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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是否可以借道司法渠道认定代办转让系统上市公司身份?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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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借道司法渠道认定代办转让系统上市公司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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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zwww.com/shandong/sdnews/200504/t20050427_1046301.htm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十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例"
2005-04-27 18:01:52 作者: 来源:SRC-132

    新华网北京4月27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公室26日公布了10起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例。
    一、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谈宏伟商标侵权纠纷案
    甘肃奇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正公司)系医用药品藏药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公司。1997年取得“奇 正(汉字)+奇正(藏文)”(以下简称“奇正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商品项目为第5类(医用药品及其包装袋)和第10类(外科、医用及兽医用医疗仪器、设备)。此后至2004年1月间,奇正公司又在24种商品及服务类别上对汉字“奇正”、“正奇”进行了商标注册。奇正公司研制、生产的使用“奇正商标”的“奇正消痛贴膏”等产品销往中国绝大部分地区及境外,近几年该产品在国内同行业的市场占有率达23-25%。奇正公司投入1.8亿元用于大量广泛的广告宣传。2002年“奇正商标”被评为“第三届甘肃省著名商标”。奇正公司的产品1997年被甘肃省人民政府授予“陇货精品”称号、1999年被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西藏自治区名优产品”称号。
    谈宏伟系加工出售肉食制品的个体工商经营户。在其店铺门口正上方放置的大型招牌上标有“奇正排骨卤肉坊”字样,并占招牌的绝大部分版面。该字样用红色、大号字体分两行排列,“奇正”二字排在第一行,“排骨卤肉坊”排在第二行。奇正公司以谈宏伟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使用“奇正商标”的奇正公司的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经过近十年的经营和市场宣传,“奇正商标”已为国内广大消费者知晓,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符合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奇正商标”应为驰名商标。谈宏伟在其店铺招牌上突出使用与“奇正商标”中相同的文字、相近似的字体,虽双方当事人不属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但谈宏伟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对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认定谈宏伟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谈宏伟停止将“奇正”二字作为经营字号使用的侵权行为。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二、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诉浙江中化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03年9 月,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起诉称,中化公司于1988年注册了第315477号和316788号组合商标(中化+Sinochem +椭圆图形),1994年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注册了第773539号组合商标。2002年2月8日,“中化”(进出口代理服务)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浙江中化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化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7日,主要通过其开办的中国化工网为化工企业提供化工信息服务。2002年4月26日,浙江中化法定代表人在上海设立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化公司)。该公司亦提供化工信息服务。中化公司认为中国化工网使用“中化”作为缩略语,致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浙江中公司化和上海中化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网络、商品及所有相关服务上使用“中化”二字、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涉案商标在2000年浙江中化成立前即为驰名商标。浙江中化公司、上海中化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均与化工领域有关,其行为有明显的“搭便车”的故意,造成了“中化”驰名商标的淡化,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浙江中公司化和上海中化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网络、商品及所有相关服务上使用“中化”二字、赔偿损失50万元并赔礼道歉。浙江中化公司、上海中化公司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涂汉桥商标侵权纠纷案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美),是一家从事家电零售的连锁企业。1997年,北京市国美电器总公司取得“国美电器”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广告、室外广告、样品散发、张贴广告、商品展示、商店橱窗布置、商业信息、贸易业务的专业咨询、推销(替他人)和公共关系。2000年,该注册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北京国美。近几年来,北京国美及其分布在全国各地的120家分部在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上投入2亿余元用于广告宣传,获得111项各类荣誉。其中,“国美电器”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2000年度北京市著名商标。2003年,北京国美位居中国连锁百强第3名。

    涂汉桥于2003年12月成立武汉市江汉区国之美百货店。同月,涂汉桥在《武汉晚报》上以江汉区国美百货的名义刊登招聘启事,并在其经营场所悬挂“国de美百货”的标识。2004年,北京国美以涂汉桥侵犯“国美电器”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美电器”作为服务商标使用达6年,北京国美及其分部投入巨额资金,用于持续的、覆盖全国的广告宣传。公司销售额不断上升,位居同行业前列。并有被评定为著名商标的记录。“国美电器”符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涂汉桥的上述行为,是在不相类似的服务上摹仿驰名商标“国美电器”,误导公众,造成北京国美的利益受损,应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判决:“国美电器”为驰名商标,涂汉桥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国美”、“国之美”、“国de美”字样。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四、红河卷烟厂诉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红河卷烟厂于2004年5月起诉称,其“红河”商标于*****11月申请注册生效至今。自1994年起,“红河”牌卷烟连续被国家烟草专卖局评为全国名优卷烟。红河牌卷烟在全国卷烟品牌中的销量1998升为第四位。在最近四年中上缴国税约90亿元。2000年至2003年广告总投入5.6亿元。1999年至2002年在全国各地投入打假经费4238万元。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象公司)。在其生产的洗衣粉外包装显著位置,套用红河卷烟厂注册商标的特定书写体作为其产品的主要标识,其行为已构成侵权。请求认定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金象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赔偿红河卷烟厂经济损失200万元。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根据红河卷烟厂的请求及查证的案件事实,认为“红河”商标已经具备了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故判决认定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为驰名商标;金象公司不得为商业目的再行使用红河卷烟厂的“红河”商标,并赔偿红河卷烟厂经济损失1000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五、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力士公司)起诉称:劳力士公司是一家历史悠久的生产钟表的企业。自1992年起,劳力士公司陆续在不同的商品类别上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多个“Rolex”商标。劳力士公司对其生产的主要产品“Rolex”手表进行了广泛的宣传。1999年“Rolex”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1999年5月5日,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注册了“rolex.com.cn”域名,但未实际使用。劳力士公司认为国网公司将劳力士公司“Rolex”商标及企业名称注册为域名,属于恶意抢注行为,侵犯了其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力士公司的“Rolex”商标和以该商标所代表的产品品质在中国和世界各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可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国网公司无正当理由将与劳力士公司注册商标及企业字号相同的“Rolex”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且并不实际使用,主观恶意十分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判决国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内注册“rolex.com.cn”域名并赔偿损失一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六、(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诉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域名注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美国)普罗克特和甘布尔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起诉称:该公司于1994年6月在中国注册了“safeguard/舒肤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护发制剂等。此外,该公司还在注册了“safeguard”及其组合的多个商标。该公司利用多种媒体对使用上述商标的商品进行了宣传。1997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将其公司的“宝洁系列洗发护发、洗涤产品”列为重点保护名优产品。中国商标局曾禁止他人在与“SAFEGUAR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非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与其相近似的商标。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铉公司)于1999年1月18日注册了safeguard.com.cn 域名。其经营范围为“安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维修”。晨铉公司将“safeguard”商标注册在域名中,容易使网上公众误认晨铉公司与宝洁公司及其“safeguard”商标之间有关联,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晨铉公司停止使用并撤回已注册的safeguard.com.cn域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晨铉公司的域名注册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停止使用该域名并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撤销该域名。晨铉公司上诉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宝洁公司的“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晨铉公司在注册诉争域名前对“safeguard”本身不享有正当权利,主观上有明显过错,客观上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杜邦公司(美国)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案

    杜邦公司(美国)起诉称:杜邦公司分别于1976年、1986年、1997-1999年向国家商标局在多类商品上注册了“DUPONT”商标。自1998年开始,杜邦公司在中国设立了11家独资或者合营公司。自1992年开始,杜邦公司在中国采用多种形式对其“DUPONT”商标进行持续广告宣传。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于1996年3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信息咨询等。1998年11月2日,国网公司注册了“Dupont.com.cn”域名,但一直未实际使用。杜邦公司认为国网公司注册该域名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国网公司立即撤销注册的“Dupont.com.cn”域名并公开赔礼道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杜邦公司在中国多家新闻媒体上投入大量资金对其“DUPONT”商标进行宣传,使该商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依法认定“DUPONT”商标为驰名商标,国网公司注册该域名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杜邦公司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国网公司撤销其注册的“Dupont.com.cn”域名并赔偿杜邦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国网公司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八、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诉童小菊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公司)起诉称:沃尔玛公司是世界第一大零售企业,经营业务遍及世界各国。1996年7月,该公司将英文服务商标“Wal-Mart”翻译成中文“沃尔玛”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等服务项目上注册了商标。此后,并陆续在31个类别上取得了商标注册。2001年、2003年沃尔玛公司被《财富》杂志列为全球500强企业第一位。沃尔玛公司中国市场相继投资开设了31家购物广场和山姆会员商店,对“沃尔玛”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该商标作为沃尔玛公司提供推销服务的主要商标,目前在中国几乎家喻户晓。童小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灯具及其包装上使用“沃尔玛”标识,在其企业名称中也使用了“沃尔玛”字样,申请了www.woerma.com.cn域名并在其网页上显著使用“沃尔玛”字样,侵犯了沃尔玛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判令童小菊撤www.woerma.com.cn域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沃尔玛公司自1996年起在沃国开办了多家以“沃尔玛”为字号的百货商场,该公司通过广告宣传媒体报道、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方式长期宣传企业形象,在中国市场上逐步形成了以“沃尔玛”字号和商标为核心的企业品牌和信誉,在社会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注册商标依法可认定为驰名商标。童小菊未经许可使用“沃尔玛”字号,显然是企图利用沃尔玛公司驰名商标的信誉和知名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容易误导公众并在客观上谈化了沃尔玛公司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损害了沃尔玛公司的企业品牌形象。判决童小菊停止在其经营的企业名称中使用“沃尔玛”字样、注销涉案域名并赔偿损失12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九、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顺创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诉称:平安公司成立于1988年,是一家以保险业为主,融证券、信托、投资和海外业务为一体的全国性金融保险集团。1999年10月21日,该公司注册了“PAIC”加“平安”文字的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6类保险、保险信息等。自1988年成立时开始,平安公司在办公场所、业务单证办公用品等全部显著位置使用了该商标,且该公司于2000年、2001年、2002年连续3年投入广告宣传费用8亿余元。深圳市顺创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复制、模仿原告注册商标,印制在皮具、挂历等商品上,公开向社会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平安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令深圳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平安公司“PAIC”加“平安”文字图文组合商标具有显著识别性,经过平安公司长期的、持续的、长达16年的使用、形式多样的大规模广告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依法认定其为驰名商标。深圳公司未经许可,复制近似于平安公司注册商标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且消弱或淡化了平安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侵犯了平安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判决深圳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4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十、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与刘钰辉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案

   
福建晋江德尔惠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惠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运动休闲鞋为主的企业,1991年注册了“德尔惠”商标。2001年注册了“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核定商品项目为第25类。德尔惠公司投入巨资用于广告宣传,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2002年“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备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刘钰辉于2004年注册“德尔惠体育用品.cn”中文域名,利用该网页进行宣传、销售体育用品。德尔惠公司以刘钰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德尔惠”商标、“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被广泛持续的使用,德尔惠公司通过广告宣传和产品销售推广该品牌,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拥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刘钰辉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将“德尔惠中英文及图”商标注册为域名,并宣传、销售体育用品,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的混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依法判决,刘钰辉赔偿损失、停止使用并撤销“德尔惠体育用品.cn”域名。(完)

99年2网系统因“国庆彩排”“设备检修”,“暂停交易”。不知彩排完了没?造谣的坏蛋抓起来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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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判决书
http://lawyer.fabao365.com/35416/article_77939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抚民三初字第52号

原告江阴市海尔仕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工业园A区开元路3号。

法定代表人郭梁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玲,女,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人员,住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工业园区。    

被告姚荣秀,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昌县盱江镇揭家堡14号。

委托代理人姚琴秀,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昌县驿前镇姚西村姚二组24号。          

原告江阴市海尔仕佳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姚荣秀计算机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阴市海尔仕佳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晓玲、被告姚荣秀的委托代理人姚琴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阴市海尔仕佳服饰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一家专业从事内衣制造的企业,公司拥有从织布到成衣全套流水线,引进日本、德国设备与技术,采用独特的工艺,主打“海尔仕佳”保暖、睡衣、休闲、家居等几个系列针织内衣产品。“ ”商标(以下简称“海尔仕佳及图”商标)由原告的关联企业(与原告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江阴市长泾雅琪针织服装厂,于2000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2001年5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在内衣、针织服装、汗衫、衬衫、服装、背心、工作服、皮制服装、运动衫、婴儿全套衣上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1577442号。2004年1月14日,该商标核准转让至原告法定代表人名下。原告自2002年成立伊始,在得到原商标所有人和现商标所有人的合法许可后,坚持“合作、共赢、发展”的经营理念,严把产品款式设计和产品质量关,同时抓好品牌宣传工作,以“争创国际名牌产品”为企业发展目标。原告每年投入的广告宣传费用就达一千多万元人民币。原告聘请郭冬临、赵子惠为形象代言,通过中央电视台、地方卫视等电视媒体以及《中国服饰报》、《中国服饰导报》等报刊杂志;通过在各地商务会展中心开订货会、每年参加全国性针织品展示会、市场品牌推荐会;通过特别赞助《鹿鼎记》、《碧血剑》等电视连续剧;通过赞助在无锡进行的全国棒球联赛、全运会乒乓球排位赛等各种赛事;通过用产品宣传碟片、帐篷、传单等户外展销形式;通过捐赠各地贫困生、敬老院,并建立永久爱心信箱的形式;还通过网络、车体、户外广告、礼品等等多种形式进行“海尔仕佳”品牌宣传推广。原告的不懈努力得到了广大消费者、政府和行业的认可。2004-2006年,“海尔仕佳”针织内衣实现销售收入近四亿人民币,市场占有率位居前列,形成了产品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设有代理商的良好市场销售势态。除此之外,“海尔仕佳”针织内衣先后荣获“中国驰名品牌”、“中国著名品牌”、“中国消费者信得过品牌”、“中国消费者放心购物质量可信产品”、“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连续五年评为“江苏省消费者协会3.15推荐产品”、“无锡知名品牌”等称号。企业连续四年被评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连续三年被评为“AAA”级企业。“海尔仕佳”针织内衣以质量和设计取胜,在消费者、政府、行业协会和同行中享有极高的知晓程度,“海尔仕佳及图”商标已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随着原告“海尔仕佳”品牌知名度的不断提高,各地不法分子趁机傍其知晓度,侵犯“海尔仕佳及图”商标权的现象时有发生。近日,原告发现一个由被告姚荣秀注册的域名“haiershijia.cn”,且在与该域名所连接的网站中经营钱包、书包、手提包、箱子、雨伞、购物袋等六个系列商品,在该网站中的商品均使用了第1577442号“海尔仕佳及图”商标。这些商品虽与原告经核准注册使用的商品不在同一个类别上,但因“海尔仕佳及图”商标通过原告这些年的使用和打造已享有极高的知晓程度,是事实上的驰名商标,应依法受到跨类保护。综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认定第1577442号“海尔仕佳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姚荣秀立即注销“haiershijia.cn”;被告停止在以上域名相连接的网站及产品上使用与第1577442号“海尔仕佳及图”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以及原告所支付的合理的调查取证费用1000元,共计赔偿原告11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姚荣秀辩称,1、被告的“haiershijia.cn”域名是经合法注册的,其有权使用,并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仅限于内衣、针织服装等产品,并不包括网络域名及被告网站中经营的钱包、书包等产品,两者并不相同或类似,因而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3、被告注册“haiershijia.cn”域名后,还没有进行销售活动,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原告也未因此遭受到任何损失,因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被告注册并使用“haiershijia.cn”域名,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在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供了五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第一组为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3、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证;4、税务登记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合法。

第二组为原告公司概况及产品介绍的证据:1、原告企业简介;2、原告组织结构图;3、原告基本概貌照片;4、原告生产车间和设备图片;5、原告产品照片;6、第(2004)委字纺类第209号、第(2005)委字服类第219号、第(2005)委字服类第044号、第(2006)委字服类第067号、第(2006)委字服类第229号、第(2006)委字服类第146号、第(2006)委字服类第147号、FJ200600610等部分产品检验报告。证明原告自成立以来一直稳定发展,组织结构完善,品种多、产品质量合格稳定。

第三组为关于讼争的第1577442号商标的证据:1、第1577442号的商标注册证;2、注册商标转让证明;3、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4、江阴市长泾雅琪针织服装厂营业执照副本。证明讼争商标于2001年5月核准注册,2004年1月独占许可给原告使用,商标最早所有权人与原告是同一个法定代表人。

第四组为关于第1577442号“海尔仕佳及图”商标驰名的证据:

(一)原告“海尔仕佳及图” 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证据:1、历年获得的荣誉证书:中国著名品牌;2002年中国公认名牌产品标准;中国驰名品牌;中国消费者信得过品牌;中国消费者放心购物质量可信产品;2006年度捐助学先进企业;无锡市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2003年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为“无锡市知名商标”的文件及名单;2006-2007年江苏省消费者协会3•15推荐商品;2004-2005年江苏省消费者协会3.15推荐商品;2003-2004年江苏省消费者协会3.15推荐商品;2003-2004年江苏省消费者委员会推荐商品单位;2005-2007年无锡市消费者委员会推荐商品;2005年捐资助学先进企业;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江阴市质量信用产品证书;2004、2005、2006连续三年评为无锡市先进私营企业;2003年央视贺新春知名企业;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排污申报登记证;优秀工作者;2003年首届“新太湖”乒乓球邀请赛团体第三名;中国国家顶级域名注册证。证明原告的“海尔仕佳”针织内衣得到了相关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与好评,在行业中享有极高的知晓程度。2、江苏省服装协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原告在全省的销售量、市场占有率位于同行业的前列。3、全国各地的经销网络销售图;4、部分经销协议;5、部分增值税发票及专卖店照片;6、部分客户满意度调查报告。以上证明原告的“海尔仕佳”针织内衣得到国内消费者的认可,在全国三十个省、市、自治区都有总经销代理商,产品市场覆盖了全国绝大部分省市。7、江阴市统计局出具的近三年(2004-2006年)销售量、销售额证明,证明“海尔仕佳”针织内衣2004年销售量为162万套,销售额61552143.67元;2005年销售量为253万套,销售额108046723.82元;2006年销售量为357万套,销售额163807458.27元,在同行业中排名前列。

(二)关于“海尔仕佳及图”商标广告宣传工作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证据:1、原告在中国服饰报、创业之旅、维我舒专业内衣连锁、株洲吴氏孝顺商贸、山西永美内衣等宣传册上宣传;2、近年来原告进行品牌宣传所做的户外广告合同、票据、照片;3、各种广告宣传画册、合同、票据;4、赞助《碧血剑》、《鹿鼎记》的协议、票据、照片;5、电视媒体所做的广告合同及票据; 6、通过影视明星郭冬临、赵子惠在各种杂志上所做的宣传;7、原告法定代表人与影星黄圣依、黄晓明、李菲、刘芸、张纪中的合影;8、展销会、模特走秀的宣传用光碟。证明原告2004投入10345500元人民币、2005投入11359000元人民币、2006年投入13326500元人民币,分别通过不同媒体,宣传“海尔仕佳”针织内衣,推广“海尔仕佳”品牌。

(三)关于“海尔仕佳及图”商标最早及持续使用的证据:1、第1577442号商标证;2、常熟市新世纪织标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出具的自2002年原告至今一直使用讼争商标的证明;3、常熟市新世纪织标包装彩印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4、在手提袋、笔、雨伞、茶杯、纸杯、烟灰缸、纸箱等包装袋上使用的照片。证明原告自2002年以来一直通过包装袋、笔、雨伞、纸杯等物质载体使用“海尔仕佳及图”商标标识。

(四)关于原告对“海尔仕佳及图”商标保护情况的证据:1、商标管理制度;2、与“海尔仕佳及图”相关的“海尔仕佳+拼音”在1至45(除25)类上44个类别上的注册受理通知书。证明原告有极强的商标保护意识。3、安徽省蚌埠市的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4、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打假保名牌”协作网络企业名单。证明原告在同行中享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不少不法分子不惜违反法律规定仿冒原告的品牌。

(五)关于“海尔仕佳及图”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的证据:1、原告近三年(2004-2006年)的财务报表,证明原告三年的销售额达到了333406325.76元。

第五组为关于被告侵权的证据:江苏省江阴市公证处出具的(2007)澄证民内字第2941号公证书1份及其发票,证明被告姚荣秀注册的域名“haiershijia.cn”,且在与该域名所连接的网站中经营钱包、书包、手提包、箱子、雨伞、购物袋等六个系列商品,在该网站中的商品使用了“海尔仕佳及图”商标;原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支出合理费用1000元。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质证认为:对第一、二、三组证据没有异议;对第四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与被告无关,无关联性;对第五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其不能证明被告构成侵权,被告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并没有侵犯原告的利益,并不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

被告姚荣秀未提供证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及质证意见,本院对双方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的第一、二、三组证据,因被告不持异议,且该部分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对该部分证据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供的第四、五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且该部分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原告提供该部分证据,意在证明其拥有的“海尔仕佳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注册并使用的域名对其商标构成侵权。因此,可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该部分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综上,根据本院对认定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以下与本案有关的事实。

原告江阴市海尔仕佳服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10日,注册资本为1208万元,经营范围为服装及辅料、针织品的制造、加工、销售等,其主要产品为“海尔仕佳”针织内衣。第1577442号“海尔仕佳及图”注册商标,由原告的关联企业江阴市长泾雅琪针织服装厂申请注册,于2001年5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内衣、针织服装等。该商标注册成功后,江阴市长泾雅琪针织服装厂开始在其“海尔仕佳”针织内衣、服装系列产品上使用。原告成立时取得该商标的一般使用许可,2004年1月14日取得该商标的独占使用许可,一直在其产品上使用“海尔仕佳及图”商标。2007年9月,常熟市新世纪织标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江阴市长泾雅琪针织服装厂于2001年、原告于2002年至今一直在该公司印制“海尔仕佳及图”商标标志的吊牌、宣传册、包装袋等印刷品。原告生产的系列针织内衣产品,经江苏省纤维检验所和江苏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FJ200600610检测报告以及江苏省江阴市纤维检验所先后出具(2004)委字纺类第209号、(2005)委字服类第219号、(2005)委字服类第044号、(2006)监字服类第067号、(2006)委字服类第229号、(2006)委字服类第146号、(2006)委字服类第147号检验报告,送检产品均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原告及其“海尔仕佳”产品和品牌先后获得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以及有关单位授予的多项荣誉和表彰,其中包括:2006年由中华服饰文化研究会、中国社会经济调查所产品信誉调查部颁发的“中国著名品牌”、“中国休闲服十大影响力品牌”、“中国消费者信得过品牌”证书;2002年由中国社会调查所颁发的“2002年中国公认名牌产品标准”证书;2006年3月由中国品牌战略促进会、中国品牌与市场管理联合会颁发的“中国驰名品牌”证书;2003年8月26日由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颁发的“中国消费者放心购物质量可信产品”证书;2004年8月由中国名牌与市场战略促进委员会颁发的“中国著名畅销品牌”证书;江苏省消费者协会先后颁发的2003-2004年度、2004-2005年度、2006-2007年度“江苏省消费者协会推荐商品”证书;2006年12月13日由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无锡市知名商标”;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的“2003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无锡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委员会授予的“无锡市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2005年3月15日由无锡市消费者委员会颁发的“2005年11月至2007年10月无锡市消费者委员会推荐商品”证书;2005年9月由江阴市质量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2005年度江阴市质量信用产品”证书;2003年6月由江阴市消费者委员会颁发的“推荐商品单位”证书;江阴市民营经济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授予的“2005、2006年度捐资助学先进”称号;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泾分局、江阴市长泾镇私营个体经济协会颁发的2004、2005、2006年度“先进私营企业”奖状;2007年元月原告法定代表人郭梁东被江阴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评为“2006年度优秀工作者”等。原告为推广其“海尔仕佳”品牌,委托专业策划公司为企业及品牌形象进行策划,并聘请演员郭冬临为其“海尔仕佳”产品的形象大使,聘请亚洲小姐郭金、男模张巍等为其推广品牌。原告通过在中央电视台、山东卫视、陕西卫视等电视台以及《中国服饰报》、《服饰导报•内衣专刊》、《维我舒专业内衣连锁》、《株洲吴氏孝顺商贸》、《山西永美内衣》等报刊杂志以及互联网上发布广告;赞助张纪中导演执导的《碧血剑》、《鹿鼎记》等电视剧;赞助全国棒球联赛等赛事;参加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2003年元旦贺新春知名企业大拜年广告活动等;还通过网络、户外广告、宣传片、宣传画册、礼品等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宣传其“海尔仕佳”品牌。2004年至2006年,原告为推广其“海尔仕佳”品牌分别投入广告费用1034.55万元、1135.9万元和1332.65万元。2007年9月,江苏省服装协会出具证明:“原告在全国三十多个省、市都有销售点,构筑起了一个覆盖全国各省市的销售网络。近年来,‘海尔仕佳’在全省的销售收入位居同行的前列,市场占有率也位居前茅。”2007年8月江阴市统计局出具证明,原告“海尔仕佳”产品2004年至2006年销售量分别为162万套、253万套和357万套,销售收入分别为6155.2万元、10804.6万元和16380.7万元。原告制定《商标管理制度》,成立由董事长为组长的知识产权管理小组,对“海尔仕佳及图”商标进行规范化管理。同时,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在核定使用第1至45(除25)类共44个类别上以“海尔仕佳及图”类似图案进行注册商标,对“海尔仕佳及图”商标进行跨类保护和联合防御保护。2005年9月,原告加入由无锡市江阴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成立的“打假保名牌”协作网络。2006年12月17日,安徽省蚌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工商处字(2006)第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辖区内经销假冒“海尔仕佳”针织内衣的个体户进行处罚。被告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haiershijia.cn”域名,并将该域名指向网站命名为“海尔仕佳箱包网”,在该网站中推介钱包、书包、手提包、箱子、雨伞、购物袋等产品,在这些产品图片上均有“海尔仕佳及图”商标图样,网站中留有被告联系方式。2007年10月8日,原告通过江苏省江阴市公证处对“haiershijia.cn”域名指向网站的网页资料进行保全公证,花费公证费1000元。之后,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海尔仕佳及图”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海尔仕佳服饰有限公司经商标使用权人许可,独占使用第1577442号“海尔仕佳及图”注册商标,依法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被告姚荣秀通过合法程序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haiershijia.cn”域名。现原告认为“海尔仕佳及图”商标已是事实上的驰名商标,应受到扩大保护,在不同领域包括在互联网领域也应受到保护,则被告注册并使用“haiershijia.cn”域名的行为构成对该商标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未对本案中被告域名主要部分构成对诉争注册商标模仿的情形进行调整,因而只有在先对该注册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进行认定的前提下,才能确认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同时,原告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认定第1577442号“海尔仕佳及图”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故在本案中,本院有必要对“海尔仕佳及图”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进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注册号为第1577442 号的“海尔仕佳及图”商标,自2001年注册成功开始在“海尔仕佳”产品上持续使用。现在的商标使用人即原告自2002年成立以来在其“海尔仕佳”产品上使用该商标,其“海尔仕佳”产品销售范围已遍布全国,在国内构筑起完善的销售网络体系,销售收入逐年攀升,市场占有率在同行业中排名前茅。原告在提升其“海尔仕佳”产品质量的同时,不断加大品牌宣传推广力度。原告为提升“海尔仕佳”品牌在市场及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近三年投入巨额宣传费用,先后通过电视、报刊杂志、网络、户外广告等媒体宣传、赞助电视剧拍摄、聘请著名演员代言等等多种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对“海尔仕佳”品牌进行广告宣传。随着原告在其产品品质建设以及大量有效品牌宣传方面卓有成效的工作,原告及“海尔仕佳”品牌先后获得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组织授予的多项荣誉与表彰。“海尔仕佳及图”商标已在消费者中产生十分良好的声誉,得到广泛的支持和认可,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原告一直以来注重商标管理,制定商标管理制度,由董事长直接领导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小组进行“海尔仕佳及图”商标管理。随着“海尔仕佳”品牌知名度的提升,“海尔仕佳及图”商标遭受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原告积极地进行商标管理及*****活动,通过在不同类别商品上申请“海尔仕佳及图”防御商标、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等行政途径对其商标进行保护。同时,原告也在积极寻求司法保护,通过诉讼追究不法侵害者的责任。综上,注册号为第1577442 号“海尔仕佳及图”注册商标符合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认定注册号为第1577442号“海尔仕佳及图”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即: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另该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告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本案中,“海尔仕佳及图”商标经合法注册、由原告独占使用,并在本案中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而被告注册并使用的“haiershijia.cn”域名是对原告驰名商标的主要部分的音译,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同时,被告为商业目的在其域名指向的网站中推销自己的产品,容易造成与原告生产的产品相混淆。因而,被告注册并使用“haiershijia.cn”域名的行为已构成对“海尔仕佳及图”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注销“haiershijia.cn”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对被告称其合法取得该域名的答辩理由,本院应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的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本案中“海尔仕佳及图”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应该受到更为宽泛的保护,不仅限于其核准使用的第25类商品类别,在不同类商品上也应受到保护。被告在其网站中推介的产品上均使用“海尔仕佳及图”标识作为商标使用,可以认定为是对“海尔仕佳及图”商标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被告称其经营的产品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也不类似,不构成对商标的侵权的答辩理由,本院应不予支持。关于本案的侵权赔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已实际支付了合理开支证据保全公证费1000元。同时,鉴于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和原告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均难以确定,考虑到原告商标的商业价值以及被告侵权情节,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并承担合理费用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荣秀立即注销“haiershijia.cn”域名,并停止使用“海尔仕佳及图”商标;

二、被告姚荣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阴市海尔仕佳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姚荣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益民
审 判 员  刘新民
审 判 员 刘 萍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雷 智

99年2网系统因“国庆彩排”“设备检修”,“暂停交易”。不知彩排完了没?造谣的坏蛋抓起来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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