本太高吃不消,不得已搞上调准备金率回笼基础货币。

外汇占款是中国基础货币持续扩张的根源,这一点天下皆知。但却很少有人注意到央行资产负债表日益失衡的事实。截止2011年4月底,央行总负债规模高达271765亿人民币,然后央行自有资金不过219亿人民币。试问,天下间哪有一家实体单位会如此高负债的?当然只有中国央行。而央行资产负债表的另一面,却是外汇储备过3万亿美元规模的资产。说到底,央行对内发行的人民币,是债务,对外拥有的外汇储备,则是债权。这个角度看,中国央行是全球最大的对冲基金。

但这可能是全球操盘水平最臭的对冲基金。

因为多空头寸完全搞反了。它不断借入人民币,不断借出美元的背后逻辑和策略,是看空人民币,并做多美元。结果多年来,美元多头仓位日益贬值,而人民币空头仓位却日益看涨。如果是一家在市场打滚的对冲基金,这样的投资策略,你认为它会生存多长时间?但它现在一直存在——因为它是央行。如果亏损了,它可以选择印钞赖账悄然掩盖自己的亏损。因此北大教授周其仁质疑中国央行对冲外汇占款的合法合理性,建议要用财政收入来对冲外汇占款,这实际上是拿全国纳税人的血汗钱去弥补央行操盘亏损。于情于理,其实更不通。

近十年来,喧嚣的财经媒体不断充斥着地产泡沫的新闻,体制内外的经济学家们,不断讨论着中国经济结构失衡、地方融资平台危机这样的痼疾,但却很少有人注意到中国央行日益失衡资产负债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央行资产负债表的资产负债规模日益庞大,而亏损也悄然膨胀。这是中国经济最大的脓包,很少被人关注,直到有一天,脓包中的恶脓流出,让中国经济陷入萧条,也许才会引起人们的警醒。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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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1-06-17   
陈思进:将美元和人民币的购买力进行比较,发现一美元至少等于15人民币,甚至20人民币!用老百姓的话来说吧,美元值钱!是的,美国需要借钱时,美元变强,需要还钱时,美元变弱

侯宁:国际金融报副主编贴了张图片,然后问:周小川在想什么?我的回答是:他在紧张地用英语思考:为什么当我还在琢磨人民币升值问题的时候,人家却开始做空人民币了?WHY?WHY?WHY?美元指数竟然要到76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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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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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1-06-17   
监管部门非法关闭两网系统形式上是给了江总俩大嘴巴实质是给爱国者关进了冤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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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海拾贝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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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1-06-17   
三板冤案举世公认
三板现状不符合党的政策
三板问题久拖不决违背和谐社会建设
三板冤案久拖不决天理难容
走啊走,走啊走,依依离别家乡柳。披星戴月饮风露,苦海无边甘承受,人生贵在有追求,哪怕脚下路悠悠。走啊走,走啊走----
梁爽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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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1-06-17   
三板冤案久拖不决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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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1-06-18   
只要会说两句话就能在证监会*****办当主任或公务员,一是放心吧,你们反映的问题我们一定会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的;二是回去吧,任何问题的解决都是逐步需要时间的,有消息会立即通知你们。
大浪淘砂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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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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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1-06-18   
 证监会征求意见老三板问题再上日程


2009年05月15日 23:00  经济观察报
  胡中彬

  老三板问题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

  5月11日、12日两日下午,证监会与老三板投资者代表在北京进行了两次座谈,就如何解决老三板的历史遗留问题听取了意见。

  
证监会方面该座谈的负责人称,老三板问题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推进解决,目前也在业界征求解决意见和方案,尚无明确的时间表。

  高规格的座谈

  据悉,上述座谈主要是了解老三板投资者的诉求并征求老三板问题的解决思路和方案。这些投资者来自上海、山东、浙江等地,共八人。证监会此次出席座谈会的包括发行部、市场部、法律部、股改办等八个部门的领导以及证券业协会的负责人。

  参会人员对本报表示:“参与座谈会的都是各个部门的处长,以及证券业协会的一位负责人,如此高规格的接待非常意外。”

  国内三板市场包括新、老两个板块:老三板又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是主板退市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公司;新三板又称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是国家级园区高科技企业。

  目前,老三板市场共有8家来自原NET、STAQ系统公司,43家主板退市公司,其股东数量约170万,目前确权和开户约60余万,仍有100万户滞留主板无法交易。

  老三板的投资者代表称,从主板退市的公司几乎都是因占用资金的问题直接从主板市场退市的,投资者损失惨重。虽然退市的责任也得到了监管层的认定,但对清欠和股改的工作数年过后依然没有进展。

  
证监会此次座谈遵循 “多听少说”方针,称证监会对老三板的问题高度重视,会里领导近期已经有多个批示,希望能够进一步研究相关问题,征求解决老三板问题的方案。不过对于老三板的具体解决思路和进程并未有明确表态,也并未向投资者做出承诺。

  
“这也不是证监会一个部门能够解决的问题,也需要协同其他部门一同解决。”上述证监会方面的负责人称。

  老三板破题

  对于解决老三板问题,2007年下半年证监会曾在北京召开过一次与投资者的座谈会,2008年10月,证监会曾率多个部门前往上海调研并与投资者进行了第二次交流。

  据悉,在今年此次座谈会上,投资者代表提出的主要诉求包括:提请监管部门组建解决三板问题的专题组织,针对老三板股民和公司的现状,作专题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监管层因以前放弃监管和监管缺失的责任,赔偿投资者因此造成的损失,尽快落实,抓紧、抓好三板市场的监管工作;提请政府部门尽快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希望赶在创业板推出之前,尽快解救退市公司(清欠、股改、重组),回归主板;合并账户,实行每周五次交易和实时交易,改善落后的交易方法、恢复连续交易制度;出台鼓励扶持政策,鼓励老三板公司,通过股权置换、重组、收购等方式,实现上市,为老三板公司进入创业板和中小板开辟绿色通道。

  一家券商人士表示,投资者试图让老三板与新三板得到同样待遇的想法似乎很有难度,“新三板发展形势良好,老三板许多公司已经处于瘫痪状态,无法和新三板融为一体。”

  北京大学证券研究所副所长刘军认为,尽管在技术上新、老三板融合具有可行性,但难度很大,因为老三板公司基础比较差,差别太大了。
解决老三板问题主要是老三板企业得通过融资等途径搞活自身流动性。另外券商的作用也很关键。

  今年2月的一个会议上,有券商提出将老三板定位为退市公司服务,归于OTCBB(场外柜台交易系统);新三板则可发展为北京证券交易所,成为中国的NASDAQ,为创新型企业服务,可命名为“创新板”,此想法尚未得到监管层的首肯。

  上述券商人士称:“证监会去年曾专门与券商讨论过股改的问题,监管层希望股改的思路同主板一致,在尊重公司意愿的前提下让有条件的公司先行进行股改,其后再根据情况考虑回主板的可能性。”

  目前,针对如何解决老三板的历史遗留问题,证监会仍然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我们还不能给出明确的时间表。”上述证监会方面的负责人表示。

  (赵晓菲亦对本文有所贡献)
[ 此帖被219320在2011-06-20 16:29重新编辑 ]
xgr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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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1-06-18   
扩大影响,是解决老三板的不2选择。
三板市场风云:http://blog.eastday.com/xuguorong
atmgzy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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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1-06-18   
证监会约见投资者 老三板期待政策“绿灯”

2011年05月03日 23:55     经济导报记者 安丽芬

   经济导报记者2日独家获悉,中国证监会*****办主任曾彤、上海证监局处长钱衡等6人近日约见了两位“老三板”资深投资者,一位是张资源(本报2月28日在B1版、3月30日在A1版曾予报道),另一位是来自上海的顾女士。

   据张资源透露,证监会、证券业协会、上海证监局曾于去年2月27日约见了包括他在内的10位“老三板”投资者代表,一年之后的这次约谈,主要围绕“老三板”问题的解决程度展开。

   “现在‘老三板’问题有两条出路,要么等,要么找条活路,就是重组或再上市。”曾彤对“老三板”投资者表示,但这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单靠个人和个别公司的力量很难完成。前几年“壳”还行,现在到处是“壳”,已不再值钱。

  3次上市均告吹

   重组或再上市对“老三板”公司来说难度很大,7年多来也仅有粤传媒一家实现上市。

   “有些‘老三板’公司想通过资产重组实现再上市,但是目前政策尚不明朗,他们担心花大力气重组后却转板失败。”张资源表示,如今的“老三板”公司,自从被打入“冷宫”后,除了情况特殊的粤传媒,都已与上市“绝缘”。

   在51家“老三板”公司中,杭州大自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0001,以下简称“大自然”)是惟一能持续7年盈利的公司。其最近6年的年报显示,公司每年盈利几百万元,最近3年均在500万元左右,营业收入逾3亿元,业绩甚至好于一些创业板、中小板公司。

   早在2007年年报中,大自然就透露出要转板上市的意愿。但就是这样一家公司,截至目前,3次尝试上市的计划均“胎死腹中”。

   “证监会没有说明否决原因,我们认为是公司效益不够好。”大自然上市办主任徐建华对导报记者表示,目前公司董事会也没有讨论有关上市事宜。

   导报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大自然近几年的主营业务一直在根据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可能也是其冲刺上市屡屡“折戟”的原因之一。

  政策7年成摆设

   目前,“老三板”市场有43家退市公司、8家原两网公司(即STAQ和NET系统)。据导报记者了解,退市公司如何再上市,是否一定要达到《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

   证监会2004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退市后重新符合上市条件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再次上市交易的申请。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审核公司的再次上市申请。”

   但是拟转板公司到底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比如总资产、持续盈利状况、财务报告等细节,现在还不是很清楚。目前,尚无一家“老三板”公司通过此指导意见实现再上市,上文提到的粤传媒是通过IPO上市,而非转板。

   “老三板”公司不仅转板难,就连重组也是困难重重。指导意见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可以采取购买、出售资产、剥离债务或股份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但应在当地政府的支持、指导、监督下依法进行。”

   “这一规定无疑是给‘老三板’公司上了镣铐。”张资源说,已经7年了,“老三板”公司重组和再上市的相关配套细则还没有出台,想发展的“老三板”公司也一直缩手缩脚。

  系统性问题

   如今的“老三板”市场,一片“惨绿”。

   截至4月29日,仅有22家公司披露2010年年报,不到总数的一半。其中,19家公司去年出现不同程度的亏损,17家公司最近3年均出现巨亏,有9家公司最近3年已无主营业务,靠自身力量难以为继。仅有南洋3(400023)在没有主业的情况下,净利润蹊跷地从2009年的43.81万元暴增至2010年的737.95万元。另一方面,很多公司已不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甚至与主办券商也失去了联系。

   相比之下,大自然真可谓是“老三板”市场中的“鸡头”。但其不算出彩的再上市经历,令其它条件不济的“老三板”公司望而却步。“南洋3的董事长比较年轻,也很有冲劲。”张资源透露,近几年一直在寻找公司出路,但苦于政策不明,不敢轻举妄动。

  “这是制度问题,有些历史遗留问题会在发展中得到解决。”曾彤表示,目前,解决个别“老三板”公司也是不行的,这是系统性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证监会正在制定场外市场的监管制度、转板制度和退市制度,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都将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和完善中得到解决。

  政策期待

   备受市场冷落的“老三板”公司,并没有因为遭遇冷眼而自暴自弃。张资源透露,一些“老三板”公司正在积极研讨国家未来政策的可能走向,以期未雨绸缪,重振旗鼓,如海国实(400005)、华凯(400007)、南洋3等。

   “未来,8家原两网公司有可能纳入‘新三板’的范畴。”张资源表示,几个“老三板”公司的老总也认同这一看法。但对于原两网公司是否属于上市公司,目前证监会内部还没有统一意见。另一方面,原两网公司是公众公司,而“新三板”公司是定向募集的非公众公司,从这一点上讲,二者还无法兼容。

   目前,很多“老三板”公司因不受关注、缺少政策支持,整体陷入停摆状态。经过对14家“老三板”公司进行调研,张资源认为,只要证监会出政策,“老三板”的历史遗留问题就可以解决,“老三板”公司也会通过资产重组或再上市获得重生。

[ 此帖被atmgzy在2011-06-19 08:51重新编辑 ]
百年魔怪舞翩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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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1-06-19   
 冤民团结如一人,试看天下谁能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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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1-06-19   
不给点厉害的他们是不会理睬我们三板难民的,上访了几年有用吗?回答都是一样的:放心吧,我们会通报领导,领导很重视的,很快会处理的,请回去吧。这种忽悠现在人人都会怎么还有那么多老实人去浪费时间啊?还捐款上访,搞点实在的,直接上北京监会门前游行,只要有证据有理人多点必定会引起媒体注意,媒体一曝光全人类都知道了还怕他们拖延?想想他们最怕啥?怕闹事怕游行怕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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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1-06-19   
老三板游行是唯一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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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1-06-19   
y行是老三板唯一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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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11-06-21   
现在台上的人多喜欢去做锦上添花,
像2网之类的麻烦事,躲都来不及了,我们还寄望现在的中国真能出个“包青天”?
我辈任重道远,几近绝望!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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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11-0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法
(*****十月三十一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均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集会,是指*****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法所称*****,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条 集会、游行、*****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六条 集会、游行、*****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二章 集会游行*****的申请和许可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下列活动不需申请:
    (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
    (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必须有负责人。
    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第九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第十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五日。
    第十一条 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
    第十二条 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
    第十五条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
    第十七条 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三章 集会游行*****的举行
    第十八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第二十条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府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
    第二十二条 集会、游行、*****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集会、游行、*****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
    第二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第二十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参加集会、游行、*****的人员越过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本法第二十三条所列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的特定场所周边一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的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在举行集会、游行、*****过程中,破坏公私财物或者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伤亡的,除依照刑法或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集会、游行、*****,适用本法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参加中国公民举行的集会、游行、*****。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五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国家和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五十九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六十三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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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hp64052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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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11-06-21   
              
glh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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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201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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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gzy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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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 2011-06-22   
“这也不是证监会一个部门能够解决的问题,也需要协同其他部门一同解决。”上述证监会方面的负责人称。



按职责分工究竟应该那个主管部门出面协同其他部门一同解决?

百年魔怪舞翩跹!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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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 201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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