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应与早年未股改,不清而退的老退市公司新老划断。
2004年7月27日,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采取有效措施纠正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行为相关问题举行了发布会并说明:
“在已退市的15家中,其经营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一些控股股东从损害上市公司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侵占行为中获取不当利益,如不及时纠正,将会破坏证券市场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由证监会在内国务院八部委联合签署发布了《证监发[2006]1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但06年后退市的20多家公司却没有清理过被占用资金。
证监会2004年《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退市后重新符合上市条件并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其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再次上市交易的申请。但交易所一直没有出细则,致使 上交所最早退市的水仙 生态 鞍一工已退市10年之久,无法再上市。
早年证券市场制度不完善,证券市场为“国企解困”服务,虚假包装上市,大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几亿上十亿,违规担保不计其数,小股东被欺诈反被退市制度惩戒!公司退市殃及约100多万中小投资者,长期积累的矛盾导致民怨载道,这种惩戒受害者的制度应立即予以纠正。这些公司如果重组2年,再等2年盈利,怕股票上市,股东都老死了,所以,交易所应该给予支持,新老划断,对早年历史问题造成的退市公司降低审核标准,支持其尽快重新上市。
二. 股份转让准入过于严厉,应降低标准。
第三十六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二)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总资产不低于五十万元;
此条过于严厉,散户只能卖不能买,试想一下,现在总资产50万以上的有多少人呢?最终的结果是想买的买不到,股份转让系统无人接盘,股价低至无法想像。
我认为20万元就有较高的抗风险能力,应该允许退市的投资者适当补仓,只准卖不准买不近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