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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给证监会这样的建议是否可行?
袍江12345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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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05-13   

给证监会这样的建议是否可行?

针对新的退市制度,新的恢复上市制度,个人整理建议如下:

  1、必须要有针对老三板股恢复上市的特别支持政策!证监会表态不回避历史遗留问题,就应立即制定针对老三板股的恢复上市操作细则,给予特别的恢复上市支持政策理所当然!历史遗留问题必须有特别方法解决!这是必须的!

  2、达到恢复上市标准的或重组后达标的两网股,应该直接转入主板或中小企业板交易,而不是转入遥遥无期的新三板。

  3、为什么23家暂停上市公司还设置2012年12月31日前重组可直接上市的期限?而十几年不见天日的老三板股却没有?又一个不公平待遇!老三板退市股和两网股应该与23家暂停上市公司一样设置2012年12月31日期限,在此期限内通过特别政策完成股改清欠重组直接恢复主板上市。不能在此期限内完成重组的,制定相应强制政策,可通过强制换股重组解决,换股公司择优选择等待ipo上市的新公司。

  4、其余23家暂停上市的公司在2012年12月底退市应转入交易所下设的代办转让板块,不应再进入老三板。这23家暂停上市公司,证监会给于重组时间已经足够长,而老三板股被证监会一棍子打死,十几年不见天日。所以这23家不论有没有股改,只要在大限之前没有完成重组,一律转入交易所下设的代办转让板块,实行区别于老三板股的恢复上市政策。包括以后的退市公司都不进入老三板交易,而进入交易所下设的代办转让板块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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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9 威望 +10 2012-05-13 强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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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hp640528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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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05-13   
wind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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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05-13   
同意!
学坏未遂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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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05-13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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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2-05-13   
上市公司的权力包括融资的权力,股改的权力,连续交易的权力等等,这些权力有了,其实在哪里都是一样的

http://38888.uueasy.com/read-htm-tid-770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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