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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付小为:司法判决不应忽视社会正义观
冤假错案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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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07-07   

付小为:司法判决不应忽视社会正义观

2011年07月06日08:19  汉网-长江日报
  □ 本报评论员 付小为

  近日,云南李昌奎*****少女摔死其弟一案因二审作出的死缓改判遭到公众的广泛质疑。日前,云南省高院已派专人对此案进行重新审查,不日会将结果公之于众。

  判决书在被害人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许多人将该案与药家鑫案作对比,直接对案件裁量的公正性提出质疑。

  其实,公众对死刑案件的关注并不限于此案。由于公众在涉及己身的公平正义问题上,例如公共问题决策等事宜的讨论空间还很有限,集中在死刑判决这类的极端事件里的公众态度因而凸显出来。应该说,每一例进入公众视野的死刑案件都会自然地受到广泛关注。另一方面,死刑判决因为攸关生命,又迫切指向公平正义,公众也会就个案判决有更多诸如赞同、反对甚至义愤的表达。

  随着更多死刑案件的公开,许多具体死刑个案走入公众视线,进而引发社会层面的热议。对司法而言,这是一种进步。然而,如果一些备受争议的判决最终不能给公众提供一个合理的依据,法律很难自威。

  从案情来看,提亲未遂后*****19岁少女,摔死其3岁的弟弟,完全符合一审法院“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定性。二审以自首情节为由改判死缓,不仅在是否存在自首的事实判断上难站稳脚跟,也未有给出足以“从轻”的理由。这使得外界有了揣测“隐情”的余地。

  我们更愿意相信本案的判决结果完全出自法官的自由心证,基于对自首定义的把握,对赔偿情节的考虑。但显然,法律专业人士作出的正义裁量与公众的正义判定差异极大。

  不能否认,司法判决结果与社会大众的判断不尽相同,法官依照法律作出的判决结果可能与公众的依照生活经验、社会习俗、道德规范推断的结果可能有重合的部分,也可能有分歧的部分。多数时候,我们也选择了尊重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判断。

  然而,回到李昌奎个案,在手段残忍,行为恶劣的事实面前,普通人亦不难得出结论。某种程度上,它体现的是社会基本正义观。一些国家刑事审判中采用的陪审团制度,正是对社会正义观直断案件事实的信任。可以说,正义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社会土壤,法律专业人士的正义裁量并不能独立于社会基本正义观而存在。李昌奎案的重新审查,是对实现社会正义的公众期望的回应。http://news.sina.com.cn/pl/2011-07-06/081922765250.shtml

[ 此帖被冤假错案在2011-07-07 12:4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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