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再上市”不就是转板吗?这个提法出现在2004年2月5日文件中,文件明确了原则,指定三个单位拟定相应规章制度,六年了进展如何?为什么不督办?这个文件就四个问题表明了你们态度,股份转让、投资者权益保护、公司重组和再上市。基本态度是一退了之,只字不提市场监管,一切推给地方政府。虽然表示可以重组,却不给予相关的政策,表示可以“再上市”并指名三个单位制定相关的细则,却至今不督办、不检查与落实,成了空头支票。2006年1月1日实施修订的证券法和公司法后,理应遵循国务院文件精神和指名道姓要求,请你们清理以往文件,对不符合的条款作修正。可是五年来你们没人做,因此你们中间有的人还是停留在2004年的认识上,错了五年。我们反映了四年,难道这些人还要固执己见,以权代法吗?
6、自07年7月上京起,我们理性地依法反映,所有意见与建议合情合理合法,四年来我们做到理智、於法到位,但是我们没有看到效果。请你们不要逼投资者使用大的力量,更大的力量来唤醒不作为。法律允许投资者可以申请游行*****,可以依法50人以上向上一层次政府部门上访,也可以去香港,依照香港的法律规定,严重抗议史美伦当年推出不良规则伤害了大陆百万投资者!投资者将严守就事论事,决不与政治挂钩的原则,所以不怕有人裁赃,望有人应当认识不作为的后果。
7,刚才贾先生说三板可以破产重整,我想问:重组可以吗?不是所有公司都符合破产法,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程序的,不可能申请破产重整的公司怎么办?贾先生,您阅读过证监会2004年2月5日关于“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过吗?哦,2008年!好的。这个文件第三点中明确表明证监会是允许退市公司重组的,“三、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进行资产重组的问题 (一)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可以采取购买、出售资产,剥离债务或股份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公司无论是通过重组实现发展,还是简单维持低水平存续,均应当在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支持、指导、监督下依法进行。(二)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进行资产重组,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那么,我要问重组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是否包括中国证监会己经公布的规定,参照主板政策?你们能否回答?我问过协会贾忠磊,现在是场外工作委员会付主任,这次没来上海,他说还没这个说法。文件说“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上市后可以采取购买、出售资产,剥离债务或股份置换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购买资产要钱,必然涉及从市场融资,我们要问老三板公司可以增发股份进行融资吗?贾处长曾说目前没政策,增发融资购买优质资产是证券市场内最普通最可行的途径,你们不给。这就说2004年这个文件,难听地讲,是不是你们只是为了推行退市制度,以空话忽悠地方政府、退市公司和我们投资者!
如果没有忽悠,那么请证监会明确三板公司重组的相关举措,最起码的可参照主板相关规则或制度。只要真正尽到你们的责任,明确政策,符合实际,并切实可行,再有问题我们找地方政府去!
8,“指导意见”第五点表示允许“终止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次上市”,就是说允许退市公司达标转板。证监会有这样原则性的基本态度还是好的。但是现在回头总结,为什么十年来几十家退市公司中没有一家申请转板再上市呢?是退市公司没有欲望吗?几年来,你们在我们面前总是把问题推给地方政府不作为,退市公司不努力。我们经过深入调查并非如此,上海金融办、国资办和市府*****办,我们都拜访过。他们说三板市场缺失政策,没有明确政策,我们地方政府怎么做呢?我走访了二十一家三板公司(包括四家两网),退市公司老总们对我说,光有框架原则,没有实施规则具体措施,我们看不到方向,摸不到路径。我们注意到主板有一百多家重亏公司,其业绩并不比退市公司好到哪里,有的问题更多,例如华源股份,欠债30亿,严重资不抵债,相当於4家三板公司总和,它能活,而三板公司不能活,为什么?告诉在坐的各位80官员,*****有一条极其宝贵的经验“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三板生命体奄奄一息就是因为缺失“政策和策略”,这是你们的责任,你们能给主板而不给三板。2005年12月31日前,你们不给,有歧视,我还能理解,步入新公司法和证券法2006年元月1日起实施,你们和协会发文首次明确承认三板与主板构成现阶段我国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你们仍然不给,我们不能理解。
文件第四点后面(五)说,“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再次上市申请时,其股份转让代办服务无须暂停。证券交易所予以核准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时,代办转让服务自动停止;不予核准的,代办转让服务继续进行。具体操作细则和管理规则,由证券交易所会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请问为什么六年不制定,证监会督办了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