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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南洋土地被侵占案7月11日已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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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楼  发表于: 2011-07-14   
另外的问题有:
1、第一份借据中范运海代表的是成功公司的借款经手人,在担保人中只有盖章,没有范的签名,严格而言,作为担保人,范应再签一次名。
2、借据中,本公司指成功公司,而100亩土地即不是成功公司的,也不是股份公司的。
3、第二份借据中,所谓情况属实,也没有人签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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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楼  发表于: 2011-07-14   
最差的情况是,成功公司借了200万是真的,股份公司作了担保,
但是担保物不是股份公司的,所以100亩地还是航运地产的,
陈霖可以请法院冻结成功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资产,拍卖所得用于还200万,比如可以冻结股份公司持有的20%航运地产股权,但没有权利冻结航运地产的100亩土地啊

其他如刘文涛身份不合法等问题其他人已有指出,我只从土地是航运地产的这一点就证明抵押及过户是无效和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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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路险 贡献值 +10 2011-07-14 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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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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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楼  发表于: 2011-07-14   
引用
引用第31楼658653于2011-07-14 12:39发表的  :
最差的情况是,成功公司借了200万是真的,股份公司作了担保,
但是担保物不是股份公司的,所以100亩地还是航运地产的,
陈霖可以请法院冻结成功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资产,拍卖所得用于还200万,比如可以冻结股份公司持有的20%航运地产股权,但没有权利冻结航运地产的100亩土地啊

其他如刘文涛身份不合法等问题其他人已有指出,我只从土地是航运地产的这一点就证明抵押及过户是无效和非法的!!!


学习了,谢谢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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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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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楼  发表于: 2011-07-14   
引用
引用第30楼658653于2011-07-14 12:31发表的  :
另外的问题有:
1、第一份借据中范运海代表的是成功公司的借款经手人,在担保人中只有盖章,没有范的签名,严格而言,作为担保人,范应再签一次名。
2、借据中,本公司指成功公司,而100亩土地即不是成功公司的,也不是股份公司的。
3、第二份借据中,所谓情况属实,也没有人签名啊

.......


第二份借据中,所谓情况属实,由刘文涛签了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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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653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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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楼  发表于: 2011-07-14   
审判长总结四个问题请双方陈述观点:
1、刘文涛的身份是什么?
2、200万元人民币借款是否真实,成功有否收到?
3、刘文涛於2003年3月10日在“借据”上确认土地抵押,成功和南洋方面是否知晓?

4、2003年4月22日刘文涛以代表南洋身份与陈霖订立“还款担保协议”是否有效?


华山:从审判长的总结来看,这个审判长比较专业也有职业道德,再结合土地根本不是股份公司的事实,400023应该能胜诉,一起探讨,一起分析,谈不上学习,一起维护400023的合法权益。我认为两个核心一是土地是南洋航运地产的,二是刘文涛的身份不合法,(获得范的授权签名是假的及违反公司章程等规定)。另外再争取的是,不管范还是刘都是用别人的土地作为质押物,那么就表明没有用南洋的其他资产作抵押,而质押物非400023的,所以整个担保是无效担保,可以免除担保责任,如果借款是真的,那就只让成功去还吧!!!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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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楼  发表于: 2011-07-14   
刘文涛与陈霖赶在临时股东大会前把100亩土地搞到手
2002年5月15日借款200元人民币的《借据》上注署日期,借据上盖有成功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南洋公司公章、仿冒范运海笔迹签名。借条内容为:成功公司分三次借到陈霖200万元,定于同年12月30日前偿还,南洋公司以其在海南东方的100亩土地作抵押。

2002年5月29日南洋公司终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2年7月1日成功兼南洋法人代表范运海意外死亡.
刘文涛伪造范运海聘其为公司付总裁的《聘任书》和授权委托其经营管理南洋及南洋第一大股东海南成功的《授权委托书》,欺骗董事会,纂得成功和南洋控制权。

2003年4月22日刘文涛以成功公司和南洋公司名义与陈霖签订《还款担保协议》,约定抵押100亩土地使用权续,逾期办理,陈霖有权在居住地[武汉市]的任何一家法院起诉。

2003年8月10日陈霖持上述《借据》、《还款协议》、《还款担保协议》在其居住地武昌区人民法院水果湖法庭起诉南洋公司,请求将南洋100亩土地过户给陈霖,刘文涛持上《聘任书》和《授权委托书》代表南洋公司亲赴武汉应诉,并放弃答辩,与陈霖达成调解协议,以海南省东方市100亩土地抵偿成功债务。

2003年8月14日,南洋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定於2003年9月15日召开,刘文涛感到末日将来临。

2003年8月18日刘文涛与陈霖达成协议书,当天武昌区法院水果湖法庭向双方送达(2003)武区水民初字第265号民事调解书,后附协议书

同年9月9日武昌区法院水果法庭向海南省东方市国土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2003年9月15日100亩土地过户在陈霖名下。过户时,陈霖有目的、有予谋将100亩土地分割数块过户在自己名下。
同日(2003年9月15日)南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南洋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临时股东大会还不知道成功向陈霖借款、南洋为成功担保、陈霖在武昌起诉、刘文涛迫不急待在武昌签署民事调解书,以及100亩土地己经分割数块被陈霖全部过户在自己名下等等严重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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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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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楼  发表于: 2011-07-15   
仿冒范运海笔迹签名的委任状是无效的犯罪行为

仿冒范运海笔迹签名的借据就是有效的合法行为?

只要是银行需要盖章,99.99%的企业的财务办事人员都能拿到财务章和公章



[ 此帖被大林在2011-07-15 09:19重新编辑 ]
张工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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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楼  发表于: 2011-07-15   
陈霖在庭上说2003915南洋临时股东大会是非法的。

完全胡说霸道

请读下面法律意见书: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叁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 2003-09-16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叁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下称《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应国平律师出席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所法律意见随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和《规范意见》第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列席了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系在下列背景下召集的:

公司第三届董事局和第三届监事会均于2002年5月30日任期届满,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局主席范运海又因意外交通事故,于2002年7月1日不幸身亡。致使公司退市后大量的事务性工作无专人出面合法处理,公司营业执照没有年检,各方面工作均处于停顿状态。

在海南省人民政府支持下,经公司第一大股东海南成功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6.7%)提议,并取得股东单位海南省财政厅(持股比例2.97%)、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持股比例1.97%)、海南光大国信物业管理公司(持股比例0.79%)、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持股比例0.66%)的同意,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3年8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定为2003年9月15日。


  提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公司董事局换届选举的议案》;
    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上议案的相关公告已刊登于2003年8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9月15日上午在海口市文华大酒店北京厅举行,会议由海南成功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程勇主持。
  经审查,以上议案符合《规范意见》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方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止2002年4月29日下午3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
  经公司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会议人员凭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持有公司股数共计83,409,49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数248,718,128股的33.54%,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民法通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大会。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由海南成功投资有限公司、海南省财政厅、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南光大国信物业管理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提议,未增加公告之外的新提议。

  四、本次临时的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进行表决。采取记名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由二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进行监票和清点,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关于公司董事局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结果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五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
  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应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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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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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楼  发表于: 2011-07-19   
军民团结如一人,试看天下谁能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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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楼  发表于: 2011-07-20   
决战枪声打响,正义尽管常常迟到,却谁也不能阻挡!

因为有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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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石头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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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楼  发表于: 201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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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楼  发表于: 2011-07-20   
引用
引用第40楼小石头于2011-07-20 08:58发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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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证监会文件规定、上市公司章程都有禁止性规定:上市公司经理、董事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大股东及关联企业担保,凡有此违规担保都强制规定无效!

中川的朋友们,行动起来!起诉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违规担保无效,在成都起诉!
[ 此帖被张工在2011-07-20 11:2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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