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5d9eff0102dvcq.html希望证监会带头讲诚信,言必信行必果,看看证监会自己的话(2011-12-01 19:22:48)转载▼标签: 希望证监会真正带头讲诚信股票
郭树清:证监会将带头讲诚信
(希望证监会真正带头讲诚信,言必信行必果,看看证监会自己发的文件,看看你们自己说过的话,现在到底执行不执行?诚信在哪里? )
12月01日 15:36范军利《新世纪》-财新网
此次主题演讲被认为是郭树清以证监会主席身份,首次在公开场合比较完整地阐述其关于中国资本市场的观点和思路
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周四表示,证监会将带头讲诚信,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和阳光作业,搞好主动沟通和解疑释惑,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郭树清是在第九届中小企业融资论坛上演讲提到切实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时,表达上述观点的。此次题为《深化证券期货市场改革促进实体经济科学发展》的主题演讲,被认为是郭树清以证监会主席身份,首次在公开场合比较完整地阐述其关于中国资本市场的观点和思路。
郭树清回顾了20多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成就,阐述了资本市场将如何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发挥作用,最后强调了深化资本市场的改革创新的六项要求,即: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多样化的投融资工具;大力培育多元化的投资者群体;切实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坚决打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时刻警惕和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
“我们要郑重声明,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交易和证券期货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在谈到坚决打击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时,郭树清表示,现阶段内幕交易有两种情况,有一部分人有目的地利用特殊地位和关系,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有一部分人主观意识不甚明确,没有认识到这是与贪污、盗窃、欺诈性质相近的犯罪行为。“小偷从菜市场偷一棵白菜,人们都会义愤填膺,但是若有人把手伸进成千上万股民的钱包,却常常不会引起人们的重视。这就是内幕交易的实质,也是防范和打击这种犯罪活动的困难之所在。”
在谈到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时,郭强调,“为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成长阶段的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并强调“加快统一监管的场外市场建设步伐,稳步推进期货、期权和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认真研究柜台交易的可行性”。
在谈到积极发展多样化的投融资工具时,郭提出,逐步研究推动地方债、机构债、市政债、高收益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创新。
在谈到培育多元化的投资者群体风险时,郭表示,要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人,“低收入人群和以退休金为生的人群就可能不太适宜参与(中国股票市场)其中,应当建议他们更多考虑风险较低的投资和储蓄工具”。同时,郭提出,在强化对广大中小投资者服务的同时,要鼓励和引导证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协调发展,积极引导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阳光化、规范化运作。
最后,谈到警惕和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时,郭强调,要密切关注国际金融市场动向,强化跨境风险的监控、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希望证监会真正带头讲诚信,言必信行必果,看看你们证监会自己发的文件:
2004年2月5日
证监公司字[2004]6号《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文 号 证监公司字[2004]6号
实施时间 2004-02-05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维护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指导股份有限公司妥善处理好其终止上市后保护股东权益、转让股份、资产重组和申请再次上市等事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进行资产重组的问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可以采取购买、出售资产,剥离债务或股份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公司无论是通过重组实现发展,还是简单维持低水平存续,均应当在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支持、指导、监督下依法进行,切实做到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和维护社会安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进行资产重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尊重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意愿,不应有侵犯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资产重组方案涉及到股东权益调整的,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
(四)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拟再次申请上市的,应当聘请代办机构担任其上市保荐机构。上市保荐机构对公司进行上市前辅导并在再次上市后的两个会计年度内,持续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提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专业办法并指导其规范运作;
2、督促并指导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3、审核公司的所有公开披露文件,对公司公开披露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及时向公司指出并进行核实,发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4、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一个月内,就公司的合规运作、业务经营、财务状况、或有事项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公告核查结论。
四、关于终止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次上市的问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重新符合上市条件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再次上市交易(以下简称“再次上市”)的申请。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授权,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审核公司的再次上市申请。
(二)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申请再次上市,须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有关申请文件。
(三)证券交易所应自受理公司提交的再次上市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在审核期内要求公司对报送材料予以补充或者修改的,补充或者修改的时间不计入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期限。
(四)证券交易所审核再次上市申请时,应当查阅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公司规范运作的记录和无异议函,对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不予核准。
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再次上市申请做出予以核准决定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证券交易所的核准决定生效实行。
(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再次上市申请时,其股份转让代办服务无须暂停。证券交易所予以核准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时,代办转让服务自动停止;不予核准的,代办转让服务继续进行。具体操作细则和管理规则,由证券交易所会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六)经证券交易所核准股票再次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其由代办机构代办转让的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的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管理下进行转让。
200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