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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和国资局对陕西精密股份公司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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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陕西省政府和国资局对陕西精密股份公司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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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零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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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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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和国资局对陕西精密股份公司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证监局转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
2006
年6月1日
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退市,现在老三板上市)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西证监立通字06-1号),2006年11月27日,精密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罚字[2006]29号。
2007
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刑二初字第 45 号刑事判
决书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7)
陕刑二终字第
122
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陕西精密股份公司无罪,同时
判决书证实陕西省政府和国资局被珠海天华集团公司、深圳天华电力有限公司诈骗,导致了精密公司财产所有权被不法侵犯。
基于以上事实,我们投资者要求:
1
、撤销中国证监会对对精密股份给予的警告处罚。
2
、追究珠海天华集团公司、深圳天华电力有限公司诈骗陕西精密股份公司案件中,陕西省政府和国资局的责任。
3
、陕西省政府和国资局对陕西精密股份公司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陕西精密股份公司投资者:
2012
年
9
月
24
日
附件: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原大股东相关人员涉嫌合同诈骗一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理结案,本公司于
2007
年
10
月
15
日收到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
)西刑二初字第
45
号刑事判决书,
现将判决书主要内容摘要公告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珠海天华集团公司、深圳天华电力有限公司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取虚构公司实力,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等多
种欺骗手段,
骗取陕西省政府和国资局的信任
,
非法取得精密股份公司的控股权,并利用该公司大量非法融资,进而占有精密股份巨额资金,其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司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华(曾任深圳尊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珠海天华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陕西精密金属集团公司董事长)系深圳天华公司直接主管人员,罗江(曾任尊荣集团董事长、深圳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意生(曾任深圳尊能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精密股份公司总经理)、徐
伟(系珠海天华集团公司董事长、深圳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精密
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姜学君(天华公司派出曾任精密股份公司财务部长、
总会计师)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精密股份是被犯罪分子骗取控股权后,进行非法融资的工具,实际上是被害单位。被告人张华在合同诈骗罪中系本案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伟、罗江、姜学君系从犯,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葛意生在受贿罪中有自首情节
,
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单位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无罪。
被告人张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葛意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
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
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
被告人徐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
被告人罗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
被告人姜学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
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
万元。
特此公告。
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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