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股 份 冻 结 公 告
公司日前收到海口海事法院《执行裁定书》:冻结我公司第二大股东山东汇中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汇中)持有的我公司26414778股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10.62%)。
在公司欠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资产海口办)债务一案中,海南成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成功)对以上债务承担担保责任,2004年被海口海事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2007年6月,山东汇中与海南成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了海南成功持有的我公司26414778股法人股。海口海事法院认为,在上述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山东汇中及海南成功均明知以上担保事实,但双方既未将交易股权行为告知法院、征得法院的同意,也未将股权转让款交付法院保管,而是直接电汇至海南成功指定的第三方,致使法院无法追回股权转让款。以上股权交易行为,属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帮助海南成功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东方资产海口办的利益。因此海口海事法院裁定:自2011年7月26日起,冻结山东汇中持有的我公司26414778股法人股,期限为二年。
特此公告
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