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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中国证监会对老三板5个核心诉求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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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01-03   

《中国证监会对老三板5个核心诉求的答复》

管理提醒: 本帖被 山高路险 设置为精华(2013-01-04)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thirdmarket/20130103/231114176796.shtml

老三板迎来复活新政 被纳入证监会统一监管2013年01月03日 23:11  经济导报  评论   经济导报记者 石宪亮 时超

  经济导报记者独家获悉,在2012年最后一天,即12月31日14时,上海证监局相关负责人在上海向国内30余名投资者宣读了《中国证监会对投资者关注的老三板5个核心诉求的答复》(下称《答复》)。《答复》不仅提出今后老三板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确定了地方政府对老三板公司清欠的监管职责,更是对老三板公司再上市政策予以明确,提出只要“符合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申请条件,均可向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且“申请获得交易所同意后,交易所将安排其重新上市”。

  中国证监会的《答复》共分为5个部分。

  一是关于对老三板监管职责的问题。《答复》提出,根据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整体思路,今后老三板公司纳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新三板市场是经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通过这一平台的交易具有合法性。这预示着对老三板的监管权由原来的中国证券业协会转移到中国证监会。

  二是关于对老三板公司启动清欠和股改问题。《答复》表示,老三板公司退市后,证监会负责对其相关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公司清欠按照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政府负责,证监会欢迎并鼓励老三板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等从公司长期利益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出发进行清欠和股改。

  三是关于制定老三板公司资产重组及再融资的配套措施问题。《答复》表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于去年10月正式发布,监管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通过向特别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同时也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实施并购重组。

  四是关于对老三板公司的再上市条件予以进一步明确问题。《答复》表示,沪深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去年11月30日发布,待征求意见完毕并正式实施后,所有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在其终止上市情形消除后,如符合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申请条件,均可向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交易所将按照终止上市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公司重新上市的决定。重新上市申请获得交易所同意后,交易所将安排其重新上市。

  五是关于适当修改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规则问题。《答复》提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正式运营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的公司将整体转移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交易规则暂时维持现有制度安排不变。同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也将根据老三板公司的不同情况,分类研究历史问题和市场制度调整方案。
  一名参会的投资者代表对导报记者表示,能有这个结果非常不容易,大家对《答复》内容非常满意, 把老三板纳入了证监会的监管体系,使其同时具有了融资功能,老三板公司就存在“复活”的可能,公司的质量会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配套的“再上市”规定的出台,为部分优质老三板公司重返主板市场奠定了制度基础。

  据了解,老三板中挂牌的是部分主板退市公司和原“两网系统”(STAQ系统和NET系统)遗留下来的公司,公司股票代码均以“400”开头。

[ 此帖被tjnk在2013-01-04 02:2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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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an168 贡献值 +10 2013-01-06 精彩内容
唐山草斋兰社 威望 +1 2013-01-04 建议加精
唐山草斋兰社 威望 +10 2013-01-04 第2条,说股改由谁负责?由退市公司自己吗?国家有允许督促退市股股改的政策吗?
zeng151515 威望 +10 2013-01-04 你有积极向上的态度和乐观的精神
白正腐 威望 +10 2013-01-04 支持!
jlsylbs 贡献值 +1 2013-01-04 全面细致!
大林 威望 +10 2013-01-04 相关交易规则暂时维持现有制度安排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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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01-04   
由上海证监局钱处长主持,中国证监会杨,宋俩位处长参加的"老三板问题通报解答会"于2012.12.31下午在沪召开,近30名股民应邀参加。

会上由杨处长照本宣读来自证监会*****处的书面通报,钱处长作了讲觧和解答,受到了到会者的高度关注。

其主要内容是:
  1.明确老三板今后由中国证监会监管。
  2.老三板的股改清欠重组与主板一样由各地方政府管,证监会负责监管,提供信息,欢迎各老三板公司管理层,股东积极参与。
  3.老三板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增发股票和并购重组,融资。
  4.符合条件的老三板可以向交易所申请,经审核,恢复上市。
  5.老三板纳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制转让系统,即新三板,在北京交易所交易,交易规则,频率,方法,照旧。新三板市场是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通过这一平台交易,具有合法性。
注:
1.老三板指退市与两网股,两者没有区别。
2.本文经回忆成文,供参考.以今后中国证监会正式文件为准,以此入市,责任自负。

我对《答复》也比较满意,尤其是对“两网和退市股的重新上市问题没有区别”很满意!
[ 此帖被tjnk在2013-01-04 02:2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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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正腐 威望 +10 2013-01-04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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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01-04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也将根据老三板公司的不同情况,分类研究历史问题和市场制度调整方案。
为了帮退市难友一把,作为两网人的我前几个月就建议把退市股板块也标注为“历史遗留问题”,到现在也没有重视!还把“历史遗留问题两网个股”改为“两网历史遗留问题个股”;这样一改两网的冤情少了一半;“历史遗留问题小李”与“小李历史遗留问题”意思一样吗?官僚主义,不倾听群众呼声,随意禁言、降级,对小草论坛很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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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正腐 威望 +10 2013-01-04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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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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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nk 威望 +10 2013-01-04 话糙理不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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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发表于: 2013-01-04   
【上市公司规定】清理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清欠工作
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提要]清理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是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完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以下简称“国发34号文件”)的要求...
  证监公司字[2006]92号

  各上市公司:

  清理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是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完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34号,以下简称“国发34号文件”)的要求,各上市公司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各种措施,加快清欠进度,确保实现年内完成清欠任务的目标。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各上市公司董事会要把清欠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公司全体董事对清欠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司董事长是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上市公司要按照所在地证监局、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报告清欠工作情况。各证监局将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清欠工作表现,衡量公司董事对公司应尽的勤勉忠实义务,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区分情况,分类解决。国发34 号文件提出控股股东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加快偿还速度。各上市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最切实可行的清欠方式。占用额较小、控股股东有还款能力的,公司应要求控股股东尽快解决,凡是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资金占用必须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清偿;控股股东确实不具备现金清偿能力的,公司要督促控股股东抓紧办理以股抵债、以资抵债所必备的法律手续,早日进入清欠程序;对情况复杂、解决难度很大的占用问题要采取创新方式解决。凡是有利于公司利益和保护中小股东的方案,上市公司都可以在证监局的指导下大胆尝试,加快解决问题的步伐。控股股东拒不清偿的,公司董事会有责任依法起诉控股股东,通过司法途径追回公司财产。

  三、坚持清欠与股权分置改革紧密结合。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各上市公司要结合股权分置改革工作,采取以股抵债为主的有效方式,加快清欠进程。仍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少数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立即采取以股抵债等方式,迅速解决占用问题。

  四、按照年报披露的清欠方案履行承诺。存在资金占用问题的各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年报披露内容及时开展清欠工作。未制定清欠方案或未按清欠方案及时开展清欠工作的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2006年9月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和当地证监局报告资金占用的形成原因、过程、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两方的相关责任人。届时不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公司法》第六章的规定,追究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的责任。

  五、营造有利于上市公司清欠的氛围。各上市公司在清欠工作中,要将清欠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难点及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应国资管理部门,请求给予支持和帮助,在地方人民政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打好清欠攻坚战。

  六、严格执法,追究拒不偿还占用资金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各上市公司董事会要充分认识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认清拒不整改的严重后果,自觉改正错误,认真履行维护本公司法人财产权不受侵害的责任,促使控股股东在规定期限内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彻底归还。对于国有控股股东清欠不积极的,证券监管部门将及时通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组织部门,敦请他们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对于非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积极采取措施清偿所占用资金的,证券监管部门将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信用情况予以高度关注。对于不能按期偿还占用资金的控股股东的责任人,除采取上述措施外,我会将依法对其实行严格的市场禁入,依法不予受理其本人或所任职的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的行政许可申请;对于相应的上市公司的责任人,我会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违规情形严重的,将对其实行市场禁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前清后欠”问题的产生。各上市公司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尽责问责机制,明确货币资金支付管理审批权限,规范关联交易,严禁发生拖欠关联交易往来款项的行为。各上市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制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载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上市公司董事会要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上市公司应力争通过多样化的支付手段进行收购兼并实现整体上市,消除占用资金的根源。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mmssff82005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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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  发表于: 2013-01-04   
哎哟~我的天哎~退市股还是先关门、清理整顿吧!

证监会还是扔给了地方政府对老三板公司的监管~它只负责对其相关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老三板的掏空退市你证监会还管不管?
你难道就这样一扔了事?
老三板的欺诈上市,你证监会难道没有责任?

你证监会还是牵头联合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去查查在你监管下的那些退市公司的所有犯罪问题去吧~咱这要求不为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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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 威望 +1 2013-01-04 你这人也太矫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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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发表于: 2013-01-04   
证监会满意的答复很多,但答复能不能落到实处还得看。
证监会把清欠和股改的皮球踢给地方政府了,还要看地方政府接不接球。
这些欠债很多就是地方政府的国资系统掏空的,他不愿意干,证监会这还是空话一篇。
一个卖假货的,居然要别人买者自负!
xutao1976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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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1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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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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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发表于: 2013-01-04   
应对两网公司和其股票投资人进行国家赔偿!
victor7505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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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13-01-04   
证监会的两个处长涉嫌透露国家机密,应该法办
北交所,交易制度、参与主体、交易主体还没公布,他们拿来的权力泄露国家机密?
没出台的政策,他们哪里来的权力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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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楼  发表于: 2013-01-04   
第2条,说股改由谁负责?由退市公司自己吗?国家有允许督促退市股股改的政策吗?
“草斋宣纸”:唐山花鸟画研究会推荐宣纸,主推“草斋重纤”系列特色宣纸。
落叶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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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楼  发表于: 2013-01-04   
皮海洲:尽管“退市整理板”为投资者退出提供了便利,但它并不能真正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这也正是过去以及目前退市制度所存在的短板。作为退市制度要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就必须建立追责制度、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引入集体诉讼制度。有了这一条,“退市整理板”存不存在都无关紧要。http://url.cn/D77VCP今天 07:58 来自QQ空间日志
老三板均涉及赔偿问题------管理部门不作为、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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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发表于: 2013-01-04   
又是标题党,有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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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楼  发表于: 2013-01-04   
退市公司是可以三选一的,即全国性场外市场场外市场,地方柜台市场,主板的退市股分转让板。所以退市公司应坚决选主板的退市公司转让板,主板投资者多还是场外市场投资者多,孰优孰劣一目了然。
haitengfei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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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楼  发表于: 2013-01-04   
正式的退市规则里有明文规定。
haitengfei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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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发表于: 2013-01-04   
第三十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后沿用其终止上市前的股票代码,重新上市首日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原则上应为其在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本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最后一个转让日的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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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发表于: 2013-01-04   
国家元首三军统帅视察的两网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立开办、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两网系统,至今还在被扣定非法市场被非法关闭取缔!!!今后随时随地都可以以“国庆彩排”“机器检修”借口关闭任何一个板块和市场滴。
谁在漠视国务院112号命令?哪个部门什么时候这么大权利明文废止了这个命令?还将准备把两网再一次扣定“非上市”,强迁押送到场外市场。不立即停牌平反昭雪两网股票,证券市场谁还敢于相信有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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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张先生 威望 +10 2013-01-04 国家主席视察过的证券市场会是非法市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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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caobeihei
大地人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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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13-01-04   
回 4楼(大林) 的帖子
      《清理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清欠工作》证监公司字[2006]92号,
      根据文号知道这是证监会的文件,是在二00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发的。第四题规定 “未制定清欠方案或未按清欠方案及时开展清欠工作的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2006年9月30日前向中国证监会和当地证监局报告资金占用的形成原因、过程、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两方的相关责任人。届时不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据《公司法》第六章的规定,追究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的责任。” 从文件的文号和内容看,清欠股改都是在证监会领导下的进行的。请问证监会:对未清欠未股改的上市公司你是怎么依据该文件追究董事长和董事会成员责任的?都追究了哪些公司?
        面对170万老三板难民,你又怎么变成了“老三板公司退市后,证监会负责对其相关信息披露进行监管”?这还是不是依法行政?玩笑开的也太大了吧!请问证监公司字[2006]92号撤消了还是自动失效了?没清欠股改完毕就不能撤销,也不能失效。除非被新文件明令撤销或失效。

       我们强烈要求证监会能依法行政,还我们老三板退市公司股东一个迟到多年的公道。 

           按照文件规定,清欠股改是证监会职权管理范围,怎么变成了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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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高路险 贡献值 +10 2013-01-04 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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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13-01-04   
老三板冤案久拖不决十几年了!!空话不能当饭吃,我们被空话害苦了, 我们需要实实在在的政策措施!!
请问,解决老三板历史冤案还要拖多少年?!!

关于证监会承诺:“老三板的股改清欠重组与主板一样由各地方政府管”,对于这一条,请问国务院证监会,有没有具体的政策文件实际措施?!请问解决老三板历史冤案还要拖多少年?(主板股改清欠是八部委联合,强制性并有明确时间限制)? 什么叫做“与主板一样”?? 大股东非法侵占巨额掏空上市公司财产,十几年逍遥法外,如今没有压力
的情况下,他们会那么自觉的清欠股改??当初主板清欠股改是国务院证监会牵头,八部委联合行动,在公安部强势压力下实施清欠。老三板也应该与主板一样!!!关于退市公司资产重组,应该由国务院发文,责成各地方政府牵头负责当地退市公司重组工作,限期解决。不解决的一律停止当地企业IPO。国资委要积极推动优质国企参与退市公司资产重组。只有如此才能切实解决老三板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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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13-01-04   
这篇文章客观上帮了个倒忙
0909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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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发表于: 2013-01-04   
两网系统是被明明白白的非法强拆强迁非法关闭,还在“分类研究历史问题和市场制度调整方案”,还准备再拖多少年???明摆着是在延续忽悠!无能纠错!
xiaocaobeih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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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楼  发表于: 2013-01-04   
[size=7两网]不平移上市,不赔偿损失决不答应。
haitengfei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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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楼  发表于: 2013-01-04   
看看答复的五条内容:
第一条由证监会监管。看看12月14日发布的退市规则,开头就说“规则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交易所发布监督的怎么会不被证监会监管,所以此条早已有之。
第二条关于股改清欠:看看退市法规第第三十三条 终止上市前未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其非流通股份须待相关股东比照执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后方可流通。由法规在此,所以欢迎鼓励只是客气了,所以此条也没实质。
第三条关于资产重组和再融资:退市法规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退市期间因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送股而相应增加的股份,其限售期与原对应的股份相同。(看看,还能配股转增送股)再看第十六条的第五点(五)退市期间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整、股本总额及股份变动等事项的合法性与合规性;
第四条关于重新上市,这一条退市法规里也有规定:第十七条 本所收到重新上市申请文件后,在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第十八条 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请未获得本所同意的,可于本所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的六个月后再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是不是更详细)
第五条关于转移到全国性股份系统,这一条恰是和退市法规不符的,也就是此行目的。退市法规规定:第三十条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后沿用其终止上市前的股票代码,重新上市首日股票交易不设涨跌幅限制。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原则上应为其在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本所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最后一个转让日的成交价。恰恰是改动了这条,把去全国性场外市场,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市场和交易所的退市股份转让系统的三种选择改为转移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12月14日的法规不能不到一个月就废止了吧,我们坚决要求按退市法规办,维护我们应有的权利







修理厂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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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楼  发表于: 2013-01-04   
支持0909  不公开承认被扣定非法市场被非法关闭取缔之两网系统的错误 谈何解决老三板历史问题  忽悠
mmssff82005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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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楼  发表于: 2013-01-05   
咱们现在的证券市场正被一些利益集团操纵着,不但操纵股价还操纵市场。规则它想咋改就咋改,从来都不依法行使,也不听民意。它想让你死的上市公司不死也得把你折腾至死!
改过王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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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楼  发表于: 2013-01-05   
国家元首三军统帅视察的两网系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立开办、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两网系统,至今还在被扣定非法市场被非法关闭取缔!!!?而且还将准备把两网再一次扣定“非上市”,强迁押送到场外市场新三板。不公开承认被扣定非法市场被非法关闭取缔之两网系统的错误而且还要错上加错继续强拆到场外新三板, 锅输清还谈何解决老三板历史问题  纯粹忽悠,两网系统是被明明白白的非法强拆强迁非法关闭,还在“分类研究历史问题和市场制度调整方案”,还准备再拖多少年???明摆着是在延续忽悠!!!!
haitengfei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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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楼  发表于: 2013-01-05   
更进一步说上海的退市股可申请去上海交易所的股份转让系统,深圳的就留在自己的股份转让系统,上海交易所已明确说只要退市公司申请可以回去。退市规则解读里也说哪个所的退市股在哪个所便于交易所了解退市公司情况便于审批重新上市
小石头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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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楼  发表于: 2013-01-05   
不能真正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这也正是过去以及目前退市制度的一块短板
(2013-01-05 10:52:27)[编辑][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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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皮海洲:退市整理板无法真正保护中小投资者
18家暂停上市的公司在2012年最后一天被敲定命运,其中16家恢复上市,*ST创智、*ST炎黄两家终止上市。根据安排,这两家退市公司将于1月11日进入退市整理板进行为期30个交易日的交易。

面对两家公司的退市,如何保护退市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话题再一次被提起。为此,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于1月2日给出了答复,其*****别提到建立退市整理期制度,对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进行另板交易(即“退市整理板”)。

应该说,设立“退市整理板”确实为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退出机制。根据原来的退市制度,上市公司终止上市后,股票直接退市到场外股份转让系统,这给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退出带来了不便。而“退市整理板”的股票交易与正常上市公司基本相同,也是每天持续交易,能给投资者退出提供便利。

不过,“退市整理板”并不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板”。从投资者这个整体来说,“退市整理板”并不能真正让投资者回避退市风险,而只是将退市风险在投资者这个群体之间进行转移——投资者要通过“退市整理板”实现退出,必须建立在其他投资者进入“退市整理板”并买进股票这一基础之上。如果没有其他投资者买进股票,原有投资者就无法实现退出。

不仅如此,就投资者个体来说,通过“退市整理板”实现退出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在退市压力、接连不断的风险提示之下,“退市整理板”总体上将是一个“折价交易板”,是投资者的“割肉板”。

所以,尽管“退市整理板”为投资者退出提供了便利,但它并不能真正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这也正是过去以及目前退市制度的一块短板。退市制度要想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就必须建立追责制度,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引入集体诉讼制度。以*ST创智为例,该公司沦落到退市的地步,挪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前董事长丁亮显然难逃其责。在*ST创智退市后应追究丁亮的责任,令其赔偿投资者的损失,这才是真正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做法。如果能做到这些,有没有“退市整理板”都无关紧要。  皮海洲(财经评论员)
haitengfei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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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楼  发表于: 2013-01-05   
有部分退市股民下周要去有关部门落实政策。
jfmjjst 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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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楼  发表于: 2013-01-05   
回 24楼(mmssff82005) 的帖子
太有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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