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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创业板尝试直接退市 专家吁尽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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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07-30   

创业板尝试直接退市 专家吁尽快落实

管理提醒: 本帖被 王敏超 执行合并操作(2011-08-08)
本报记者 朱宝琛
  日前,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首度披露了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原则及框架。值得注意的是,在制度设计中,新增了两条终止上市标准,最近三年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或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公司股票都在退市之列。

  对此,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要达到退市效果,在退市标准上要有威慑力。前纳斯达克中国首席代表徐光勋认为,中国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制订说明资本市场在进步。他指出,从融资功能和交投活跃度上来看,国内的创业板算是成功了,但是从本质上来讲,中国创业板还处于发展的初期,接下来要加强监管体系的建设和监管执行力度。

 我国的创业板于2009年10月创立,是一个全新的市场,没有历史遗留问题,建立健全直接退市制度不涉及对现有市场利益格局的调整,而且有条件先行先试,所以深交所在创业板开设之初就明确提出“直接退市制度”。

  “退市制度是保证市场高效有序运行、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完善的退市制度有利于引导市场资源流向优质企业,同时也能够有效地遏制市场过度投机与违规违法行为,实现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一券商人士称,退市制度是创业板总体规则中的题中之意,也是解决目前创业板市场发展中一系列问题的必然选择。

  “投资者在创业板建立之初就期待着直接退市制度的推出,监管层此前也已经明确了直接退市制度的必要性。那为何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迟迟未能建立?”该人士说。

  而对于创业板退市制度迟迟未见踪影这一情况,业内专家称,非常有必要推出创业板退市制度,以杜绝目前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出现的久拖不退、借壳上市、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现象,净化创业板市场环境。

  董登新称,A股退市制度存在着两个最根本的制度缺陷:一是退市标准单一、不科学;二是退市标准与上市标准缺乏对称性。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后,退市制度改革绝不能久拖不决。创业板作为高成长性、高风险投资市场,创业板的退市制度必须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退市效率应该更高。它应该借鉴主板退市制度的教训,但又有别于主板退市标准。

  他同时称,创业板退市制度的设计理念,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深交所提高退市效率的决心和信心,远比现行主板退市制度更先进、更完善。未来的创业板的退市制度,一定可以震慑垃圾股的过度投机与炒作,更可以杜绝垃圾重组的炒壳游戏。

  “创业板非常有必要且有条件尽快建立直接退市制度。”上述券商人士呼吁。他称,建立良好的退市制度是促进资本市场良好发展至为重要的关键一点,我们必须吸取教训,让创业板从一开始就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健康发展,把产生种种缺点的可能性扼杀在摇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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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07-30   
首批创业板上市公司业绩轨迹背后的故事
鲁桂华
  历史的视角:创业板公司业绩变迁轨迹
  怀着从历史中解读内在逻辑的信念,我分析了28家首批于2009年上市的创业板公司上市前三年和后两年,即2006年至2010年的净资产报酬率。
  第一,这些创业板上市公司上市之前的财务业绩明显好于上市之后,上市前三年的净资产报酬率都在30%以上,而上市后两年的净资产报酬率仅仅略高于10%,远低于上市之前的水平。
第二,在上市之前的2006年至2008年,净资产报酬率从33.6105%逐年上升至2008年,即上市前一年的38.8615%,并且在上市前一年达到最大,上市后即迅速下降。
  创业板的本质是成长板,但为什么首批28家创业板公司的净资产报酬率只是在上市之前成长?并且恰好在上市前一年达到其成长的高峰?为什么上市之后净资产报酬率旋即下降?这是巧合,还是另有更深层次的制度背景?
  内在逻辑:管制与反管制的博弈
  给定监管部门的管制政策,被监管者为了谋求自己的私利,必然会采用种种反管制的措施来规避管制。所以,被监管者规避管制的行为,是管制政策的函数。俗语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是这个道理。
  一些高校为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把研究生课程的及格分数设定在70分而不是60分。我在安排助教判卷时总是提醒他们,给分不要低于70分,并且笑着对询问成绩的研究生们说,即使及格分数设定为90分,你们也总会及格的,因为仅仅依赖事先设定的高及格线这一管制政策,只可能诱导出给分不低于这一及格线的反管制措施。
  为什么首批创业板公司的净资产报酬率,在上市前三年成长,并且在上市前一年达到最大值?这一成绩单,恰恰是监管部门设定的“及格线”所诱致。在我国创业板上市,必须满足两条盈利条件中的一条,其一,“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并且两年累计利润要达到一定标准;其二,如果“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低于特定标准,还要求营业收入也要达到特定标准并且连续增长。
  读者朋友们或许会问,如果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达不到这一“及格线”,它们会不会操纵利润?首批28家公司在上市前一年净资产报酬率达到最大值,会不会恰好是这些公司为了“及格”而实施利润操纵的结果?
  操纵利润的基本方法,无非是:
  高估应收账款,从而虚构赊销收入,这将增加利润,但并不增加经营现金净流量;
  低估销售成本从而高估存货,这也将增加利润,也不会影响经营现金净流量;
  低估应付职工薪酬等应付费用,这也将导致利润增加而经营现金净流量不变。
  正因为这样,如果我们观察到净利润高而经营现金净流量低,就有利润操纵的可能。
  我们计算了首批28家上市前的2007年和2008年,以及上市后的2009年这三个年度净利润与经营现金净流量的差额占净利润的比率,以及这28家上市公司这一比率的平均值。结果报告在图表1中,我们不难发现,2007年至2009年,28家首批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净利润与经营现金净流量的差额占净利润的比率,平均为19.2377%、40.4479%和23.9002%,在2008年达到最大值,或者说上市前的2008年,首批28家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净利润中,非现金盈利达到40.4479%!利润操纵的痕迹非常明显!而这些公司为什么要操纵利润?为什么在上市前一年净资产报酬率达到最高?是监管部门设定的“及格线”使然。这也就意味着,监管部门通过设定盈利“及格线”以确保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的办法,除了诱导出利润操纵行为之外,是否能够确保上市公司质量,是令人怀疑的。
  管制政策的评估
  我们买股票,是用现金购买上市公司过去的业绩还是购买其未来的业绩?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是向投资者出售其过去的业绩还是未来的业绩?
  相信读者朋友们能够理解,我们之所以买股票,是为了赚钱,是为上市公司未来业绩或未来现金流量支付价格。
  同样地,过去赚钱的公司,并不一定意味着高质量,上市公司的品质,应该表现为未来的高业绩、高成长,这是一个极其简单的道理。中国香港、新加坡、美国等成熟经济体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也没有设定盈利条件,这显然是对卖股票即卖未来业绩这一规律的尊重。内地有关监管部门为创业板上市公司设定的“及格线”符合这一逻辑吗?能够确保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品质吗?创业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一年的利润操纵行为,监管部门是不是因此应该承担责任?
  显然,仅仅靠设定盈利的“及格线”,并不能保证上市公司的品质。保证创业板上市公司品质的根本办法在于加强对审计师、承销商和保荐人、分析师的监管,加强投资者教育,加大对舞弊公司的惩罚力度。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白正腐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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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07-30   
北川、青川、汶川、周小川,川川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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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b股、h股、鸡屁股,股股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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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威望 +5 2011-08-08 现实如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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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网难民恨贪官(白正腐)
hch91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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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07-30   
政客打压股价不需用钱,只需政策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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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1-07-30   
追尾列车,快速掩埋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自然规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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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1-07-30   
创业板公司三年内累计被谴责三次将终止上市
“直接退市、快速退市和杜绝借壳炒作现象,是我们设立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基本原则。”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日前接受媒体专访,首度披露了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原则及框架。值得注意的是,最近三年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或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该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创业板一定是严格退市的。虽然现在具体制度没有如期推出来,但这个预期不能改。”掌舵者宋丽萍说。那么,如何搭建这套严格的退市制度的框架呢?受访中,宋丽萍描述了一个“3+2”的制度框架。

首先,深交所建议创业板实行直接退市制度,不再实行长时间的“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公司达到暂停上市条件其股票即停止交易;达到终止上市条件即摘牌。

第二,根据不同情形进一步缩短退市时间,保证问题公司和绩差公司尽快退出市场,使创业板真正实现存优汰劣,健康发展。

第三,不允许暂停上市公司利用资产重组方式恢复上市。杜绝目前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出现的久拖不退、“借壳上市”、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现象,净化创业板市场环境。

同时,在中小板退市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在现有《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两个退市标准。

一是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创业板公司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将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二是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也将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创业板退市制度如此严格,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呢?宋丽萍透露,在“深化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退市信息披露,充分揭示和化解公司的退市风险”之外,还将设置两步缓冲。

首先,在公司实施退市前,将给予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便于投资者处理手中持有的股票。其次,公司退市后将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给投资者提供一个可以进行股份转让的渠道和平台。

“这将给套牢亏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缓冲地带,从而减轻市场动荡。”宋丽萍说。她还表示,深交所希望创业板退市制度先于其它板块的退市制度出台。这是因为创业板是一个全新的市场,没有历史遗留问题,尽快建立健全直接退市制度不涉及对现有市场利益格局的调整,有条件先行先试,从而探索建立健全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的退市制度。

在谈到创业板“三高”(高股价、高市盈率和高募资)尤其是超募的问题时,宋丽萍说,超募对于资金效率和投资回报而言都是不利的。她还认为,最近随着新股破发和二级市场市盈率回落,超募现象也有所缓解,甚至已开始出现企业募资不足的情况。“这说明超募是一个阶段性问题,至少目前超募现象正在发生变化。”

她还强调说,坚决制止将募集资金用于二级市场炒股。投资方要根据招股说明书和再融资说明书来投资,如果企业要更改募集资金的投向时,应当遵守一定的程序。如果不履行程序而改变募投方向的,一定会被采取监管措施。

据了解,创业板募资的监管移植了中小板的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并将募资使用与保荐人绑在一起,要求从募集资金专户大额提款的时候保荐人要签字。“钱用到哪里去,保荐人要承担责任的。”宋丽萍说。
[ 此帖被自然规律在2011-07-30 10:4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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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1-08-01   
叶檀:创业板必须推出退市制度 越早越好

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日前再次提出制定创业板直接退市制度,这已经是第三次在媒体上公开提出。
媒体披露,深交所已就创业板退市制度草案上报两稿,原则是实行直接退市制度,缩短退市时间,不再实行长时间的“退市风险警示”制度,不允许暂停上市公司以资产重组方式恢复上市。
无退市制度已经让创业板发生异变,提升创业板溢价,发生整体估值的错误。市场人士呼吁推出退市机制,深交所在推进退市制度,而创业板退市制度就是引而不发,原因到底何在?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市场异化之责?
认为创业板推出退市机制不是社会共识的言论可以休矣。正常的证券市场全都有进有退,只进不出的证券市场惟一的好处就是满足了既得利益群体的饕餮之胃,地方政府乐见其成满足于本地上市公司指标不减少,上市公司想收获壳溢价,而具有内幕消息的人士视资产重组为最大的盛宴,岂能轻轻放过?退市机制迟迟不推出,受益者是内幕交易群体,而受损的是资本市场的普通投资者。如果所谓的社会共识是此各个利益阶层的人全都赞同,这等于宣告中国创业板退市制度永远没有推出的那一天。
前车可鉴。在中小板推出之后,围绕是否要退市、如何退市等问题一样吵得沸反盈天。2006年深交所发布《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2007年 “咬牙切齿”地推,但咬碎钢牙退市机制也没有推出,反而落为他人笑柄。创业板成立之后,有关方面再次呼吁,但到现在仍然停留在草案阶段,纸上画符,毫无威慑力。其背后利益集团之强大令人齿冷。
尤其是监管层把推进并购重组当作重要任务的今天,退市制度直接被束之高阁。有人认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非但无一条限制借壳,反而规定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包括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说明,为借壳上市留下方便之门。而以创业板公司的小规模股本,未来的借壳将比主板更为容易。
创业板退市制度迟迟不推出,无法让投资者形成明确的预期,对于不退市有了幻想,这反过来让反对退市者振振有词,似乎他们才是民意的代言人。
退市机制应该在创业板出台之际就推出,越往后困难越大,不仅会遭遇既得利益阶层的阻挠,更会遭遇深陷其中的普通投资者的杯葛。现在推出属于亡羊补牢,再不推,悔之晚矣。
预期是由明确的政策形成的。证券市场是每个投资者对各个公司的风险收益进行判断的结果,他们必须为自己的投资决策承担后果。但在强大的行政力量介入下,预期变得模糊不清,投资者预期监管层不敢推出退市举措,而基金之神与股神潜入重组股获取暴利,成为证券市场的英雄,让投资者对于建立公平的退市机制不抱幻想,市场失去了最基本的价值判断。
有些专家大有替普通投资者立言的架势,表示,“退市后很多普通投资者购买的股票该怎么办,如何解决,这就涉及补偿问题。因此,首先得有个补偿机制,否则会引发社会问题。不能把退市想得太简单,不能就退市而退市。”什么叫做不能就退市而退市,退市就是为了明确预期,如果在创业板推出之时就明确退市机制,预期早就明确了,还用得着这些事前的涉嫌利益的代言者,事后的诸葛亮们指手画脚吗?并且,不是还有三板市场可供交易吗?
深交所提出要建立快速、直接的退市机制,在现有的《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标准基础上,增加两个退市标准:一是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二是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也将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
把连续三次公开谴责作为退市标准,是把退市的权力之一抓到了深交所手上。这一条恐怕不容易实现,引用深交所自己的数据,去年一年只有豫金刚石、南风股份两家受到通报批评,连续三年或者一年三次谴责,几乎从未发生。而成交价低于面值是国际标准,美国即退入粉单市场。
创业板退市机制迟迟未能推出,卡在幻想壳资源溢价的既得利益阶层手中,卡在幻想把市场当作圈钱场所解决债务风险的当权者手中,而绝不是为了投资者的利益,为了证券市场的未来。
创业板必须推出退市制度,越早越主动,越晚越边缘。
recoba121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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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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