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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投资者保护局是个彻头彻尾愚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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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05-03   

投资者保护局是个彻头彻尾愚民局

             投资者保护局是个彻头彻尾愚民局

《证监会投保局致投资者一封信》中提到:开展投资者保护工作,实质上是给您提供宣传,服务和帮助,为您揭示风险,畅通*****渠道,营造良好的投资生态环境....... 
    看后让投资者非常失望:
    第一,投资者保护局只提供一邮箱,太可笑了,我也可以提供几个呀。投资者保护局你在网络发达的今天就给个邮箱地址,你还不如光给个通信地址,让我们给你写信罢了。发了意见谁会管,就象各单位墙上挂的意见箱一样有什么用呢,谁投了信不知道,谁看了不知道,又解决了什么问题就更不知道了。
    第二,投资者保护局说其工作实质上是提供宣传,服务,帮助和提示风险,我们已在存在制度缺欠的资本市场成为了受害者,还用你来宣传什么,服务什么,你还能帮助我们什么。我们已深套其中你又为谁提供风险提示呢?
    第三,投资者保护局又说其畅通*****渠道,既然知道自己侵害了投资者的权力为什么不解决,渠道再多不解决有什么用呢,老三板的问题都十多年了,管理层不知道吗?
    第四,投资者保护局又说其营造良好的投资生态环境,这就更让人百思不得其解,良好的投资环境不是营造的,更不是出两个利好来骗人的,而是应该完善的制度与严格的监管来保证下得到市场的认可。
    总之,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投资者保护局不会为投资者做任何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而是来愚民的,投资者保护局是个彻头彻尾愚民局。


《证监会投保局致投资者一封信》中提到:开展投资者保护工作,实质上是给您提供宣传,服务和帮助,为您揭示风险,畅通*****渠道,营造良好的投资生态环境.......

投资者保护进行时平台成立的本质

大家必须发动新的*****浪潮
因为证监会还在采用愚民政策。
原因如下:证监会在投资者的*****攻势下被迫成立投资者保护局,
然而,投资者保护局自成立至今未解决一件实际问题。
还在采取拖延战术,
现在又成立了所谓的投资者保护进行时平台,
他自己却躲在背后,
应付了事,
其实,这个平台只不过给你提供个发泄的场所,
缓解一下投资者上访的攻势,
类似于小草论坛,让你快的快的嘴,
别无他用,
投资者上访的攻势实在太强了,
他们就出来敷衍两句。
想把投资者拖得筋疲力尽,精竭而亡。
真阴,真损,真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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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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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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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05-03   
这里是狼羊共舞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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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05-03   
昔日活埋老两网,他日埋葬所有板!

两网若不平反,板板都将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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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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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2-05-04   





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愚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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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2-05-07   
引用
引用第4楼bdzwq于2012-05-04 09:10发表的 :


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愚民局!


http://hi.baidu.com/jlsylbs/ihome/myblo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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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2-05-16   
投资者保护进行时平台成立的本质

大家必须发动新的*****浪潮
因为证监会还在采用愚民政策。
原因如下:证监会在投资者的*****攻势下被迫成立投资者保护局,
然而,投资者保护局自成立至今未解决一件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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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2-05-16   
谁信谁用,新版的卖拐。
三板市场风云:http://blog.eastday.com/xuguo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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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2-05-16   
中国真正敢说真话,做实事的有权人物太少。全是假大空。从上到下。
三板市场风云:http://blog.eastday.com/xuguo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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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2-05-16   
引用
引用第4楼bdzwq于2012-05-04 09:10发表的  :

本来就是:

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愚民局!


.......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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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2-05-17   
证监会又变着法的玩股民了,
这不又开始作秀了,
中国证监会logo首次亮相 代表三公



证监会LOGO为三个红色的三角构成一个公字图案,据悉代表“三公”。

LOGO是连环套,进而联想到股市被套,由于是死结,有“套牢”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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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2-05-17   


央行要为资本市场疯狂发展提供
良好的宏观、
货币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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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2-05-24   
既然是投资者保护局,起码得有下设办事处:
1、*****接待室;
2、投诉登记处;
3、督办室;
4、档案室;
5、等等等........................

制度设计上面还要有:
1、主席、副主席、局长接待日;
2、主席、副主席、局长热线电话包括传真号码;
3、网站网址,网站投诉登记处;
4、限期(最多3个工作日)将投诉举报案移交证监会稽查处、乃至纪委直至副主席主席手上;
5、有义务在期限内向投诉群体及投诉人及时反馈进展情况;
6、等等等................

没有以上最基本的制度设置,全属面子工程——作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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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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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2-05-24   
投资者又被忽悠了一把


http://38888.uueasy.com/read-htm-tid-776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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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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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2-05-24   

儿子大了,真让人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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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2-05-24   
回 17楼(jlsylbs) 的帖子
我是吉林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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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2-05-24   
回复:您好,非常感谢您的意见建议!谢谢您对中国证券市场的关心及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还有谁得到同样的回复,统计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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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2-07-04   



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愚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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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3-01-06   
发审委的官老爷们,又没钱过春节了吗?
               评论:投资者保护局该为谁说话

2013年01月05日 00:59    华东师大 李志林(忠言)博士
  新年过后,在美国“财政悬崖”危机获得妥善解决后,美国股市暴涨创新高,欧洲股市创两年的新高,香港股市创19个月的新高,唯独中国股市竟拉出了携2000亿巨量的“开门阴”,再一次全球表现垫底。
  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有关部门的投资者保护局在答复市场8大热点问题时,绕开了市场最为期待的新股发行制度和发行结构的改革问题,竟然老调重弹,再次强调“新股发行规模和节奏与涨跌无关”,给人的印象是,又开始为新股恢复发行造舆论!遂引发机构拉高权重股后掩护出货。
  人们不禁要问:投资者保护局该为谁说话?
  不应继续为扩容大跃进辩护。几乎所有的投资者都切身感受到:中国股市年复一年的熊市、全球垫底,投资者亏损累累,其根子就在扩容大跃进这一极左思潮。证监会主席和主席助理,仅仅依据中国的GDP已跃居世界第二,就认为中国股市用20多年走完了世界股市200多年的道路是理所当然的,是“令人瞩目的成就”、“巨大成功”、“世界奇迹”,并喊出了“中国股市规模没有理由不世界第一”,“2020年中国股市将由现在的2500多家增加到1万家”。我称之为是极“左”思潮。是因为它超越了中国股市的“新兴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阶段现实,提出了不切实际的发展目标、股价大跌致使广大投资者恐惧的目标、将使投资者财富成为“粪土”的目标。最重要的是:他们只看到中国的GDP总量居世界第二,却忘记了中国人均GDP在2010年仅居世界第110位,2011年居94位,2012年居90位左右。在这种情况下,让中国股市规模居世界第二,就显得十分荒唐了!同时,世界上人均GDP高于中国,即在6000——20000美元的国家股市,流通市值占GDP总量均不到33%。而中国股市现2200多点时,已经达到这个比例,何况随着大小非的减持,这比例还会上升。这就是中国股市近几年一再下跌的供求失衡原因。遗憾的是,对这个投资者人所皆知的“供过于求导致股市下跌”的基本常识,投资者保护局竟然绝不承认,反而闭着眼睛说瞎话,竭尽全力为扩容大跃进造成的重大失误辩解、掩饰,怎能不叫人胆寒?
  不应在排队上市企业财务大检查完毕前匆忙为恢复发新股造舆论。在股市平均市盈率跌倒10倍、陷入深度危机的情况下,仍有830多家企业在排长队争相上市,这是全世界股市绝无仅有的现象,因为,再不上市,很多企业财务造假就会露馅,企业就将陷入危机。近期,证监会毅然决然地对830家排队企业进行财务大检查,并要求企业高管、保荐人、承销商、会计事务所等,按12项标准进行自查。这可以说是对症下药、一针见血、深得人心的打假举措。既然证监会责令他们在3月31日前交出自查报告。那么,完全有理由相信,在3月底以前,甚至在4月底以前(至少需要一个月的复查审核),新股发行是万万不会恢复的。人们欣喜地看到,证监会的此令刚发出,就有89家“做贼心虚”的企业从排队队伍中自动撤销,相信还会有更多的后继者。如果中国证监会能像美国证监会对中国概念股那样力度的财务打假,那么,在我看来,830家排队企业中,至少要“枪毙”三分之二(因为过去3年上市企业有三分之二在一年后“业绩变脸”),IPO“堰塞湖”就自然瓦解,证监会在市场中的的诚信和威信就会大大增强。投资者保护局应在何时恢复发新股问题上,多做安民告示的工作。
  应配合证监会等部门加大对造假欺诈上市的惩罚力度。对广大投资者而言,围绕新股发行、询价、上市等环节中的的造假、欺诈和权钱交易的违法违规的程度和危害性,远甚于二级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然而,有关部门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时,却是对前者松,对后者严,使造假欺诈上市的违规违法所付出的成本太低,遂助长了企业上市圈钱的冲动。例如:绿大地欺诈上市,严重侵犯了投资者的利益,引起市场共愤,理应罚得违规者倾家荡产。但是,仅对其罚款400万元了事,仅占募集到的资金1%;对董事长、财务总监仅判三缓四,所有涉案者均当庭获释,没有一人受到实刑,实在是处罚太轻了。说穿了还是将保护利益集团放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之上。反观香港的上市公司洪良国际,上市仅筹集到1.3亿美元资金,但上市3个月后被定性为欺诈上市,法院立即冻结其所有资产,责令向7700名从二级市场买入的股东赔偿了10.3亿港币,超过了募集资金的数额。最近香港证监会还做出规定:凡上市招股书造假,将对涉案者判刑3年,不得缓刑。由此可见投资者保护局最要紧做的事,便是尽快督促建立集体诉讼制度和赔偿制度,这才是名副其实的真正保护投资者利益。
  应大力宣传“唯有实质性改革才能恢复发新股”的观点。从9月25日以来,新股停发已3个多月,遂有1个月来从1949——2296点、涨17.8%的大翻盘。现在市场最为困惑的是:究竟是等指数上涨到管理层心目中认定合适的位置后,仍按老办法更快地恢复发新股呢,还是在新股的股权结构改革、优先股制度改革、询价过程改革、扩大养老基金和住房公积金入市试点、引进集体诉讼制度和赔偿制度等方面有了眉目之后,再恢复发新股?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强调:“改革要有新开拓”,“要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深化改革开放的强烈呼声和殷切期望”。所以,投资者保护局理应向广大投资者多谈一些股市改革的总方案、路线图和时间表,而不应喋喋不休地向投资者重复过时的去年70多项股市新政的内容,宣讲“扩容大跃进有理”论、“圈钱有理”论、“下跌合理”论、“风险自负”论、“底部割肉离场有理”论等。
  股市反弹的“四级火箭”向何处去?短短一个月(20个交易日),股市就从1949——2196,涨了347点,涨幅17.8%,力度已超过去年1月6日——3月14日(30个交易日),从2132——3478点,涨了346点,涨幅16.2%那次反弹。从K线图看,从1949点起,上升“火箭”已经过1950点、2050点、2150点四个平台的休整,进行了4次发动,即平台后的4根大阳线。从阳线的实体看,最后一根的实体呈收敛、缩小之势。从理论上看,第四个平台,即2250一线尚未经过整固。从实际的走势看,陡峭的反弹,没有经过像样的波段调整,347点获利盘,几乎每天2000亿的成交量的消耗,2280——2300有前期密集套牢盘压力,年前低位结账出局的机构在新一年有寻低建仓的需求,每年年初都会打出下引线的技术图形等因素,都大大增加了大盘修正、整固,乃至波段调整的可能性。这些都对“春生”行情的健康、扎实,以及更好的拓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此,务请投资者者保护局百倍珍惜股市严寒中的这份温暖,竭力保护投资者这份久违了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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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威望 +10 2013-01-06 优秀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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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3-01-07   
 投资者保护局常做证监会发言人 保护股民乏善可陈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tocktalk/20130107/005914198500.shtml
投资者保护局成立至今已一年有余,但令人遗憾的是,它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的成绩乏善可陈,倒是经常在做证监会的“新闻发言人”,对投资者做着“息事宁人”的劝说工作。事实已经证明,要真正地让投资者利益得到切实保护,并不需要寄生于权力之下的一个机构来代劳,而是要充分尊重投资者的自主权,在制度上不给他们设置人为的障碍就可以了。


[ 此帖被jlsylbs在2013-01-07 20:3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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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3-11-01   
基本上就是靠我们自己

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律师手记

陶雨生  法制日报

    对于代理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126位受损投资人的笔者而言,2007年5月25日是一个具有历史性意义的日子,在这一天,银广夏按照法院调解协议赔偿给各位原告的股份都已过户完毕,这标志着号称“中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第一案”的银广夏案在历时数年、一波三折后,终于落下了帷幕。
  应当说,银广夏一案给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类案件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法制化进程所带来的影响是深远而长久的,而且,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因素错综复杂、相互交织在一起也使得该案的办理过程跌宕起伏,非常富有戏剧性。



   该案原告人数之多、范围分布之广、社会影响力之强、诉讼标的之大、审理时间跨度之长,都开创了中国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的先河


  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一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共计受理案件103件,涉及投资者847人,分布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总标的额约1.806亿元;其中,笔者代理了其中的126名投资者,涉诉金额5300多万元。该案从2001年笔者开始接受受损投资人委托直到2007年5月份该案才全部结案,时间跨度长达六年之久。
  该案社会影响力极大,银广夏当时号称“中国第一绩优蓝筹股”,从神话般一路暴涨后的巅峰价位37.99元(该价格为10送10除权后的价格,折合除权前的75.88元),到被揭下造假的面纱后,又一路狂跌,经历了证券市场上史无前例的16个跌停板后,跌至6元以下。
  如此过山车般的暴涨狂跌,对2001年当时还略显稚嫩的中国证券市场的杀伤力非常之强,尤其是在银广夏精心虚构的神话破灭后,广大中小投资人更是损失惨重。
  一时间,证券市场风起云涌,广大投资人群情激愤,监管部门喊杀声连连,可以说,银广夏事件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石诚信制度,对当时的证券市场的冲击非常之大,因此,该案的社会影响力之大、涉及范围之广都是空前的。




    立案伊始,各种障碍层出不穷,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艰难而又执着地奋力跋涉在*****的漫长征程上

  银广夏案案发于2001年,当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包括笔者在内的几位律师就开始关注银广夏案件,同时在各种媒体上呼吁受损投资人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开始接受各方的咨询,同年9月开始陆续接受诉讼代理。
  但就在律师准备立案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发布了《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称法院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的条件,要求各地法院暂不受理证券市场中涉及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几方面的民事赔偿案件。已经委托律师准备诉讼的投资人就这样眼巴巴地看着法院的大门向他们徐徐关上,这些本来就损失惨重的投资人真的是体会到了“告状无门,欲哭无泪”的感觉。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决定依法采取行动打破这种极其不利的僵局,笔者联络其他律师四处奔走呼吁,请求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对该问题进行关注。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明传电报的形式向各级法院下发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开始有条件的予以受理,但银川中院仍以银广夏立案前置程序尚未满足为由决定暂不立案。
  2002年4月23日,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作出证监罚字(2002)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银广夏处以罚款60万元,并责令其改正;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广大投资者纷纷拟再次对银广夏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银川中院仍不立案,认为:民事赔偿应采取“先刑后民”原则,在刑事未判决之前,将暂缓立案、审理。
  以笔者为首的律师团,对这一所谓的理由提出质疑,主张银广夏刑事案与民事案就事由虽是同一个,但被告人却不同,民事案件被告是上市公司,刑事案件被告人是上市公司的6位前高管,不存在所谓的“先刑后民”的问题,另外,如果法院认为一案的审理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又未审结的话,法院也应当签发中止诉讼的裁定而告知民事案件的原告,而且“先刑后民”的原则指的是案件审理,并不影响法院的立案。

  尽管律师们据理力争,但结果仍然是:等待。在此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的若干问题规定》,规定了审理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所有的程序和实体的内容,这是我国关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的第一个系统性的司法解释。
  随着刑事判决在2003年9月份作出后,面对投资人要求立案的呼声,银川中院的答复仍然是暂缓立案。这时距离诉讼时效届满的期间越来越近了,以笔者为首的律师团看着广大受损投资人们无奈而又焦急的眼神,决定再次主动出击,2003年11月1日,笔者联络上海闻达所律师在北京共同发起召开“银广夏虚假陈述案诉讼代理律师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近20位代理律师参加了研讨会,一起呼吁尽快启动该案诉讼程序,并致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督促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希望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启动民事监督程序。
  律师的仗义执言和依法呼吁,不仅在法律界内产生了较大反响,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一时之间,成为热门话题。这样在各方的努力下,坚冰开始慢慢融化,在2004年4月20日,银川中院正式接受各地原告诉讼材料,该案进入正式立案程序,受损的广大投资人在经过长达三年之久的漫长等待后终于看到了法院的大门向他们慢慢敞开,陶律师在4月21日早上第一时间赶赴银川中院立案。
  初战告捷,以笔者为首的律师团终于可以稍微歇口气了,但没料到,在立案时,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障碍又随之而来了。首先,在立案模式上,是以单独诉讼方式立案,还是以共同诉讼方式立案,法院没有明确意见。
  本着降低诉讼成本和提高效率的原则,笔者选择了人数确定的代表人共同诉讼的方式,但对于共同诉讼的范围怎样划分,是按照一个律所代理的为一组,还是以一个城市的原告为一组,当时银川中院对此也没有明确意见和方案,最后笔者提出按照20个原告为一个小组,进行立案。
  银川中院采纳了笔者的意见,直到2004年8月16日立案结束,都是按照20人一组进行立案;其次,在解决了立案模式问题后,具体到立案证据上也是费尽周折。当时银川中院要求各原告提交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原件,并且证券账户卡上如没有身份证号码,必须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但在当时2000年以前购买股票的90%的投资人手中的账户卡上都没有身份证号,在笔者代理的126名投资人中,只有5人的证券账户卡上有身份证号。并且,根据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公民身份证一律不得公证,公证处也不受理该业务。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向法院法官讲明了这些实际情况,但法院方面不为所动,仍坚决表示不符合这些要求的一律不予立案。
  面对这些巨大的障碍和日益临近的立案截止日期,广大投资人又一次面临绝境,笔者也再次陷入沉思……怎么办?在经过深思熟虑后,笔者毅然决然的下定决心:一定要啃下这块硬骨头。

  笔者奋笔疾书通过大成所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求助,请求司法部准许公证处办理该项业务。
  在各方的努力和各级领导的关怀帮助下,作为最高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公证处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批复》(司复[2003]15号),准许公证处开展此业务,摆在广大投资人面前的一块大石头被清除了。这个硬骨头啃下来了
  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浮出水面了,那就是各原告的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在经过漫长的等待后,银广夏案的诉讼时效自银广夏2002年5月16日作出处罚决定公告时起,到2004年5月16日时效届满,银川中院重新启动立案程序时,距离诉讼时效届满只剩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为防止在如此之短的时间内一些投资人来不及完成立案,笔者又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可考虑适当延长诉讼时效。
  后来,银川中院意识到了这一问题,本着最大程度保护投资人权益的原则,也就该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从2004年5月16日延长至2004年8月16日,有力地保护了投资人行使诉权。



    在开庭审理阶段,律师提出的代理观点,丰富和完善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的理论研究,推动了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

   在历尽艰辛迈过了立案这一道门槛后,意味着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终于进入了审理程序。但是在立案后却迟迟不见法院开庭审理,多名原告的案件已经超过审结期限或者即将超过审限。
  在此期间,作为被告的银广夏方面却颇为热闹,一开始,深圳特发想入主银广夏进行重组但其后因种种原因又退出,接着,中联实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投资公司介入重组,银广夏公司频频发布资不抵债的公告,这意味着银广夏有退市的可能,也就意味着投资人的损失可能无法得到赔偿。
  在这种严峻情势下,法院又迟迟不开庭。作为原告的广大投资人出现激愤情绪,社会各界对该问题也非常关注
。2004年12月31日,银川中院就银广夏案作出第一份民事判决书,对有关损失的计算方法采用了算术平均法,判决ST银广夏赔偿原告柏松华11万余元,比原告主张的实际损失减少了3.4万余元,这对尚未审判的其他原告的案件可能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为了最大限度帮助原告挽回损失,2005年1月5日笔者分别致信最高人民法院和银川中院,对柏松华一案判决采用算术平均法将基准日基准价格确定为12.96元提出不同意见,并且在《北京律师》上发表题为《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银广夏投资者实际损失符合立法本意》的文章,得到了很多业内人士的肯定。



结案阶段,如何让受损投资人从一个行将崩塌的大厦中获得切实的赔偿成为关键

   该案在开庭审理之后,就进入了漫长而又艰苦的法院调解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类案件,应当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这也就决定了该类案件的调解或和解将是一个漫长而又艰苦的过程。
  2006年3月13日,银广夏股权分置方案在股东代表大会上获得通过,根据该方案,在2006年3月14日至4月12日,银广夏非流通股股东将与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进行协商谈判,达成调解协议或撤诉安排,从而免除目前公司承担的与中小投资人诉讼有关的或所有负债,同时非流通股股东将承担调解协议或撤诉安排中规定的所有需要向原告履行的义务与和解的代价。
  至此,将对中小投资人的民事赔偿纳入股改的“股改和民事赔偿联动”方案正式启动。2006年3月20日原、被告双方在大成律师事务所开始了首轮民事调解谈判,笔者在调解过程中创造性地提出了“以股权换诉权”的和解方式,这也开创了小投资人证券民事赔偿的先河。
  银广夏给出的方案是:非流通股股东愿意代银广夏偿债的底线是3934.5万股的资金额,即大约是每10元送2.2股。
  原告表示难以接受,因为,据银广夏披露公司目前因中小投资人诉讼所承担的全部或有负债金额为1.7585亿元。以ST广夏停牌前的收盘价计算,3934.5万股也只相当于6649.3万元,仅为或有负债的37.8%,与原告的赔偿底线(诉讼金额的70%)相去甚远。并且,原告的索赔金额中,可让步的余地几乎没有,不少投资人为了减少法院诉讼费用支出,已经尽量压低了诉讼金额。在损失计算中,他们多采用了30日简单算术平均价,而没有采用更为合理的加权平均价,所主张的索赔金额,远远不足以弥补虚假陈述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然而,银广夏提出协商谈判的时间只有一个月,一个月后只有两种结果:接受方案或是不接受方案。双方首轮谈判以失败告终。这时摆在原告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就是:银广夏因中小投资人诉讼所承担的负债金额为1.806亿元。2005年银广夏每股收益0.01元,每股净资产-1.85元,其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分别为142757.70万元和639.4万元,严重资不抵债。
  考虑到继续诉讼判决金额不能确定,债权实现时间不能确定,而解决证券民事赔偿纠纷后,能够使银广夏有更多的实质性重组机会,这样可以使原告获赔的银广夏股票升值,原告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在经过多轮艰苦谈判后,2006年4月8日,笔者代理的126名原告与银广夏达成和解协议:1、银广夏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同意全额计赔;2、每10元诉讼请求金额支付2.2股银广夏股份;3、诉讼费由银广夏以支付股份的形式承担;4、原告律师费由银广夏以支付股份的形式承担。4月10日,笔者代表126名原告与银广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川签订民事调解书。2006年9月14日,银广夏发布公告,称其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23366749股司法过户给已和解的中小投资者的相关手续已于日前办理完毕。
  2006年12月21日,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解决中小投资人诉讼问题的议案》,决定向特定股东转增15435023股,特定股东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代公司向中小投资人诉讼原告支付赔偿股份,而这批股份已于2007年5月25日完成过户,这标志着整个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收尾。
  2007年7月2日ST银广夏限售股份获解禁可上市流通,“中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第一案”银广夏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以后大家找我请到my3b.cn那里只讨论三板等级考试,不讨论卫权,也不讨论股改...
1.我是第一个提出老三板等级考试大纲

2.我是第一个提出不股改就退市是违法的言论,

3.我是第一个提出吸收合并和到海外上市的方式解决老三板的
4.我是第一个提出万福生科可能在2013年退市的,并希望大家设法趁人多的机会把小草论坛人气带动
5.我是第一个提出将来会出现股东大会集中开,不如成立三板股民协会集体卫权的,
6.我是第一个以两面针补缴转让中信证券税款引发的讨论三板多数人都认为这个和自己无关,那么.......等着老三板重组你卖出在高位后,税务局来征税,你再问为什么没有人支持你抗议税务局按照最高的税种来征税,
7.我是第一个提出新股发行快要来了,从我国IPO定价制度改革到私有信息定价效率,交易制度改革

8.我是第一个在小草提出"老三板的持有人在历年与地方政府,原大股东,证件会的斗争中取得一定成果,但是接下来,随着新三板被重视,老三板的持有人要迎来他们的新对手:证券公司和地方中级法院."


9.我是第一个在小草提出"老三板不能套用以前的经验,尤其是十进宫以前说的"国企,小盘"曾经是对的,但是,要从2014年实际出发"的人,
          既然按照第8条,老三板的持有人要迎来他们的新对手:证券公司和地方中级法院.而有人问",新退市的,来了,对三板有什么影响",我的回答是:"从实际情况出发,原来的老三板,有动作的就到合适的地方...,没有动作的先停牌一段时间,真没有动作,就到四板..每个三板公司有对应的主办的证券公司,由他们请这些没有动作的公司去.....新来三板的公司,,有动作的就到合适的地方...,没有动作的先停牌一段时间...参考创智"也就是说哪个公司有动作,,并不是自己事前有个框框"国企,小盘"来限制,:证券公司和地方中级法院未必认这个十进宫以前说的"国企,小盘",当然,十进宫以前说的"国企,小盘"曾经是对的,至少到粤金曼停牌,也是国资领导下的,但是,这些都是明摆的,而你不知道的重组方案,才是最主要的,你可以把所有"国企,小盘"都事先买了,但是重组方案呢????很多人在中川群说要翻十倍,.....恐怕是想当然...凭什么?,..只要三板有上有下,从实际情况出发更实在,中川已经停牌很久了,万一像昌九生化那样,停牌后发布重组的对象不如人意,那么你到证件会去喊冤?昌九的股民难道不冤?为什么喊冤,就因为和你自己所想的框框不一样,至于昌九大股东也的确是不够地道,但是,如果你买了赚了,那就是不冤了,对吗?.....因为三板必然有上有下,没有动作的先停牌一段时间,真没有动作,就到四板(有人不懂,我当时没有解释,这里说下:“一板”是上交所、深交所的主板市场;“二板”是创业板;“三板”是股份代转让系统;新三板是国家级高新技术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代办股份转让的平台。“四板”是区域性柜台市场。例如上海股权交易所、重庆股权交易所等地方性、区域性的交易市场。)
       "有动作的就到合适的地方...,没有动作的先停牌一段时间,真没有动作,就到四板,"的规律存在,那么本质上,三板就定案了。目前的缺陷是“有动作的,还没有到合适的地方,没有动作的,也没有去四板的迹象,也没有给股民一个合理的说法”。对于类似沈阳环保那样不合理的方案也应该接受申诉。但是,像昌九生化那样,停牌后发布重组的对象不如人意,那么你到证件会去喊冤?除了不是小盘外,十进宫以前说的"国企”这个标准,昌九应该是符合的,大家说呢?我这话应该是大家不爱听的,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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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我是第一个在小草提出"在三板分开两步走"的人,并对想去my3b.cn的人提要求:控制你的上网时间.
.虽然十进宫的看法和我不一样,但是他也是不搞左右逢源的.  
   在三板分开两步走"的由来是,在三九生化停牌数年后,重组回主板,本来优势很明显,但是不到半年,

迎来若干官司,应该说如果不回主板,那么该公司应对官司的回旋余地更小,好歹回到主板,身价不同于三

板,但是这些官司对公司的影响不小,如果你是看十进宫的文章,应该记得有这样几篇比如"即将恢复上市

公司的大股东股权,竟可能在开盘前被拍卖"以及"振兴生化(原三九生化000403)行业优势一目了然"

还有由于"承诺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分阶段收购公司持有的山西振兴集团电业有限公司 65.216%

的股权"引来的官司的相关报道,个中文章大家自己琢磨,
    因此,我说的在三板分开两步走,就是第一步重组,把公司的资产置换,第二步理顺关系,把各方面理

顺,选择合适的时候上市,或者在自己无法达到上市条件的情况下,考虑被并购上市.和三九生化相比,优

点是在三板理顺关系,比如打官司不要拖到主板,缺点是万一资产置换后,在三板还是搞不定,那么对于重

组方和股东而言,是个大损失,这也是我和十进宫看法不一样的地方,多数人都是公司回主板为目标,而且

是一步到位,开市第一天就卖,而我主张在三板消化后再上市,"不要事情还没弄明白就盲目推进。要有序

推进改革".所以,要是你和十进宫的观点比较接近,就直接承认十进宫的观点更合适你,而不要接受我的

在三板分开两步走的观点,我的请求只有一个,你别来my3b.cn,没有必要左右逢源.虽然十进宫的看法和

我不一样,但是他也是不搞左右逢源的.
[ 此帖被paul在2013-12-06 16:4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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