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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深交所修订交易规则 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wangqiaolian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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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1-30   

深交所修订交易规则 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巴菲特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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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1-30   
引用
引用楼主wangqiaolian于2012-11-30 20:38发表的 深交所修订交易规则 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
http://money.163.com/12/1130/20/8HJ7SPV200253B0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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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白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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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1-30   
俺转过来。让大家看看。
太白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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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1-30   
深交所修订交易规则 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2012-11-30 20:08:56 来源: 深交所(深圳)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

今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自2012年12月17日起施行。

据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交易规则》自2011年1月17日第二次修订发布实施以来,至今已近两年时间。期间,我国资本市场推出了一系列基础性制度改革,特别是今年以来退市制度改革措施的陆续实施,对交易制度配套相应的价格稳定机制、信息披露制度安排等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要求。为了确保相关制度及时、有效地贯彻执行,深交所启动了《交易规则》的进一步修订工作。

此次《交易规则》修订共新增5条、删除1条、修订3条,除进一步明确有关“退市整理期”的相关交易安排外,还从规则衔接与整合角度,将前期发布的有关交易制度的通知等内容吸纳入《交易规则》,进一步完善规则体系。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是增加“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章节。为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的有效落实,与今年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衔接,此次修订在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中新增“第五节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明确退市整理期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板”另板交易的具体事项,包括期间实行1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每日单独披露、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计算、不纳入深交所指数计算等。

二是取消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的例行临时停牌。为提高市场效率,今年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已取消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例行停牌的规定,保留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异常波动公告义务,但尚未执行。此次《交易规则》修订对有关条款进行了删减和调整,相关制度将正式实施。

三是将新股首日价格稳定机制等现行规定纳入《交易规则》。依据2012年5月23日发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临时停牌制度的通知》及2011年6月27日发布实施的《关于调整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的通知》的规定,此次《交易规则》修订了相关条款。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强调,退市制度改革将推动资本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促进市场机制的完善,也将对投资者交易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为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落实退市制度改革方案,经过反复研究,在出台新修订的《交易规则》的同时,本所就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和退市整理期业务分别拟定了相关的实施办法和特别规定,向各方征求意见(详细内容见《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希望上市公司、广大投资者等市场各方就退市制度的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希望各证券公司加强相关规则宣传和退市风险揭示,认真做好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投资者的风险警示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共同推进市场改革发展。据悉,深交所已建立了定期化、常态化的交易制度完善机制,将密切关注市场变化,持续加强基础交易制度体系建设,为资本市场平稳运行和改革发展进一步夯实基础。

太白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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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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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放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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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2-11-30   
今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自2012年12月17日起施行。
据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交易规则》自2011年1月17日第二次修订发布实施以来,至今已近两年时间。期间,我国资本市场推出了一系列基础性制度改革,特别是今年以来退市制度改革措施的陆续实施,对交易制度配套相应的价格稳定机制、信息披露制度安排等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要求。为了确保相关制度及时、有效地贯彻执行,深交所启动了《交易规则》的进一步修订工作。
此次《交易规则》修订共新增5条、删除1条、修订3条,除进一步明确有关“退市整理期”的相关交易安排外,还从规则衔接与整合角度,将前期发布的有关交易制度的通知等内容吸纳入《交易规则》,进一步完善规则体系。主要修订内容有:
一是增加“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章节。为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的有效落实,与今年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衔接,此次修订在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中新增“第五节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明确退市整理期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板”另板交易的具体事项,包括期间实行1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每日单独披露、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计算、不纳入深交所指数计算等。
二是取消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的例行临时停牌。为提高市场效率,今年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已取消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例行停牌的规定,保留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异常波动公告义务,但尚未执行。此次《交易规则》修订对有关条款进行了删减和调整,相关制度将正式实施。
三是将新股首日价格稳定机制等现行规定纳入《交易规则》。依据2012年5月23日发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临时停牌制度的通知》及2011年6月27日发布实施的《关于调整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的通知》的规定,此次《交易规则》修订了相关条款。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强调,退市制度改革将推动资本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促进市场机制的完善,也将对投资者交易行为产生重要影响。为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落实退市制度改革方案,经过反复研究,在出台新修订的《交易规则》的同时,本所就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和退市整理期业务分别拟定了相关的实施办法和特别规定,向各方征求意见(详细内容见《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希望上市公司、广大投资者等市场各方就退市制度的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希望各证券公司加强相关规则宣传和退市风险揭示,认真做好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投资者的风险警示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共同推进市场改革发展。据悉,深交所已建立了定期化、常态化的交易制度完善机制,将密切关注市场变化,持续加强基础交易制度体系建设,为资本市场平稳运行和改革发展进一步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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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2-11-30   
一是增加“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章节。为保障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的有效落实,与今年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相衔接,此次修订在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中新增“第五节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明确退市整理期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板”另板交易的具体事项,包括期间实行1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每日单独披露、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计算、不纳入深交所指数计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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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2-11-30   
深交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y/20121130/210413860027.shtml#J_Comment_Wr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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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2-12-01   
深交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2年11月30日 21:04 深交所
第二章 股票交易

  第五条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的证券代码不变,证券简称应当变更为“XXX 退”。

  同时发行 A 股、B 股的上市公司,其 A 股、B 股股票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证券简称应当分别变更为“XXA 退”、“XXB 退”。仅发行 B 股的上市公司,其 B 股股票按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证券简称应当变更为“XXB 退”。

  第六条 退市整理期的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计入退市整理期。

  第七条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原则上不停牌。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本所申请其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计停牌日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

  第八条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将连续计算,限售期限届满前相关股份不能流通。

  第九条 退市整理期间,上市公司证券的涨跌幅限制、行情揭示、交易信息公开等其他交易事项应当遵守《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 退市整理期届满,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及时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公司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者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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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2-12-01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处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阶段或重大资产重组进程中的上市公司如出现《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所述股票终止上市情形的,可以选择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或者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而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

  组等重大事项。选择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应当承诺:公司股票如被终止上市,将进入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进行转让。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出现本规定第二十条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触及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及时发出通知召开股东大会,就公司是否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表决,并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上述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议案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且自《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该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且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议案的,本所将在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且自《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申请;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整理期间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的承诺函;

  (三)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提示性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未按本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本所自其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未按本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本所将依据《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公司及负有责任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

太白山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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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2-12-01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股票衍生品种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2012 年 1 月 1 日前已暂停上市,且按照《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将被本所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决定的公司,参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要求执行,处于重组进程中的公司应当在本规定施行后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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