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重新上市制度
六、建立重新上市制度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的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三)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五)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 (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九)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