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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一揽子解决老三板具备条件了吧?
tjnk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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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0-14   

一揽子解决老三板具备条件了吧?

老三板股票何时能有机会股改和转板?  

问:能够尽快出台相关救三板的清欠、股改、重组政策,我们实在等不了了,10年了,老三板股票何时能有机会股改和转板?(网友IP:61.164.153.★)  

答:老三板主要包括原NET、STAQ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情况比较复杂,相关政策正在研究,在政策明确后将尽快公布。树立政府职能部门公信力。我们对所有历史遗留问题都采取不回避的态度,而且转板机制也是非常合理的,关键在于要具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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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sylbs 贡献值 +1 2012-10-14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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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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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0-14   
一、目前,只有老三板系统是合法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交易场所(只是监管层只收费不给开发票罢了,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对等),从2013年1月1日起新的三板系统属于正式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交易场所(收费后能够出具正式发票了,权利与义务对等了)。
二、非上市公众公司上市不用再走ipo程序。这是两网人苦苦追寻十几年的诉求重点之一,岐山副总理、树清主席不愧是两网老领导。(经过长达近三个月的征求意见,10月11日晚间证监会正式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并表示该办法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从事新三板事务研究工作的邱清荣律师接受《红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对证券市场最有实质性影响的是《办法》对于转板机制的明确,也就是说待该办法实施后,企业进行上市的途径除了IPO外,还可通过新三板的转板途径进入交易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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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sylbs 贡献值 +1 2012-10-14 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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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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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0-14   
两网老领导树清主席主政后明确答复:2000年29号文至今依然有效;2000年29号文规定:“符合上市条件的推荐上市,暂不符合上市条件但有重组基础的进行重组后推荐上市,不具备重组基础的将流通法人股与已上市或拟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置换,组织有实力的企业收购等措施处理两系统原挂牌股票。...今后,中.国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对两系统原挂牌企业的上市申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考虑,抓紧审核。”
八家两网股中最烂的1日股都能采用换股上市复活,措施还算合理,对损失最大的投资者再给予适当的补偿就更合理了。
[ 此帖被tjnk在2012-10-14 08:5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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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sylbs 威望 +1 2012-10-14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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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0-14   
请教楼主:2网和退市的老三板系统是合法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并入新三板交易,享受相关转版政策,是吗?
楼主上面发的几条信息,很振奋,我们都希望能得到落实,楼主能否谈谈他们的可行性和真实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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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威望 +10 2012-10-14 是,还有疑问直接向证监会保护局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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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错了吗?请告知:谢谢!!!
bdzwq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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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2-10-14   


没有补偿程序的方案就不是一个解决两网历史遗留问题的方案,而充其量只是一个解决老三板问题的方案,
补偿——必须的!
补偿——公平正义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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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sylbs 贡献值 +1 2012-10-14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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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2-10-14   
八家两网公司还用出什么细则吗,只要《监管办法》和《2000年29号文》就够了,全在领导的态度,不想解决,没有细则是理由;想解决,没有细则更好,怎么解决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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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银承隆 威望 +10 2012-10-14 全在领导的态度.,就看领倒要政绩还是要骂名,呵呵精僻
农夫山泉 威望 +10 2012-10-14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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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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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2-10-14   
  刘云峰进一步表示,非上市公众公司如果需要进行公开转让,必须在国务院批准的交易场所,即俗称的“新三板”。此办法将对于新三板无疑是个利好,相关个股受益,但券商板块更是从中受益。(大众证券报)
============================================================

记者或表述有误,或概念不清,在此给朋友们作以下澄清:

1、现己合法公开转让的仅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三板”或称“老三板”)内的两网与主板退市公司51家(纯B股公司略计)
2、43起头的所谓“新三板”为非公众公司,不搭界,只有当其经过合法程序成为“公众公司”,才可以列入“非上市公众公司”之列。因此窃居在三板的“新三板”要成为“公众公司”供公开转让,尚待另行拟订相关规定。
3、老三板市场己经属於现阶段沪市、深市之后的合法证券交易场所之一(见证监会网站),目前居住在深交所已有11年。
4、由于证监会对“非上市”概念定义广泛,因此被遗弃在证券市场外的原被发改委定名的“未上市公众公司”,这次被证监会纳入了“非上市”范畴,这些公司有了翻身机会。由于这些公司被遗弃时间更久,没被山头大王纳入利益圈,因此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倍*****才能抓住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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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lsylbs 威望 +1 2012-10-14 /“非上市”概念定义广泛/就是管理层想怎么说就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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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注:本人保证在论坛所有发言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绝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务必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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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2-10-14   
由于这些公司被遗弃时间更久,没被山头大王纳入利益圈,因此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倍*****才能抓住机会。
梁爽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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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2-10-14   
因此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倍*****才能抓住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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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2-10-14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是国务院法规,按照我国“立法法”的原则,下位法必须服从于上位法,也就是说,两网公司的法律地位依然是不可动摇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作用在于解决了一个“谁负责”的问题,原来两网问题谁都不管不问,乱扯皮,现在不同了,证监会今后再往证券业协会身上推,估计是做不到了,也不能做了。


609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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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2-10-14   
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只要证监会核准了定向转让、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的都已经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二)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ygayga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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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2-10-14   
     骗谁啊!现在主板股票都那么底还来买你三板票??
大林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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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2-10-14   
是否以后退市公司都归入非上市公众公司?
小李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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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2-10-14   
回 10楼(大林) 的帖子
现在“退市公司”就被列入“非上市公众公司”
99年2网系统因“国庆彩排”“设备检修”,“暂停交易”。不知彩排完了没?造谣的坏蛋抓起来没?
华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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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2-10-14   
引用
引用第8楼6099于2012-10-14 11:20发表的 :
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只要证监会核准了定向转让、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的都已经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二)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一定要经过证券管理监督机构批准(过去额度分额、两级审批制;后来的总量控制、额度分配、限报家数、证监会审定;再后来改为审核制、核准制;目前有人提出“注册制”、“备案制”),完成某种手续(由证监会规定的)方由非公众公司(股东数控制在200人以下)成为股东数不受限制的公众公司。
三板问题解决的进度与力度,取决於投资者觉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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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2-10-14   
从明年1月1日起经证监会核准了定向转让、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的都是“非上市公众公司。也就是(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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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2-10-14   
当初拍板老三板退市的是中国金融界的老爷子,当今中国金融业的一把手全是他的徒子徒孙,没有人会因为老三板去得罪老爷子,所以老三板问题还要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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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2-10-15   
被遗弃在证券市场外的原被发改委定名的“未上市公众公司”,这次被证监会纳入了“非上市”范畴,这些公司有了翻身机会。 请问:“未上市公众公司”是指2网股票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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