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川国际 何日能重振雄风
兴闻在线 记者 李玉
资产重组,陷入大困境;欲重整旗鼓,却又杀出程咬金。
中川国际经历了项目巨额亏损,资产重组噩梦,资产转移掏空等暴风骤雨后,一波三折,遭遇坎坷。自退市以来,中川重创,股民扼腕。然而,就在四川方面发布《不良资产出售为攀煤上市及中川国际重回A股扫清障碍》的报道,拟购回8.1亿不良资产,攀煤、中川即将奋战复牌之际,不料郑州方面又冒出了中川国际的担保案,再次让步履艰难的中川变得扑朔迷离。
1980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中川国际公司,主要任务是在国外承包工程,提供技术劳务,开展生产技术合作及承担投资包干的经援项目。发展初期的中国四川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简称“中川国际)打出了自己的品牌,形势一片大好。
由于业绩良好,中川国际于1994年正式发行2000万新股,在A股成功上市。但很快,中川国际遇了“滑铁卢”——1996年公司承建的乌干达欧文电站被业主终止而导致巨额损失,公司盈利随之变为负值。随着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寻求对外重组在1998年成为必然选择。
重整旗鼓,却遭遇程咬金
来自中川方面的消息称:2月9日,目前在老三板交易的中川国(400040)发出一则公告——中川国际告全体股东书及关于中信银行郑州分行担保案的分析公告称:在过去年度中我公司在上级关怀下承蒙着各位股东充分信任,紧密配合主管部门的战略部署,全力经营发展,将公司从被诈骗的濒临破产边缘逐步挽救回来,然而正值公司上下满怀信心,稳步前进,公司近期却遭受了担保案一审被判败诉的沉重打击。此案件发生于公司国有股权被诈骗期间,期间各方报道不绝于耳。
蒸蒸日上 遭遇滑铁卢
1997年约有一万八千名投资者买了在上海上市的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600852),却不料这个股票因为1996年受外交部之托援非乌干达欧文水电站,由于该国发生内战权利变更而蒙受巨亏。为了摆脱公司困境,中川国际必须要重组。作为上市公司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河南四通电力设备公司的董事长、中川重组的核心人物赵国珍,为了掏空上市公司,在没有任何资产抵押的情况下在短暂时间里勾结中国光大银行郑州市纬二路支行时万超、信贷员李晓东(潜逃)通过为其一手创办的私营企业——河南葛天集团担保4150万元,为关联企业河南佳和高科担保5000万元,同时葛天电气配件有限公司、四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长葛市恒龙贸易公司、葛天集团等与其关联的私营企业向河南四通恶意借款担保合计近4亿人民币。由于一系列违规操作,使得中川国际走的更加艰难,后来这些串通一气的私营公司均恶意不归还借款,造成河南四通背上4亿多资金债务。由于中川国际控股97%河南四通,且是所谓担保人,导致中川国际资产被大量查封、拍卖,变相造成国资大量流失、股票退市。为了使骗抢去的4亿巨款不流失,赵再生毒计,通过变更法人并串通冯双喜等人申请四通破产等一系列手法!经营好端端的四通就在赵国珍突击贷款和外借资金后,且在控股方不知情下长葛法院会突然宣布其破产?而破产清算小组也没有控股方一个人员参加,很显然四通破产程序上就不合法!赵通过四通假破产真转移来保护这骗贷4亿多资金!而到了2011年,河南四通再次成为中川国际的“噩梦”。今年1月19日,郑州中院对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诉中川国际对河南四通向该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案竟作出如下一审判决:中川国际向原告中信银行郑州分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利息152.435516万元;中川国际向原告中信银行郑州分行支付贷款本金 2076.578418万元及利息39.243144万元。早在2000年6月6日,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2条),“上市公司为他人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5条)。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第1133次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河南省郑州中院有关法官难到是睁眼瞎!何况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公司再次债务纠纷必须由裁定破产的法院来受理!
历经沧桑:中川十年徘徊
中川国际发展的大体轨迹为:ST中川1996年公司承建的乌干达欧文电站被业主终止而导致巨额损失,被迫寻求资产重组。当时有不少企业对中川国际的“壳”很感兴趣,但是,最后入主的却是当时并无实力的深圳通富达实业有限公司,经历了通富达公司的空手套白狼后,四通电力的介入导致中川全面沦陷,以致留下许多后患。
国家利益谁来维护?股民权益又谁来保护?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证监会将进一步摸清上市公司遗留治理问题底数,逐步制定解决方案,加强与各地区、各部门的沟通协作,共同推动上市公司落实整改。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以及地方府的沟通协作机制,共同研究上市公司治理的深层次问题,对于一些问题,在深化改革中统筹解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目前这个消息似乎是唯一能平复投资者创伤的尚方宝剑,因此股民质疑河南省高院和郑州法院应该在了解案情前因后果后,谨慎从事,以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更是还中川与股民公道。
大 事 记
时 间 事 件
1980年 经国务院批准成立
1994年 发行2000万新股并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1996年 乌干达欧文电站被业主中止雇用单项投资高达7000万美元、历时长达4年
1997年1月 财部拨款人民币1亿元给中国进出口银行,再由进出口银行向中川国际提供五年期1000万美元专项贷款,作为解决乌干达欧文电站赔偿风险准备金使用。
1997年4月3日 乌干达最高法院终审判决中川国际向乌干达有关公司赔偿约230万美元(不含律师费用)。当年亏损额高达8300多万元,每股收益为-0.76元。
1998年11月 *ST中川的重组拉开实质性帷幕,先后签订三份协议:
1.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国投)将所持有的占*ST中川总股本51.12%的5600万股国有股以14112万元转让给深圳通富达;
2.中川将账面价值合计14112万元的包括饭店、设备等资产转让给四川国投;
3.圳通富达将其全资子公司河南四通电力设备公司97%的股权以1.66亿元的价格转让给*ST中川。
1999年12月至2000年1月 原四川省副省长李达昌(已判刑)多次批准挪用专项资金4290431.49美元,致使其中3849985美元(折合人民币31877490.8元)被丛钢等人挪用后损失。
2001年8月 提起增发6000万股计划,后因股票发行策的调整及部分拟增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因素的变化,导致增发方案叫停。
2001年8月 副董事长赵国珍通过河南四通电力设备为其创办的河南葛天集团担保4150万元,为河南佳和高科担保5000万元。同时,葛天电气配件有限公司、四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长葛市恒龙贸易公司、葛天集团等企业还向河南四通借款2亿多元(中川国际控股河南四通97%股权)。
2002年9月 赵国珍辞去中川国际副董事长职务
2003年2月 丛钢辞去中川国际董事长职务
2003年11月 中川国际董事长安国胜因涉嫌1998年与其他公司的经济案件,被采取司法限制措施
2004年6月 第一大股东通富达提出丛钢、安国胜、漆零春、尧红莲不再担任董事,王建、许杰、郭全啟董事提出辞去董事职位。四川国资提名5名董事进入董事会并控制公司的经营。2004年8月4日由于在重组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中国证监会对深圳通富达公司以及*ST中川两届董事会中的相关责任董事进行了包括罚款在内的行处罚
2005年9月14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决定中国中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通知》(上证上字〔2005〕139号) 。
2005年9月16日 终止上市。
2005年11月23日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始为中川国际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
2006年3月9日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许法民二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1、宣告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还债;2、由许昌市法院指定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006年3月10日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许法民二破字第5号《指定成立清算组函》指定有关人员组成了河南四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清算组,负责该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该清算组组长、副组长分别由长葛市市长、副市长担任。
2007年9月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对中川国际向四川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中川国际向其支付所欠借款523.24万美元本金以及利息(包括截止2007年6月20日的利息130.83万美元和自2007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并诉求其诉讼费由中川国际承担。
2007年12月 四川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07川民初字45号),就信达公司诉中川国际偿还523.24万美元本金以及利息一案,法院判决如下:中川国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后10日内偿还信达公司本金523.244304万美元以及截止2007年6月20日的利息130.832543万美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的债务承担协议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至给付完毕止。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4.9579万元由本公司承担。
2007年12月 信达公司对四川省外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外经公司)及中川国际提起民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外经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520万元、美元700万元,以及截止2007年9月20日的人民币利息71767150.11元、美元利息1853719.05元及其以后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中川国际对被告外经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2009年12月29日 深圳市赛安华拍卖有限公司受广东省陆丰市法院委托,在深圳市深南大道6007号安徽大厦601室,对8400万股“中川3”法人股(非流通股)进行拍卖。四川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此次此次拍卖会上,通过公开竞价以1500万元总价成功拍得8400万股“中川3”法人股,成为该次股权拍卖的上述股权的买受人。
2009年12月29日 "信达公司"与四川富润企业重组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润公司”)签订《资产包转让合同》;富润公司与四川省国资公司于2009年12月29日签订的《资产包转让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四川省国资公司受让信达公司持有的涉及中川国际债权。
2010年1月20日 信达公司受让四川省国资公司所持2400万股中川国际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手续。
2010年2月3日 四川省国资公司所受让的8400万股中川国际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手续。四省国资公司成为中川国际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010 年3 月16 日 河南许昌中院裁定:河南四通破产程序终结。
2010年4月 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诉中川国际承担对河南四通向该行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因该行已从河南四通破产清算中共计受偿9,034,215.28元(包括河南四通抵押给该行的财产),对剩余贷款本金20,765,784.18元及利息无法受偿,故向法院诉求:判令中川国际偿还本息合计27,201,471.28元。
2010年11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就中川国际为河南四通向该行借款1亿元提供保证担保案提出的恢复审理申请。
2011年1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委托河南高院向中川国际送达了对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1亿元担保案的终审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中川国际承担对河南四通向该行一亿元借款的本金扣除该行从河南四通破产清偿的589.364748万元后所余的9410.635252万元本金及其利息(计算至2004年11月15日止)承支付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54.47865万元,财产保全费52.5807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47865万元,由中川国际承担。
2011年1月19日 郑州中院对中信银行郑州分行诉中川国际对河南四通电力向该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案做出一审判决:中川国际向原告中信银行郑州分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利息152.435516万元;中川国际向原告中信银行郑州分行支付贷款本金2076.578418万元及利息39.243144万元;财产保全费0.5万元,案件受理费17.7807万元,共计18.2807万元,由中川国际承担。
2011年2月 中川国际表示将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