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全国拆迁进入“征收时代”尚待环境和时机
8月24日,华东师范大学房地产系主任华伟在接受和讯网访问时指出,济南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目前来看只是个案,在对于现有拆迁法和物权法没有相关细则说明和匹配执行标准的情况下,可能要使全国进入“征收时代”尚缺环境和时机。
8月2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对历城区招待所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以此为标志,长期被视为社会矛盾焦点的房屋拆迁工作在山东省城进入“征收时代”。
早在5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出通知,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强化监管,严肃问责,坚决制止违法强拆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规定,坚决制止违法强制拆迁、暴力拆迁。
华伟表示,济南市首发“征收令”可能也是为了落实这一要求,实为一种政府行为。他认为,从目前来看,政府出台“征收令”的同时并没有对先前已经长期使用的拆迁法和2007年开始施行的物权法中相关的条例作出细则解释,其中并不排除会出现重合或矛盾的可能。
同时,他还认为,一些条例制定可能较为宽泛,操作也相对局限,而每个地区存在误差和区别,因此,全国要进入“征收时代”还缺乏细致的判定依据和参照标准,环境和时机都尚不成熟。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征收拆迁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解释,《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与老的拆迁条例的本质区别在于征收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实施的主体是政府,强制拆迁主体是法院。
而按照国务院于今年1月21日颁布并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新《条例》”),征收是指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公平补偿的行政行为。新《条例》实施以来,济南市制定了《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明确了济南市房屋征收部门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征收实施单位为各区拆迁主管部门;进一步调整了征收补偿标准和优惠政策,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