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安达尔曼及相关人员)
证监罚字[2005]10号
当事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尔曼),法定代表人许宗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建工路19号。
许宗林,达尔曼时任董事长,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18号院2-5楼5号。
高芳,达尔曼时任董事兼总经理,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伍道什字东街77号北265号。
范卫东,达尔曼时任财务总监,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伞塔路19号。
李瑛,达尔曼时任财务副总监,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四十二号4号楼4单元151号。
王全胜,达尔曼时任董事兼董事会秘书,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朱雀东坊西区1号楼1单元1号。
贾如意,达尔曼时任副总经理,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红旗楼1号楼1单元6号。
黄玮华,达尔曼时任副总经理,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延河水泥机械厂家属院218楼15号。
张熙文,达尔曼时任物资采购部经理,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万寿南路一零三街坊13楼3门15号。
刘玉堂,达尔曼时任副董事长,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新中村56号。
李忠民,达尔曼时任独立董事,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号。
樊光鼎,达尔曼时任独立董事,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翠花路一一零。
李鼎新,达尔曼时任独立董事,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24号9楼2层12号。
张六炎,达尔曼时任独立董事,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233号林业厅1号楼3单元45号。
杨西安,达尔曼时任副董事长,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马厂子第一公寓A-10-1号。
王淑琴,达尔曼时任董事,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青松路甲字1号12号楼60。
郑瑛,达尔曼时任副董事长,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后宰门185号5号楼2单元21号。
林娣,达尔曼时任董事,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青年路104号1-1号。
郭承运,达尔曼时任独立董事,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金花北路四号9楼2-202。
达尔曼涉嫌虚假陈述一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我会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于 2005年1月28日 和 3月17日 分别召开了对达尔曼和有关个人的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经查明,达尔曼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2002年、2003年年报共计虚构销售收入40,621.66万元,虚增利润15,216.97万元
经对达尔曼以及控股子公司、主要子公司及达尔曼下属核算单位进行调查,发现达尔曼2002年年报虚构销售收入24,363.45万元,占当年销售收入77%,虚增利润9,550.55万元;2003年年报虚构销售收入16,258.21万元,占当年销售收入76%,虚增利润5,666.42万元。
二、2003年年报虚增在建工程21,563.21万元
达尔曼主要通过虚签建设施工合同、设备采购合同、虚假付款、虚增工程设备价格等方式,虚构或虚增以下5个在建工程项目的投资:(1)以建设“珠宝一条街”为名,虚构在建工程8,200万元。(2)虚增都江堰钻石加工中心项目在建工程投资4,276万元。(3)蓝田林木种苗项目及轻型基制项目虚增在建工程1,500万元。(4)西安富士达传感器项目虚增在建工程5,213万元。(5)蓝田现代农业基地项目虚增在建工程2,374.21万元。
三、重大信息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
经查,达尔曼在2002年、2003年存在大量重大事项未披露或未及时披露。达尔曼未披露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涉及金额合计18,000万元人民币;未披露公司重大资产的抵押、质押等重大事项,涉及金额合计18,300万元;未披露公司对两家子公司(包括西安达尔曼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和西安达尔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未及时披露公司对外担保的重大事项,涉及金额118,213万元人民币、383.5万美元;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资产的抵押、质押等重大事项,涉及金额合计14,546万元;未及时披露7项重大诉讼事项,涉及金额为9,769.78万元人民币。
达尔曼的上述行为导致其2002年和2003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九条所述“公司公告的股票或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十条关于中期报告、第六十一条关于年度报告、第六十二条所述“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所述“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行为。
其中时任董事长许宗林、时任董事兼总经理高芳是达尔曼全部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范卫东、时任财务副总监李瑛是达尔曼2002年和2003年定期报告虚假陈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副总经理贾如意、黄玮华、物资采购部经理张熙文是达尔曼2002年和2003年定期报告虚假陈述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审议通过达尔曼2002年中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时任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刘玉堂、王全胜、张六炎、杨西安、樊光鼎、李忠民、李鼎新、王淑琴、郑瑛,审议通过达尔曼2002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时任董事刘玉堂、王全胜、张六炎、杨西安、樊光鼎、李忠民、李鼎新、王淑琴,审议通过达尔曼2003年中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时任董事刘玉堂、王全胜、张六炎、杨西安、樊光鼎、李忠民、李鼎新、王淑琴,审议通过达尔曼2003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时任董事刘玉堂、张六炎、杨西安、李忠民、李鼎新、王淑琴、林娣、郭承运是达尔曼2002年和2003年定期报告虚假陈述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有关合同、董事会决议、董事的谈话笔录及我会在相关公司和机构调取的证据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依照达尔曼的上述违法行为及有关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如下:
一、对达尔曼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时任董事长许宗林、董事兼总经理高芳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三、对时任财务总监范卫东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四、对时任财务副总监李瑛、董事兼董事会秘书王全胜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五、对时任副总经理贾如意、副总经理黄玮华、物资采购部经理张熙文、副董事长刘玉堂、独立董事李忠民、独立董事樊光鼎、独立董事李鼎新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六、对时任独立董事张六炎、副董事长杨西安、董事王淑琴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七、对时任副董事长郑瑛、董事林娣、独立董事郭承运分别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帐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审理执行处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