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4日受理了武汉市江
汉区房地产公司诉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相关文件
也于2011年5月送达我公司。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 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前进一路特5号。
法定代表人夏震,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风华,该单位职员。
被告 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汉区中山
大道779-805号。
法定代表人刘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巴震寰,男,该公司职员,住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齐
安大道370号。
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11月签订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被告拆除原告直管公房后,在新建大楼,即
本区中山大道779-805号(前进一路8-10号)房屋建成后,就地还建原
告企业用房794.23平方米,还建房屋应确保临街底层营业用房建筑面
股票简称:华信3 股票代码:400038 编号:2012-001
积为348.59平方米的基础上向上垂直划分。新大楼建成后,被告已将
新大楼一层临街建面为348.59平方米的房屋安置原告,但合同约定的
下余445.64平方米的还建面积,被告至今未安置给原告。为此,原告
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确认坐落本区中山大道779-805号(第六栋)
房屋中一层临街以348.59平方米房屋为基础垂直向上划分的794.23
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属原告所有;二、被告在一层临街348.59平方米房
屋的基础上向上垂直划分的二层及三层还建尚未还建的建筑面积为
445.64平方米的房屋;三、被告赔偿原告未还建房屋的租金损失
847954元(以建筑面积445.64平方米为基数,按10.23元/平方米/月租
金标准,自1996年6月起计算至2011年12月止)。
三、判决情况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
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
下:
一、被告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坐落武汉市江汉区中
山大道779-805号(第六栋)房屋中一层临街建筑面积为348.59平方米
的营业用房为基础向上垂直划分的二层及三层中还建原告武汉市江
汉区房地产公司房屋,其中二层还建房的建筑面积为348.59平方米,
三层还建房的建筑面积为97.05平方米;
二、坐落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779-805号(第六栋)房屋中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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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街建筑面积为348.59平方米房屋以及在此基础上向上垂直划分的
二层建筑面积为348.59平方米房屋、三层建筑面积为97.05平方米的
房屋的所有权,属原告武汉市江汉区房地产公司所有;
三、被告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武汉市江汉区
房地产公司未还建445.64平方米房屋的租金损失847954元。
案件受理费29510元,由被告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
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将增加公司负债,但不影响本年度的未分配利润。
五、备查文件
1.诉讼受理通知书
2.拆迁还建《协议书》
3.判决书 (2011)汉民二初字第551 号
武汉华信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 年1 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