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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西安达尔曼(600788)虚假陈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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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达尔曼(600788)虚假陈述案

   河北功成律师网
   http://www.hbgcls.com    2012年 8月10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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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达尔曼(600788)虚假陈述案

    

     1、中国证监会对达尔曼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书

    2、起诉达尔曼的需要具备的条件

    3、起诉达尔曼需要缴纳的费用

    4、达尔曼案件案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5、起诉者需要办理的手续

    6、起诉者需要准备的资料和证据

    7、需要签订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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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安达尔曼及相关人员)

                                              证监罚字[2005]10号

    当事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尔曼),法定代表人许宗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建工路19号。

许宗林,达尔曼时任董事长,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18号院2-5楼5号。

高芳,达尔曼时任董事兼总经理,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伍道什字东街77号北265号。

范卫东,达尔曼时任财务总监,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伞塔路19号。

李瑛,达尔曼时任财务副总监,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四十二号4号楼4单元151号。

王全胜,达尔曼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朱雀东坊西区1号楼1单元1号。

贾如意,达尔曼时任副总经理,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红旗楼1号楼1单元6号。

黄玮华,达尔曼时任副总经理,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延河水泥机械厂家属院218楼15号。

张熙文,达尔曼时任物资采购部经理,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万寿南路一零三街坊13楼3门15号。

刘玉堂,达尔曼时任副董事长,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新中村56号。

李忠民,达尔曼时任独立董事,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号。

樊光鼎,达尔曼时任独立董事,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翠花路一一零。

李鼎新,达尔曼时任独立董事,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24号9楼2层12号。

张六炎,达尔曼时任独立董事,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233号林业厅1号楼3单元45号。

杨西安,达尔曼时任副董事长,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马厂子第一公寓A-10-1号。

王淑琴,达尔曼时任董事,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青松路甲字1号12号楼60。

郑瑛,达尔曼时任副董事长,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后宰门185号5号楼2单元21号。

林娣,达尔曼时任董事,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104号1-1号。

郭承运,达尔曼时任独立董事,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四号9楼2-202。

达尔曼涉嫌虚假陈述一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我会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于 2005年1月28日 和 3月17日 分别召开了对达尔曼和有关个人的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经查明,达尔曼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2年、2003年年报共计虚构销售收入40,621.66万元,虚增利润15,216.97万元

经对达尔曼以及控股子公司、主要子公司及达尔曼下属核算单位进行调查,发现达尔曼2002年年报虚构销售收入24,363.45万元,占当年销售收入77%,虚增利润9,550.55万元;2003年年报虚构销售收入16,258.21万元,占当年销售收入76%,虚增利润5,666.42万元。

二、2003年年报虚增在建工程21,563.21万元

达尔曼主要通过虚签建设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虚假付款、虚增工程设备价格等方式,虚构或虚增以下5个在建工程项目的投资:(1)以建设“珠宝一条街”为名,虚构在建工程8,200万元。(2)虚增都江堰钻石加工中心项目在建工程投资4,276万元。(3)蓝田林木种苗项目及轻型基制项目虚增在建工程1,500万元。(4)西安富士达传感器项目虚增在建工程5,213万元。(5)蓝田现代农业基地项目虚增在建工程2,374.21万元。

三、重大信息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

经查,达尔曼在2002年、2003年存在大量重大事项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达尔曼未披露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涉及金额合计18,000万元人民币;未披露公司重大资产的抵押、质押等重大事项,涉及金额合计18,300万元;未披露公司对两家子公司(包括西安达尔曼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和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未及时披露公司对外担保的重大事项,涉及金额118,213万元人民币、383.5万美元;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资产的抵押、质押等重大事项,涉及金额合计14,546万元;未及时披露7项重大诉讼事项,涉及金额为9,769.78万元人民币。

达尔曼的上述行为导致其2002年和2003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九条所述“公司公告的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条关于中期报告、第六十一条关于年度报告、第六十二条所述“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其中时任董事长许宗林、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高芳是达尔曼全部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范卫东、时任财务副总监李瑛是达尔曼2002年和2003年定期报告虚假陈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贾如意、黄玮华、物资采购部经理张熙文是达尔曼2002年和2003年定期报告虚假陈述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审议通过达尔曼2002年中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时任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刘玉堂、王全胜、张六炎、杨西安、樊光鼎、李忠民、李鼎新、王淑琴、郑瑛,审议通过达尔曼2002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时任董事刘玉堂、王全胜、张六炎、杨西安、樊光鼎、李忠民、李鼎新、王淑琴,审议通过达尔曼2003年中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时任董事刘玉堂、王全胜、张六炎、杨西安、樊光鼎、李忠民、李鼎新、王淑琴,审议通过达尔曼2003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时任董事刘玉堂、张六炎、杨西安、李忠民、李鼎新、王淑琴、林娣、郭承运是达尔曼2002年和2003年定期报告虚假陈述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有关合同、董事会决议、董事的谈话笔录及我会在相关公司和机构调取的证据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依照达尔曼的上述违法行为及有关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

一、对达尔曼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时任董事长许宗林、董事兼总经理高芳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时任财务总监范卫东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四、对时任财务副总监李瑛、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王全胜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五、对时任副总经理贾如意、副总经理黄玮华、物资采购部经理张熙文、副董事长刘玉堂、独立董事李忠民、独立董事樊光鼎、独立董事李鼎新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六、对时任独立董事张六炎、副董事长杨西安、董事王淑琴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七、对时任副董事长郑瑛、董事林娣、独立董事郭承运分别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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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达尔曼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1、购买的股票是达尔曼退市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流通A股;

  2、有上海证券账户卡和身份证;

  3、2002年8月20日之后购买的,一直持有或者又在2004年4月30日之后卖出,并且遭受了实际损失。

  4、有股票交割单或者对帐单(需要所开户的证券公司加盖印章)。

      注:

       1、2002年8月20日是达尔曼公司披露2002年半年报之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达尔曼2002年半年报中存在着不及时披露的内容,可以理解为达尔曼公司从此开始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该虚假陈述行为一直持续到2004年4月30日达尔曼公司披露2003年度年报之日。

       2、达尔曼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时间或者更正时间也不是固定的,该虚假陈述行为也是逐步被揭露的,从2004年4月30日开始,一直持续到2004年9月28日。

       3、达尔曼股票退市以后又购买的,不可以起诉。本所不予受理。

       4、投资损失的计算十分复杂,并不是象买入价20元/股,现在市价3.7元/股,每股损失就是16.3元这么简单。具体的损失由我所专业律师帮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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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安达尔曼及相关人员)

                                              证监罚字[2005]10号

    当事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尔曼),法定代表人许宗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建工路19号。

许宗林,达尔曼时任董事长,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18号院2-5楼5号。

高芳,达尔曼时任董事兼总经理,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伍道什字东街77号北265号。

范卫东,达尔曼时任财务总监,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伞塔路19号。

李瑛,达尔曼时任财务副总监,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四十二号4号楼4单元151号。

王全胜,达尔曼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朱雀东坊西区1号楼1单元1号。

贾如意,达尔曼时任副总经理,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红旗楼1号楼1单元6号。

黄玮华,达尔曼时任副总经理,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延河水泥机械厂家属院218楼15号。

张熙文,达尔曼时任物资采购部经理,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万寿南路一零三街坊13楼3门15号。

刘玉堂,达尔曼时任副董事长,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新中村56号。

李忠民,达尔曼时任独立董事,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号。

樊光鼎,达尔曼时任独立董事,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翠花路一一零。

李鼎新,达尔曼时任独立董事,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24号9楼2层12号。

张六炎,达尔曼时任独立董事,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233号林业厅1号楼3单元45号。

杨西安,达尔曼时任副董事长,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马厂子第一公寓A-10-1号。

王淑琴,达尔曼时任董事,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青松路甲字1号12号楼60。

郑瑛,达尔曼时任副董事长,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后宰门185号5号楼2单元21号。

林娣,达尔曼时任董事,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104号1-1号。

郭承运,达尔曼时任独立董事,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四号9楼2-202。

达尔曼涉嫌虚假陈述一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我会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于 2005年1月28日 和 3月17日 分别召开了对达尔曼和有关个人的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经查明,达尔曼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2年、2003年年报共计虚构销售收入40,621.66万元,虚增利润15,216.97万元

经对达尔曼以及控股子公司、主要子公司及达尔曼下属核算单位进行调查,发现达尔曼2002年年报虚构销售收入24,363.45万元,占当年销售收入77%,虚增利润9,550.55万元;2003年年报虚构销售收入16,258.21万元,占当年销售收入76%,虚增利润5,666.42万元。

二、2003年年报虚增在建工程21,563.21万元

达尔曼主要通过虚签建设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虚假付款、虚增工程设备价格等方式,虚构或虚增以下5个在建工程项目的投资:(1)以建设“珠宝一条街”为名,虚构在建工程8,200万元。(2)虚增都江堰钻石加工中心项目在建工程投资4,276万元。(3)蓝田林木种苗项目及轻型基制项目虚增在建工程1,500万元。(4)西安富士达传感器项目虚增在建工程5,213万元。(5)蓝田现代农业基地项目虚增在建工程2,374.21万元。

三、重大信息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

经查,达尔曼在2002年、2003年存在大量重大事项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达尔曼未披露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涉及金额合计18,000万元人民币;未披露公司重大资产的抵押、质押等重大事项,涉及金额合计18,300万元;未披露公司对两家子公司(包括西安达尔曼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和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未及时披露公司对外担保的重大事项,涉及金额118,213万元人民币、383.5万美元;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资产的抵押、质押等重大事项,涉及金额合计14,546万元;未及时披露7项重大诉讼事项,涉及金额为9,769.78万元人民币。

达尔曼的上述行为导致其2002年和2003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九条所述“公司公告的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条关于中期报告、第六十一条关于年度报告、第六十二条所述“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其中时任董事长许宗林、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高芳是达尔曼全部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范卫东、时任财务副总监李瑛是达尔曼2002年和2003年定期报告虚假陈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贾如意、黄玮华、物资采购部经理张熙文是达尔曼2002年和2003年定期报告虚假陈述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审议通过达尔曼2002年中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时任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刘玉堂、王全胜、张六炎、杨西安、樊光鼎、李忠民、李鼎新、王淑琴、郑瑛,审议通过达尔曼2002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时任董事刘玉堂、王全胜、张六炎、杨西安、樊光鼎、李忠民、李鼎新、王淑琴,审议通过达尔曼2003年中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时任董事刘玉堂、王全胜、张六炎、杨西安、樊光鼎、李忠民、李鼎新、王淑琴,审议通过达尔曼2003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时任董事刘玉堂、张六炎、杨西安、李忠民、李鼎新、王淑琴、林娣、郭承运是达尔曼2002年和2003年定期报告虚假陈述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有关合同、董事会决议、董事的谈话笔录及我会在相关公司和机构调取的证据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依照达尔曼的上述违法行为及有关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

一、对达尔曼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时任董事长许宗林、董事兼总经理高芳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时任财务总监范卫东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四、对时任财务副总监李瑛、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王全胜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五、对时任副总经理贾如意、副总经理黄玮华、物资采购部经理张熙文、副董事长刘玉堂、独立董事李忠民、独立董事樊光鼎、独立董事李鼎新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六、对时任独立董事张六炎、副董事长杨西安、董事王淑琴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七、对时任副董事长郑瑛、董事林娣、独立董事郭承运分别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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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2-08-10   
委托我所代理达尔曼案件需要缴纳的费用

 

一、律师费:

    根据《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案情况,本所在诉达尔曼案中,以投资者请求赔偿额为基础,以预先交费或风险代理两种方式取费:

   1、预先收费: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后七日内,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相加,向本所交纳律师费:
    5万元以下部分---5%;
    5--10万元部分---4%;
    10--50万元部分---3%;
    50--100万元部分---2%;
    100--500万元部分--1%;
    500万元以上部分---0.5%。

  如果涉及到二审,委托人还需要按照上述收费总额的50%缴纳二审的律师费。

  2、风险代理一:签订《聘请律师风险代理合同》之日起七日内,按照请求赔偿额的1%交纳手续费,待案件执行完毕,按照执行回来金额的15%收取律师费。国家规定的诉讼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由委托人另行向相关机关缴纳。

      风险代理二: 签订《聘请律师风险代理合同》之日七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执行费等规定费用。律师在整个案件代理期间不收取律师费用,待案件执行完毕,从执行回来的款物中扣除总额的35%作为律师报酬。  

   注:(对损失在10万元以下者,本所原则上不采取风险代理方式,敬请谅解)  

二、差旅费(律师办案交通、住宿等费用):

     按照请求赔偿额的1.5%收取,(风险代理者也需要缴纳差旅费)。

三、诉讼费(交给法院的费用):

   以请求赔偿额为基础,按照下列比例由法院收取(律师事务所代收代交):

   1000元以下部分:                    50元;
   1000----5万元部分     4% +    10元;
   5--10万元部分             3% +      510元:
   10--20万元 部分          2% +   1510元;
   20--50万元部分         1.5% +  2510元;
   50--100万元 部分        1%  +    5010元;
   100万元以上部分        0.5%  +  10010元。

四、身份证复印件公证费(交给公证处的费用):

          每人100元。如果自己已经办理身份证复印件公证的,不用再缴纳该费用。

五、复印费、材料费、通讯费等:

       按照每人100定额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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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尔曼案件主要诉讼风险告知

    

     1、    证券交易存在正常风险,该风险产生的损失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2、 本案赔偿范围和损失数额的认定都涉及到达尔曼虚假陈述的实施时间、揭露时间和更正时间,根据达尔曼公司虚假陈述的情况,目前对这些日期的认定必然存在争议。本所也只是根据自己的理解选择了对广大投资者有利的日期而无法保证选择的日期是准确的,最终的认定还应当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为准。

3、本所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最有利于委托人的方法计算投资损失的,法院最终支持的损失赔偿数额可能与该计算数额低,甚至低很多。

4、法院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坚持“着重调解、鼓励和解”的原则。在调解或者和解过程中,为了让投资者早日得到赔偿,投资者可能需要在损失赔偿的数额上作出适当让步,或者与达尔曼公司等相关责任人达成其他的赔偿或者补偿方式。

5、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一种新型的诉讼案件,并且涉及人数众多,诉讼、执行中可能需要较多的沟通和交流,法院也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以,该案件可能在很长时间内不能审理或者执行完毕。

6、达尔曼公司的资产状况不是很好,至于会不会破产谁也无法预科。如果该公司破产,投资者可能从该公司处不能获得赔偿。但起诉时并不是只起诉达尔曼公司一个被告,还有其他相关责任人。及时达尔曼公司破产了,也可以从其他相关责任人处获得一定的赔偿。

7、本案只能由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可能存在法院偏袒达尔曼公司或者相关责任人的情形。

8、其他暂时无法预见的风险也可能出现,在此一并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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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尔曼起诉者委托本所代理需要办理的手续

  达尔曼投资者委托本所代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向本所提交相关资料,由本所律师审核投资者是否具备起诉条件;

    2、通知符合起诉条件者与本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委托书等相关法律文本,并在起诉书和诉讼代表人推荐书上签字;

    3、按照规定向本所交纳律师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诉讼费由本所代收,并代交到受理法院。

    4、本所律师收到上述材料和费用后,会及时向由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5、胜诉后,本所律师代理委托人申请执行,并将执行回来的款物交付给委托人,并由委托人签收。

    6、委托人签署《监督卡》,并对本所律师的服务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7、代理程序结束。

  注:如果涉及到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可能需要委托人重新给本所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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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尔曼投资者提起诉讼

需要准备、提交的资料和证据:

    1、身份证原件或者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过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应当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相应身份证明。

  (本所可以帮助联系河北省的公证机关,对河北省的投资者一并进行公证,这样省时、省力,并且费用低。其他地方的投资者可以在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2、上海证券账户股东卡及其复印件;

    3、股票交割单、对帐单;
        可以向所在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代办点打印,但是必须包括达尔曼退市前的全部交易过程,2002年8月20日以后的交易记录。如果不能打印交割单,可以用对帐单代之。内容应当包括:买卖时间、买卖品种及代码、数量、单价、买卖方向(即买还是卖);若有送配股以及分红,应当注明。  打印的材料应当保证其完整性、真实性。并请求打印单位盖章。

    4、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家庭住址、有效通信地址、邮编、电话、手机、电子信箱等。

  5、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对自己买卖股票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证据资料。

 

y1y3y2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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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2-08-10   
需要签字的法律文书:

    1、聘请律师合同 或 风险代理合同1  风险代理合同2  

    2、授权委托书

    3、共同诉讼起诉人签字表

    4、推荐诉讼代表人签字表

   5、民事起诉书

黎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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