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主题 : 养老保险交得越多是越亏?
victor7505 离线
级别: 论坛版主
UID: 10785
精华: 15
发帖: 2676
在线时间: 3598(时)
注册时间: 2007-10-21
最后登录: 2016-08-26
30楼  发表于: 2011-08-31   
批  孔是对的,
中国现在这样,就是儒家的“君为臣纲”腐败闹得。
219320 离线
级别: 银牌会员
UID: 78481
精华: 10
发帖: 1443
在线时间: 697(时)
注册时间: 2011-04-12
最后登录: 2013-03-02
31楼  发表于: 2011-09-05   
薛兆丰:工资是如何被决定的
 出租车司机的收入,最近成了城中议论的话题。由于出租车收入的大部分,落到出租车牌所有者的手上,而只剩小部分归司机支配,所以公众普遍同情司机,认为他们受了剥削。许多人呼吁对出租车牌所有者施压,逼他们向出租车司机多让出一点“暴利”。

巧的是,我写这篇专栏的当晚,看到《财经》也有一篇针对同种现象的报道:“ZARA在巴西的血汗工厂环境被指为是一种现代的奴隶制度,一条售价为126美元的ZARA牛仔裤的劳动力成本只要1.14美元,该成本由参与生产过程的7个人平分,工人们每天要在危险和不健康的环境下工作16-18个小时,每个月的工资仅为156至290美元。”


  假如你习惯从“善恶”的角度来理解世事,那或许会得出结论,认为“出租车牌持有人”和“ZARA的老板”都比较贪婪,而那些高薪打工族的老板则比较慷慨。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改进世界的办法,要么就是团结抗争,要么就是道德教化。由此观点出发,不少人甚至还会主张政府规定工人的最低收入水平,或者主张拒买血汗工厂的产品。

  我完全不同意这些观点和主张。我的解释如下。

  首先,让我们考虑一个并不容易回答的问题,即“团队的成员之间,是如何分配共同创造的收入的?”比如,两队篮球队比赛,要比逐个队员轮流上场投篮要好看得多,能带来出多得多的收入。那么,一场无法分割的表演所带来的收入,是如何在那些水平参差的队员之间分配的呢?

  抽象地看,一个养猪场也是一个团队它由场地、资金、劳动、管理和技术等要素共同构成,并产出混合的产品猪肉。那么,市场是根据何种原则,将不可追溯来源的猪肉,分别归功于各种要素,并恰如其分地支付租金、利息、工资、分红和各种费用的呢?再设想,如果有位营养学教授,发明了一种“肥猪丸”,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每头猪只要吃一粒,就能增一百斤猪肉,那新增的猪肉收入将如何分配?养猪业的回报率是否会提高?

  答案是:在竞争之下,那位营养学教授会把他的“肥猪丸”卖给出价最高的养猪场,而每粒“肥猪丸”所能得到的报酬,最终将等于它带来的增值,即那一百斤的猪肉。教授发明“肥猪丸”的结局是:消费者多吃了一百斤肉,教授得到了一百斤猪肉的报酬,而其他要素提供者并不会多占教授的发明所得;而养猪业的“回报”和“成本”同步提高,故其回报率不是大幅上升,而是始终向市场上的一般资本回报率靠拢。换言之,在竞争之下,任何团队或企业,其内部各种要素所得的报酬,都将趋向于它们各自给团队或企业带来的边际贡献。

  让我们回看出租车的收入分配问题。出租车服务是垄断行业,政府严格控制发牌数量,而没有牌照参与营运是违法行为,会受到国家暴力机关的制裁。因此,出租车的车资,是高额的垄断收入。问题是,高额垄断收入,究竟是“出租车服务”中的哪种要素带来的呢?显然,不是汽车、不是汽油、也不是司机的劳动,而是牌照。既然如此,那么超出市场竞争价格部分的垄断收入,就应该且只会归牌照的所有人所得。
219320 离线
级别: 银牌会员
UID: 78481
精华: 10
发帖: 1443
在线时间: 697(时)
注册时间: 2011-04-12
最后登录: 2013-03-02
32楼  发表于: 2011-09-16   


       在《失业保险条例》和《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中均有明确的
规定。按我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故,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的,其缴费时间从重新参保缴费开始计算。但在本人应领取失业金期间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前次未领取而剩余部分,可在下次失业期间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例:某人参保了1年以上2年以下的失业保险(第一次工作),按规定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本人只领取了1个月失保金又重新就业了(第二次工作),并继续缴纳失业保险1年以上2年以下又失业。本人在第二次失业时可领取3个月的失保金,这时就可以在本人失业期间加上第一次未领取的失保金2个月,共5个月失业保险金。)
       同时,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是以下三项:1、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结合《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缴费时间既然是重新计算,也是说明要重新达到1年以上才能领取失保金。
 

[ 此帖被219320在2011-09-16 09:12重新编辑 ]
描述
快速回复

如果您在写长篇帖子又不马上发表,建议存为草稿
按"Ctrl+Enter"直接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