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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探讨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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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2-02   

探讨稿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意见: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五)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如果对企业的经营和业绩不构成影响应放宽.

(六)本所关注的其他情况。----------其它什么情况?  希望不是如商业合同的霸王条款, 商家如何说或如何解释都可以, 令顾客无所适从. 这条是否应公开透明. 公正透明.



保荐机构对重新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六)退市期间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说明;----------老三板由于是历史遗留问题的公司, 有些企业因种种原因无法披露信息.


保荐机构对重新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十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什么内容? 是否应公开透明. 公正透明.

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对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十)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要求其他的什么事项? 是否应公开透明. 公正透明.



第三章审核与决定:
第十七条  本所受理公司重新上市申请后,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或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对公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办法第十六条所述本所作出重新上市申请决定的期限内。--------应给出时间期限, 以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第十六条是:  本所将在受理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后的六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股票重新上市申请的决定。---------也给出了期限.

第十八条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在期限上应有一个透明的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重新上市申请未获本所同意的,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公司不得再次向本所提出重新上市的申请。---------如果不是很大的问题而公司又能在短时间改进的就应给予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其它什么文件? 应有一个公开透明. 公正透明的说明.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是否符合党的十八大方针政策和指导思想,  是否符合证监会主席郭树清的有关讲话精神。


证监会对不同意重新上市的原因应公开透明地告知申请的企业和广大中小投资者.

由于老三板历史遗留问题是“国企解困,配额指标,包装上市,掏空退市”等与当地政府部门有着不可分割的责任和关系,  严重影响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党的十八大方针政策的指导思想, 有鉴于此, 请证监会把解决掏空退市的历史遗留问题落实到各地方政府,不解决其退市公司的欠账,禁止其国资系统公司IPO。





[ 此帖被nba在2012-12-05 12:1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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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2-02   
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http://www.szse.cn/main/disclosure/bsgg/39748846.shtml

第四节 重新上市
14.4.1 上市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达到本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可
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申请重新上市的公司,应当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五千万元;
(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
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三)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审计报告;
(五)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二千万元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六)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七)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八)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
(九)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如适用);
(十)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14.4.2 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过程中不配合本所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公司股
票终止上市后三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 此帖被nba在2012-12-06 11:2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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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2-02   
《深圳证券交易所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http://www.szse.cn/main/aboutus/bsyw/39748847.shtml
jay-hzf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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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2-02   
有一点要纠正一下,整理板是现主板即将退市股决定退市后整理交易30天,期间是不得策划重大重组的,30天后退到转让系统,所以顺序理解错误。呵呵
现老三板重新上市其实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清除债务,引进资产,股权改革对价流通(其中可以赠送资产或转送股)这样经营达标后可直接申请重新上市而无须过会审核!(应该是这样理解的,欢迎探讨!)
至于经营达标的条件是否参考之前发布的条件,还是优先,有条件的,开绿灯(像现在暂停上市公司2012年前停牌的就是开了绿灯),新老划断是个重点,希望地方政府动起来,发挥应有的职权功能,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利国利民!

如果“重新”换成“恢复”是否更加突出我党有错必纠,新老划断,既往不咎的光荣传统,但“恢复”也是需要条件的,不可能让烂壳上去,什么人来帮,要怎么帮是个重点,相应的政策要出来,扶持和鼓励优秀企业优先重组是个好政策,地方政府也要积极配合和给予优惠支持,股改就是个好办法,直接赠送资产获得原大股东股权,但被卖光的又怎么解决,只能增发融资获得控股权,反正只要真正想解决的都有办法,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啊!

无法解决,不配合,消极对待政策的省份不予上报新的IPO项目对地方政府约束是否也是个利器?毕竟现在很多遗留问题就是前任政府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我们现在不是追究责任,而是恳求和企望人民的好公仆,带头人把事情干好,做好,人民才能更好的爱戴和拥护!!!

临时想到一些东西,零零散散,让大家见笑了,欢迎探讨,改正,统一,总结!发挥大家的力量,在此非常感谢各位志同道合的朋友!想得到的继续更新中。。。。。。。。
[ 此帖被jay-hzf在2012-12-02 15:0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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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2-12-02   
回 3楼(jay-hzf) 的帖子
好的大家探讨研究. 我有不对的观点就改正. 偏听则暗, 兼听则明.

也希望每个人不要死要面子, 明知错了而死不改正. 这样反而对自己不好, 别人也会看不起你.
[ 此帖被nba在2012-12-02 16:2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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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2-12-02   
老三板重新上市到整理板做什么
你糊涂了还是喝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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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2-12-02   
要么你就是瞌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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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2-12-02   
引用
引用第5楼我从山中来于2012-12-02 16:17发表的  :
老三板重新上市到整理板做什么
你糊涂了还是喝醉了

老兄, 有话慢慢说, 有错我改正, 这里是探讨嘛, 而且我没有去了解确定所以是用? 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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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2-12-02   
引用
引用第6楼我从山中来于2012-12-02 16:18发表的  :
要么你就是瞌睡了

现在把" 老三板重新上市是否要到整理板?"这个探讨问题 删除了, 现在是否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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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2-12-02   
人善被人欺, 所以我们更不能去欺负善良的人!  如果善良的人你还要去欺负那么你算什么人? 在这里声明,我没有说自己是善的, 也不敢说自己是善的, 不敢说自己如何如何的好.更不敢说自己是伟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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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2-12-04   
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对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八)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情况;----------老三板由于是历史遗留问题的公司, 对于老三板是否受到影响?


由于老三板早有可上市的政策法规已超过十年了,现在才有了可操作的细则,  其壳资源价值已大幅贬值, 而且人民币在十年期间也大幅贬值, 随着新三板的开通也会大幅贬值, 投资者损失非常严重, 这些历史遗留问题的公司的退市与当地政府部门有重大的责任,  因此, 在老三板公司得不到解决的前提下其所在省份的其它公司不能上市, 不能这边圈钱上市那边圈钱退市, 这对证监会管理下的中国证券市场造成严重的影响, 对广大投资者造成严重的损失, 对建设健康的中国证券市场不利, 违背党的十八大方针政策. 违背了科学发展观, 违背了证监会提倡的"三公"等原则,   我们不敢要求"绿色通道"或行政干预下或人为干预下的优待, 这样会违背党的十八大关于"依法"和"法治"的方针政策,   以体现证监会的"三公"原则和党的十八大方针政策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鉴于以上因素, 我们建议老三板停牌重整,  在老三板得不到解决的前提下其所在省份的其它公司不能上市, 以体现党的十八大方针政策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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