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5日颁发的《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证监公司字[2004]6号)
就四大问题表态明朗:
1、公司由地方政府监管,
投资者权益应得到保护; 2、公司在三板市场挂牌,投资者持有的证券在三板市场转让
3、允许三板公司资产重组;
4、可以直接申请再上市
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通过公司法与证券法修改,次年1月1日实施。国务院办公厅於当年12月23日颁布《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2005]62号),文件指出:“三是要加强证券交易管理。
依照修订后的证券法,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除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外,还可以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四、加强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抓紧制定、清理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的各项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证
监会要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协作,落实法律赋予的执法职权和手段,与有关部门共同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共同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发展环境。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依据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抓紧进行上市公司监管、证券公司监管、证券公司风险处置、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起草工作,尽快提交国务院审议;适时推出证券信用交易制度的有关方案,为资金合规入市创造条件。
法制办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与公司法、证券法有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专项清理,凡与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不一致的行政法规、规章,要开展修订或者废止工作。”
不久以后,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业协会又在颁布的文件中对现阶段我们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作出明确认定,“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明示“投资者应在上述场所进行证券投资。”但是,证监会没有根据发展形势需要,依照新证券法对六号文件的第一、第二方面问题作出修订。三板市场应由证监会监管,不能继续一推了之;制订并完善三板市场制度,改变长期空白状态。
关于重组与再上市,12月27日上交所*****活动己作了详尽说明。
鉴于以上理由与需要,2012年主攻目标为
“制定与完善三板市场重组规章制度,制定再上市细则”。解决三板市场监管缺失和落实退市股民权益保护,即清欠与股改。
前项六号文件第三和第四部份证监会作了承诺,只是没有具体措施;后项在三个证券场所,针对主板出台了文件,针对三板公司政策是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