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答记者问
问:《决定》实施后,过渡期内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如何衔接?
答:为做好《决定》实施的过渡期安排,自《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始,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已暂停上市公司公告不符合《决定》基本要求的重组预案。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自《决定》实施生效之日起,新受理项目适用《决定》。鉴于重组预案具有敏感的价格预期,涉及众多投资者利益,因此,过渡期的安排是:在《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前,证监会已经受理的申请项目24家以及已经公告预案但尚未正式受理的项目12家,原则上按照原规定进行审核,但是重组预案被股东大会否决或者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